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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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7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X〕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X〕81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电〔X〕89号)要求,参照《XX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预〔X〕89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既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自治区、XX市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高度重视,X年以来三令五申下发文件强调和布置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盘活存量资金及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在减压结转结余资金规模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国家、自治区、XX市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各乡镇、各部门存量资金结存状态不清、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没有盘活到位、结转结余数额仍较大,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各乡镇、各部门部分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盘活,推动各乡镇、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减少资金沉淀,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

三、盘活范围

此次盘活存量资金范围(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一)截至X年6月底,仍未列支的X年及以前年度本级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二)截至X年6月底,仍未列支的X年本级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三)截至X年6月底,仍未列支且经清理甄别后的X年7-12月不再需要支出的X年本级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四)截至X年6月底,仍未列支的X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

(五)除社保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捐赠、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中的资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要及时调入国库;其余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全部调入国库,调入国库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实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X年前尽快安排使用完毕。

四、盘活时间和步骤

本次盘活存量资金工作从8月20日起至9月10日结束。

(一)清理核实

1.尚未分配到部门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转移支付资金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核实工作。

2.各乡镇、各部门X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结转数据,以截至X年6月底未支出数为准。按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负责所对应部门的清理核实工作。

3.市财政局清理核实结果需局务会统一研究确定后,汇总形成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方案建议稿,上报市政府。

(二)清理收回

市政府批复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对清理结果执行收回程序。

1.对滞留在财政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范围,直接作为盘活资金统筹使用。

2.对清理核实后部门应上交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并按照权责发生制事项进行单独核算。

(三)盘活资金使用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收回的盘活资金优先用于消化财政暂付款、扶贫、棚户区改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机制

(一)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相关要求,各部门做好今年财政支出安排。

(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类政府存量资金要分类甄别、逐项清理,并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研究提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案,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以及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调整预算、压减拨款等措施,盘活资金用于其他亟需资金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对于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或部门预算结转项目,如仍需在X年6月以后继续实施的,各部门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从全市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重要性,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操作环节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工作质量。对履职尽责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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