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成都魔力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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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的公告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川民发〔2012〕151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要求,我厅于3月发布公告,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成都公益组织服务园、成都博方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成都市锦江区心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红美家公益服务中心5家机构报名参加了竞争性磋商。

4月22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综合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经我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后,确定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成都公益组织服务园。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一)采购人:四川省民政厅。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项目。

(三)成交供应商:成都公益组织服务园,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355号。

(四)成交金额:4400元/家,实际支付费用按照社会组织报名后经采购人审定符合参评条件的组织总数确定总额。

(五)服务要求:1.根据省民政厅要求,配合省民政厅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完善;2.制定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方案;3.收集参评单位报名表;4.审核参评资格,初步确定参评单位名单;5.对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培训;6.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培训;7.组织评估专家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8.向评估委员会上报初评结果;9.制作评估等级证书、评估等级牌匾;10.筹备各类评估会议。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成人社发[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9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市上重点支持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每个培训基地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高技能人才培训设备,以改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

凡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预审推荐。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申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本行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本行业推荐项目。

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

每个区(市)县、市级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遴选的培训基地项目的申报资料,以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形式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3]19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9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市上重点支持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每个培训基地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高技能人才培训设备,以改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

凡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201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预审推荐。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申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本行业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本行业推荐项目。

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

每个区(市)县、市级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并于9月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渝劳社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为了做好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除外)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的对象(一)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三)各企事业单位举办并向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占2/3以上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四)自然人出资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3种。

其中法人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三、登记程序和方法(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2001]32号)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向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2]6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8.09【实施日期】201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69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引进国外智力成果在推进成都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五大兴市战略”、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智成果是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简称,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示范基地是指在引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单位的工作模式或经验可以示范、推广,或者其引智成果(主要是新产品、新技术)适合推广应用,创造出更大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示范单位是指其引智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其成功经验值得示范、借鉴和宣传,以引导更多的单位开展引智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成都市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组织评审、日常管理、成果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条申报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成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有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成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变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注
重庆市民政局2012年11月16日。

成都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关于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业务能力专项考核的

成都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关于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业务能力专项考核的

成都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关于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业务能力专项考核的
成都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计划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业务能力专项考核。

本次考核旨在提高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的业务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知识、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敬请广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共同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理工技师学院的批复-川府函〔2017〕1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理工技师学院的批复-川府函〔2017〕1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理工技师学院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理工技师学院的批复
川府函〔2017〕13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你委《关于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校申办技师学院的请示》(川经信〔2016〕243号)收悉。

省政府同意在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校的基础上设立四川理工技师学院。

四川理工技师学院设立后,其行政隶属关系、办学管理体制、经费渠道等不变,教学指导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你委要加大对学院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督促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8日
——结束——。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级下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地址跨区域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级下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地址跨区域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级下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地址跨区域变更登记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9.30
•【字号】榕民〔2022〕235号
•【施行日期】202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级下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地址跨区域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榕民〔2022〕23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37号)精神,凡属于省级下放我市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涉及办学地址跨区域变更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新址所在地人社局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新址所在地民政局依据《办学许可证》进行地址变更登记。

变更后,新址所在地民政局、人社局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后续审批及管理工作,并与原下放地人社局、民政局做好档案移交。

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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