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
近期,我局对港口岸线进行了审批工作,现将审批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港口岸线进行了严格审查,
确保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在审批过程中,我们注重与相关
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其次,针对各个港口岸线的具体情况,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
针对不同港口岸线的地理位置、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了
全面评估,确保审批工作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保障港口岸
线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在审批过程中,我们还注重了解港口岸线建设的需求和意见。
通过
与港口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当地政府的沟通交流,我们充分了
解了港口岸线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审批工作符合实际情况,能够
更好地满足港口岸线建设的需要。
最后,我们将审批工作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报告。
在审批
工作完成后,我们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审批情况的汇报,确保审
批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同时,我们也将审批工作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和公正。
总的来说,我们在港口岸线审批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了解需求意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港口岸线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1. 咱们申请港口岸线使用的时候,要把具体计划和方案告诉审
批部门,包括啥时候用、用多少次、用哪些地方等等,让他们好审核。
2. 申请的时候,得把相关证明材料都准备好,比如港口岸线使
用的合法性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之类的,证明咱们有资格和条件
使用。
3.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得保证安全,要有人员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4. 咱们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注意环保,比如控制污染物排放、处理废弃物等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5. 用港口岸线得交钱,得按照标准交,比如使用费用、保证金
之类的,得公平合理。
6.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
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规定、海事法规等,不违法乱纪。
7. 审批部门会根据咱们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签相关协议和合同,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执行。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我们港口岸线的审批情况进行了汇报,以下是我对港口岸线审批情况的总结:
第一,目前我港口的岸线审批工作进展顺利,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
我们已经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确保了审批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岸线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
我们认真贯彻了各项政策法规,保证了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三,目前,我港口的岸线审批工作已经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调研、勘查、测量等。
同时,我们也正在进行土地手续和建设规划的申请,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的初步工作。
第四,岸线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和规划调整的问题。
我们已经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找解决的办法,并争取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第五,为了加快审批进度,我们也积极探索了线上审批的方式,并与相关部门合作,推行了电子审批系统,有效提高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六,目前,我港口的岸线审批工作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们积极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快了审批进程。
总的来说,港口岸线审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各项工作均在按照计划进行。
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尽快完成岸线审批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调整,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确保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港口岸线划分标准1、沿海港口岸线(1)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外及其他非通航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3)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内河港口岸线(1)内河港口岸线的范围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3)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下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审批条件各市港口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等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及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等方面论证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2)岸线利用的可行性岸线利用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等要求。
(3)岸线利用的合理性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平面布置是否满足港口工程规范要求,与相邻港口设施、后续规划关系及岸线利用长度是否科学合理,岸线使用是否做到深水深用、浅水浅用。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建设用于货物装卸、船舶停泊和其他水运活动的设施和设备的项目。
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是确保港口建设合规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港口岸线审批是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以下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的一些内容,共计超过1200字。
港口岸线审批是指对港口建设项目中港口航道和停泊区域等岸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港口岸线审批的目的是确保港口岸线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以支持国内外航运业务的发展。
港口岸线审批是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涉及到港区的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和航道安全等多个方面。
首先,港口岸线审批需要对港口航道进行规划和评估。
港口航道是指港口内外的航道和水深等相关设施,对于船舶的进出港和安全航行至关重要。
港口岸线审批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航道进行规划和评估,包括确定航道的宽度、深度和曲线等规划要素,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通行和航运效率。
其次,港口岸线审批还要对港口的停泊区域进行规划和建设。
停泊区域是指供船舶停泊和装卸货物的区域,对于港口的作业效率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在港口岸线审批过程中,需要确定停泊区域的位置、数量和尺寸,并考虑船舶的大小、吨位、类型和作业需求等因素,以确保港口的停泊区域能够满足船舶的需求。
此外,港口岸线审批还需要考虑港口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
在进行港口岸线规划和建设时,需要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例如,需要对周边水域的水质、生态系统和鱼类资源等进行评估和保护,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管理计划,以确保港口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并为周边生态系统提供良好的保护。
最后,港口岸线审批还需要考虑港口的航道安全和交通管理。
在进行港口岸线规划和建设时,需要考虑港口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能力。
例如,需要对航道的深度、弯曲程度和河床状况等进行评估和规划,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通行和航运效率。
此外,还需要制定船舶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航道标志、导航设施和航行规则等,以确保港口的船舶交通安全有序。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
港口岸线审批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向您汇报了我们港口岸线审批情况。
以下是详细的报告:截至目前,我部门已经收到了总共47个港口岸线审批申请。
其中,14个申请已经审批通过,包括2个新港口的建设和12个港口升级的项目。
另外,我们正在审批的申请中有23个,还有10个申请处于等待补充材料的阶段。
对于已经通过审批的14个项目,我们从各个方面进行了仔细评估。
首先,我们对项目所处位置进行了详细调研,确保其满足港口建设的各项要求。
其次,我们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包括交通条件、水文地质情况、环境影响等。
最后,我们与申请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且对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规划。
在审批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方面,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缺乏必要的技术证明和环评报告,严重影响了审批进度。
另一方面,一些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较为复杂,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进行调研和评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部门已经和申请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要求他们尽快补充资料。
同时,我们还调动了更多的人力资源,提高了审批效率。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港口岸线审批工作,并积极推动项目的推进。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与申请单位的沟通,明确审批要求,并提前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总结起来,在当前阶段内,我们的港口岸线审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面对未来的挑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确保审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港口岸线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就是我们港口岸线审批情况的汇报,请您审阅。
谢谢!此致敬礼。
5分钟搞清楚港口岸线审批
A4
1. 2. 3. 4.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岸线利用必要性 岸线利用可行性 岸线利用合理性 相关技术要求
A4
主要附件
1. 工可报告 2. 水利、环保、海洋、航道、海事部门意见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
Question and Answer
1. 2. 3. 4.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什么项目需要申请港口岸线?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如何办理港口申请文件?
