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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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和承保责任免除条款的法律功能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赔偿保险人承担与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密切相关。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期限内、保险金额限度内和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人才对约定的危险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赔付义务的必备条件;其中的保险事故,是确定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基本事实根据和核心依据。
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一般有三类:其一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责任条款,它说明哪些危险是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其二是保险人承担特约保险责任的特约责任规则条款,即附加险条款,它说明哪些的必须经投保人和承保特别约定才属于承保承保危险危险,若无特别约定则不属于承保不仅危险;其三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它说明哪些无此危险不在贷款人承保范围内,且保险人对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三类条款从三的界定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和应承担方面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由乙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火灾对于可能发生的寿险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协议书约定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危险或情形。责任免除情形的范围一般由根据不同险种事先制定,并以责任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中约定予以承保的危险性,都是通过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来确定的,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规定了承保危险和除外危险的情形,二者相反相成,共同服务于一个目地,即确定保险人除非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廓清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发生寿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
任,被保险人能获得保险金;发生责任除去范围内的危险,保险人不
承担部分赔付责任,被保险人不能荣膺获得任何赔偿或被保险人。因
为保险合同的保险除去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关系到保险合同受害人订
立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所以往往成为保险合同纠纷争议
的焦点。
二、根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确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遵
循的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就用以确定保险人
给与所承保危险的范围及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范围;当然,对于投保人或贷款人其他保险关系人而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条款享有的内容决定了他们能否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在保险法律婚姻关系中,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对于确定保险人是
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六项保险人对保险
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独自承担,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危险,也不或者说取决于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否产生了承保损失,而取决于保
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承保危险这一概念,更没有将承保危险
规定为保险事故的上位概念,而是直接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概念。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所指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约定事故。”因此.保险伤亡事故是约定按照保险
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
负起事故或事件。很明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
必须以保险事故的存在为前提,而保险事故的存必然导致保险人确定
地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业务保险意外事故的认定则事关重大。
是否所有承保的危险都属于保险事故等同于呢?保险事故应当如何确认?从《保险法》对健康险事故界定的概念理解,只有当所承保危险是导
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之时,该承保棘手危险才能称为保险事故。这就
是近因原则。根据近因原则将承保危险确认为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
保险义务也弄清随之确定。我国《保险法》虽没有规定近因原则,但
在保险责任和贵任免除条款的逻辑结构中包含着近因理论的基本内容。
近因原则是确定所承保危险与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有如果保险责任以及负多大责任的原则。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所承保的危险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才
属于保险事故,才成立保险责任,保险专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否则,保险责任不能成立,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近因原则作为确定
所承保危险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论,兼顾了保险人和投
保人或保险关系人双方的利益:对保险人而言,他对所承保危险作为
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承保危险损失非胡尔坎所造成
的为和非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从而避免保单项下
的过错超出保险责任的索赔;对于投保人及保险业关系人而言,他们
可以据此投保人确认其应享有的获得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从而防止保
险人以造成损失的承保危险不是近因、不属于保险空难为由,推脱应
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三、责任意识保险责任和责任减免条款的法律性质
商事长锁龙合同可以分为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商谈商议合同是
合同当事人通过商议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是合同一
方当事人未经与对方协商事先拟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就该合同条
款表示愿意接受而签订的合同。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大多数属于
格式合同。《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保险合
同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是保
险合同通常采用的书面形式,按照《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
合同的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自主制订后,要么应该假如报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审批,要么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具体的寿险实务中,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保险条款经审批或备案后,一般都也已标
准化和定型化,不允许投保人可在和保险人任意更改。因此,采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显然形式的保险合同似乎属于格式合同,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