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移送与协查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移送与协查案件移送和协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案件移送与协查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移送案件移送是指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将案件从一个管辖机关移交给另一个管辖机关办理的过程。
案件移送的原因可以是地域转移、专业转移、职权转移等。
这些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案件移送的权限和程序。
案件移送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首先是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管辖权限,确定是否需要移送;其次是移送机关接收案件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接受的条件;最后是移送机关通知原来的侦查机关,完成移送手续。
案件移送旨在协调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确保案件公正的处理。
案件移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滥用权力;二是案件移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案件的移送应当保持及时和高效,确保案件可以得到顺利处理。
二、案件协查案件协查是指在侦查阶段,某一个侦查机关需要另一个侦查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协助,以便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
协查的范围可以包括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
案件协查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首先是侦查机关提出协查请求,明确协查的目的和要求;其次是被协查机关接收请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协助,并回复协查请求;最后是侦查机关根据协查结果,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案件协查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方的力量和资源,提高案件侦查的效率和质量。
在案件协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协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协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协查应当及时和高效,避免拖延案件侦查进度;三是协查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当事人权利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案件移送和协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合理的移送和协查程序,可以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确保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
⼈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办法第⼀条为健全⼈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相互配合的⼯作机制,促进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民法院监察⼯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统⼀管理。
⼈民法院有关部门及⼯作⼈员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处理。
有关部门在案件⽴案、审理、执⾏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条监察部门对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员参与监察部门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参加核查⼯作的⼈员,应该保守秘密、注意⽅式⽅法,减少对审判执⾏⼯作和法院⼯作⼈员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监察部门将违纪违法线索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时,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批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员参与核查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协助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原则上应当交由廉政监察员牵头办理,尚未配备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指定专⼈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商请参与核查的通知后,应当按监察部门的要求指定廉政监察员或者其他⼈员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在开展核查⼯作时,核查⼈员不得少于⼆⼈。
第六条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已结案件的,核查⼈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案件当事⼈及其他知情⼈员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批准后调阅案件卷宗。
第七条有关部门配合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核查⼈员可以要求所涉案件的办案⼈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向线索举报⼈了解情况;可以在报经本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负责⼈批准后查阅案件案卷、向案件当事⼈及其他知情⼈员了解情况。
第⼋条有关部门对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进⾏核查后,应当写出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及本部门主要负责⼈意见报送监察部门审核。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线索移送汇报,是指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线索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第二章案件线索移送第四条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
经核实,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五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交《案件线索移送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线索来源;(二)案件线索基本情况;(三)已采取的初步核实措施;(四)案件线索移送理由及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附送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接受案件线索的部门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案件线索接收第八条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案件线索。
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九条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案件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协作与配合第十条各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交流案件线索、调查进展、证据材料等信息,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汇报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蔡奇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区级和区级以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通过委托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对移送案件的行政处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应当根据涉嫌犯罪类型,按照一类一确定的原则,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市级公安机关共同确定;双方存在异议的,共同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涉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等。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线索的收集。
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
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缺失。
第三条案件线索的报批。
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镇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排查。
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镇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
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镇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镇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如需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镇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镇纪委书记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镇党委和镇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线索移送管理制度
线索移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线索移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对线索进行移送和交办,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对线索的接收、移送和交办。
三、移送的基本原则1、一体化原则:对于同一案件线索,一经发现,即应当及时移送至主办单位,并按照主办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移送。
2、快捷原则:对于线索的移送,一经确认,应当立即进行移送,避免拖延时间造成案件的耽误和破坏。
3、准确原则:对线索的描述和内容应当尽可能准确且完整,避免由于描述不清晰或内容不完整造成对线索的误判和错漏。
三、移送的程序1、接收线索: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当明确接收线索的工作人员,并设置专门的接收窗口,接收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线索。
2、初步审查:接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接收到的线索进行初步的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关键性,对于真实且关键的线索,应当立即进行移送。
3、移送流程: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当明确线索的移送流程,建立线索移送的工作台账,确保每一条线索都能够被及时移送并得到处理。
四、移送的要求1、真实性:移送的线索应当是真实的情况和真实的线索,避免对于虚假的线索进行移送,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干扰。
2、关键性:移送的线索应当是对于案件的侦破和破案有关键性的线索,避免对于一些不相关或者无关键性的线索进行移送。
3、全面性:移送的线索应当是对于案件全面的了解和描述,确保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
五、责任追究1、对于不及时移送或者未能移送的线索,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对于每一条线索都能够得到及时移送。
2、对于移送后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者未能得到处理结果的线索,应当对主办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对于每一条线索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六、附则本制度由XX公安局制定,并于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 公安局所有。
与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镇街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镇街管理部门常常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本文将通过以下内容来探讨镇街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作。
一、案件移送的原则和流程1. 设立移交联系人:镇街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移交联系人,负责协调、处理移送事宜。
移交联系人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并在不同部门间进行顺畅的沟通协调。
2. 移交标准:镇街管理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与标准进行划分,例如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等。
确保移交的案件能够准确快速地被受理部门处理,避免出现漏洞和拖延。
3. 移交流程:镇街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案件移交流程,明确移交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整个移交过程,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协调协作机制的建立和优化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镇街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可以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就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交流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2. 统一行政执法标准:镇街管理部门可以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和工作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3. 建立信息共享评台: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镇街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评台,及时共享相关案件和信息,实现跨部门的协同作战。
三、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的实施效果1. 提高处置效率:通过建立完善的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可以更快速、更准确地将案件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提高了执法工作的处置效率。
2. 优化资源配置:镇街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和要求,合理地调配和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优化了资源配置。
案件线索移交函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线索移交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与另一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联,需要将该线索移交给另一机关继续办理的法律文书。
案件线索移交函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线索移交函的制作和执行进行规范。