1. 深水岸线
由交通运输 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 2. 非深水岸线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
03
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 业主单位
市 政府 海事部门
03
非深水岸线审批流程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 业主单位
市 政府 海事部门
A4
——如何办理港口岸线申请文件?
THANK YOU!
用 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 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
A2
——什么项目办理港口岸施的项 目。 2. 非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A3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03
3分钟搞懂港口岸线审批
——如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岸线申请?
Q1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Q2
——什么项目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Q3
——港口岸线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Q4
——如何办理港口岸线申请文件?
A1
——为什么要办理港口岸线申请?
A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189号)市规划局、市交委:你们《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5〕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利用规划)规划范围为我市具备建港条件的区县,以主城区、万州区、涪陵区等20个主要港区为重点。
近期规划年限为2010年,远期规划年限为2020年。
二、同意布局规划的目标为:到2010年,港口布局初步合理,三大枢纽港区逐步形成,进一步扩大辐射川、黔、陕、滇范围,为我市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奠定基础。
到2020年,港口布局重点突出、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
枢纽港区和重点港区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运输系统,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的航运中心。
三、同意布局规划将我市港口划分为枢纽港区、重点港区、一般港区和中小港点四个层次。
港口布局将形成以主城区、万州区、涪陵区“三枢纽”港区为中心,永川市、江津市、奉节县、合川市、武隆县五个重点港区为依托,其他港区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系统完善的港口体系。
全市港口布局将构筑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化学危险品及旅游运输等五大完善的专业化运输系统。
四、同意岸线和规划控制建港岸线总长188公里,其中2010年前岸线以资源整合、合理利用为主,利用建港岸线总长度76公里;2010—2020年岸线利用以功能调整、科学开发为主,新增利用建港岸线长度25公里,达到101公里,预留建港岸线87公里。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交港航〔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7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 :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 年第 5 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 5 号 2004 年)《关于印发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 586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2 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岸线使用审批申请书
尊敬的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我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单位拟在(具体位置)建设(建设项目名称)的相关岸线使用事宜申请审批。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建设成为国家战略重点之一。
为满足我国对外贸易、物流运输等领域的需求,提高港口吞吐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申请人拟在(具体位置)建设(建设项目名称)项目。
二、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二)建设地点:(具体位置)(三)建设规模:(建设规模描述,如:占地面积、码头长度、泊位数量等)(四)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内容描述,如:码头建设、航道疏浚、配套设施等)(五)建设周期:(建设周期描述,如: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三、岸线使用申请(一)岸线使用范围:(详细描述岸线使用范围,包括岸线长度、水域面积、陆域面积等)(二)岸线使用用途:(详细描述岸线使用用途,如:码头建设、航道疏浚、配套设施等)(三)岸线使用期限:(岸线使用期限描述,如:20年)(四)岸线使用方式:(岸线使用方式描述,如:租赁、出让等)四、项目审批手续(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已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已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已取得项目安全评估审批文件。
五、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一)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描述,如: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六、项目效益分析(一)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产值(金额)、年利润(金额)等。
(二)社会效益:项目建成后,将提高区域港口吞吐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等。
(三)环境效益: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此申请岸线使用审批。
请相关部门予以审批,以便我单位尽快开展项目建设,为我国港口事业贡献力量。
长江岸线码头审批流程
长江岸线码头审批流程如下: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区交委会同区港航局、万州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区交委审查同意后,报重庆市交委→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8⽇,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发布,⾃2012年7⽉1⽇起施⾏。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作如下解读。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1⽇,《中华⼈民共和国港⼝法》正式实施。
《港⼝法》第⼗三条规定"在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设施,使⽤港⼝深⽔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确⽴了港⼝岸线使⽤实⾏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考虑:⼀是依法⾏政和规范港⼝岸线使⽤审批⾏为的需要。
2004年7⽉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和详细的规定。
港⼝岸线审批作为⼀项涉及港⼝岸线使⽤的⾏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岸线使⽤审批⼯作的实际,对港⼝岸线使⽤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政管理部门的⾏政⾏为,提⾼⼯作效能,⽅便⾏政相对⼈,提⾼岸线使⽤许可的透明度。
⼆是合理使⽤和有效保护港⼝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热情持续⾼涨,加⼤了港⼝建设⼒度,相继建设了⼀批新港区。
在港⼝项⽬建设中,出现了⼀些岸线使⽤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存在未批先建⾏为。
港⼝岸线使⽤审批是港⼝管理部门对港⼝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段之⼀,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港⼝岸线,促进港⼝岸线资源的节约利⽤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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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项目名称】(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二)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
(三)港口岸线使用注销备案
【办理依据】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上海港口条例》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办理条件】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城市规划;
2、符合《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3、符合上海产业发展规划;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港口岸线使用注销备案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一)申请港口岸线使用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的有关论证报告(文本两套,电子文档一套);(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
4、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两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电子文档一套;
5、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核准登记申请表;
2、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的有关论证报告(文本2套,电子文档1套)及批文复印件
1份;
3、交通运输部或市港口局出具的有关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除外);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许可或有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及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2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统),电子文档1套;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申请港口岸线使用注销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注销申请表》1份;
2、《港口岸线使用证》原件及岸线使用批文复印件1份;
3、注销岸线使用的有关说明;
4、岸线使用费的缴纳证明;
5、注销临时使用岸线的,出具相关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拆除的有关证明。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