二、案件线索移交函的适用范围案件线索移交函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两个以上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中一机关发现有关线索与另一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联;2. 一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涉及其他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3. 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涉及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4. 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涉及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
三、案件线索移交函的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发函机关名称及地址;2. 收函机关名称及地址;3. 线索来源及基本情况;4. 线索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5. 线索移交的原因及依据;6. 收函机关应当采取的措施;7. 发函机关联系方式;8. 发函机关盖章及日期。
案件线索移交函应当使用正式文件格式,由发函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公章。
四、案件线索移交函的执行1. 收函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移交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线索进行审查,确认线索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联后,予以受理。
2. 收函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收函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新线索移交给发函机关。
4. 收函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交有关机关。
5. 收函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线索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发函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12.03【实施日期】2001.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一、为加强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共同促进行政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共同查处涉烟违法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现信息共享~县级局与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换相关简报、文件、制度、规章等信息~协助提供办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三、县级局与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依法办案~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一时难以界定的重要线索~可以组织联合调查。
四、县级局在涉烟案件侦查中如需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办案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和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应单位的领导或执法部门联系。
相应单位接到请予协助的要求~应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
五、县级局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范围~严格移送程序~加强移送管理~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汇总掌握总体情况~跟踪督办案件线索查处状况~同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六、县级局收到上级局或本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案件协查信息后~要及时按照公文流转程序送分管领导批示。
七、领导批示后~县局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通报中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核实和查处的情况及时向要求协查单位回复。
八、办案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不得无故迟报或隐瞒不报。
对无特殊原因~应通报案件线索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对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信息和提出的协查通报反应不及时或调查、核实和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县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暂行规定
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县各单位对严重违反纪律需追究党政纪责任,或已涉嫌犯罪,且其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权限的,必须及时向有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条在发现违章违规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
(二)对于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线索,各级部门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立案调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向移送单位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送回原报单位。
(三)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对属于触犯刑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违纪线索材料,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对纪检监察对象进行及时调查。
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财移交的违法违纪线索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XX县纪委、XX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
2024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2024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1(约1870字)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
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
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________。
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臵、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
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臵,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
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案件程序合法,证据收集符合诉讼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席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组)。
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志刚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公和担任。
联席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同步跟进及移交工作,组织对有争议案件的研究工作。
第二条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发现有关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作出移送。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为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移送程序规范如下:(一)先期受理:由行政机关受理,根据案件调查的难易程度可由行政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前介入。
(二)先期调查:由行政机关开展先期调查,行政机关应设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
(三)案件移交: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其构成刑事案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制作案件移送报告书后移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四)后续配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转换工作,以确保案件正常诉讼。
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应在公安机关后期工作中做好补充证据等配合工作,同时做好案件调查以外的善后工作。
线索移送制度
线索移送制度线索移送制度是指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在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线索移送制度的意义、实施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线索移送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
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可以帮助执法机关迅速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
同时,线索移送制度也有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其次,线索移送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线索的收集和筛选。
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线索,但并非所有线索都具有实质性的价值。
因此,执法机关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线索收集和筛选机制,确保移送的线索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线索的移送和保密。
线索移送应当及时、准确地将线索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避免举报人受到报复。
最后是线索的调查和处理。
执法机关应当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认真调查,依法处理相关案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线索移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线索的虚假举报。
有些人出于个人恶意或其他目的,故意提供虚假的线索,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浪费。
其次是线索的滞留和延误。
由于一些原因,一些线索可能会滞留在移送环节,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进展缓慢,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最后是线索移送的不公平问题。
有些地区或部门对线索的处理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线索的核实和筛选工作,提高线索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线索移送中来。
再次,加强执法机关的协作和沟通,提高线索移送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加强对线索移送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引言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详细制定科学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是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条件之一。
线索处置方案建立线索评估机制针对线索来源、线索真实性、线索重要性等因素,建立线索评估机制,确保重点线索及时上报和处置。
对于信息来源不确定、真实性难以判断的线索,应采取必要的核查手段,杜绝虚假信息干扰工作。
建立线索上报制度建立清晰的线索上报制度,明确所管辖区域内线索的上报对象、上报时间、上报方式等。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命安全、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信息,应优先上报。
加强线索处置督导机制制定线索处置督导方案,加强对各单位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
案件查办方案建立案件侦查评估机制侦查过程中难点、瓶颈等问题的评估和预判,以及方案的制定,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评估标准。
需从案件性质、追踪线索的可行性、破案难度等角度对案件进行科学的评估,明确任务和目标。
多方侦查协作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良好协作机制,以挖掘案件的真相和证据,并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团伙。
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强化公安机关警务人员的侦查技能和相关的科技技术,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语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所在。
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建立科学的制度与机制,一定能够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责。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
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doc
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
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四)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
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
(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
(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规案件应及时审查,尽快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检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执行。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或强制执行申请、党纪行政处分建议)书;
(二)举报材料;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有关文书材料、音像资料;
(六)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受到邀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重大违反法案件的调查、查处工作、遇到阻力需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协助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予协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办理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者调取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鉴定。
受到邀请、调取、咨询或者提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制定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邀请业务骨干为对方单位培训进行授课,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