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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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正文:----------------------------------------------------------------------------------------------------------------------------------------------------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008年5月9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

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

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

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土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为成员单位。

国土资源部分管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的部级领导及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地方吝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区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工作规定【模板】

区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工作规定【模板】

附件:**区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法,规范案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移送土地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同级移送。

第五条涉案人员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区规土局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为由,不移送有关机关。

同一土地违法案件,涉案人员既有涉嫌违纪,又有涉嫌犯罪的,区规土局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

第二章涉嫌违纪案件的移送第六条土地违法案件的涉案人员属于下列人员,其行为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且区规土局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区监察局:(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七条区监察局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区规土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区规土局。

区规土局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监察局。

区规土局向区监察局移送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实施。

遇有重大、复杂案件,不及时处理将造成不良影响,经区监察局同意,区规土局在主要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前予以移送。

第八条区规土局移送涉嫌土地违纪案件,应当向区监察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三)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四)案件调查报告;(五)有关证据材料;(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自由裁量合理: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错案的处理必须合 理、公正,不能出现明显的自由裁量不当。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追责原则
错案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按照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公正公开原则
错案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开,尊 重事实,尊重法律,不偏袒任何一 方。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02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 ,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进 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案件得到 妥善处理。
06
结论和展望
总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
保护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保护国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监督和纠正土地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可以 防止非法占用、转让、出售土地等行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03
和能力。
建立完善的错案预防和纠正机制
1
建立错案预防机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减少错案的发生率。
2
建立错案纠正机制,一旦发现错案,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纠正和补救。
3
对错案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 进行改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1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 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03
缺乏监督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
。然而,目前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缺乏透明度等
问题。
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完善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 责任范围、追责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 追责机制。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 、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 、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 、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 、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 :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 、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 、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 、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 、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

土地违法案件的移送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6年第1期徐志华日前,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一起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违法案件材料以快递方式寄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立审分离为由拒收。

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案件移送不到位,不履行职责,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这给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

土地执法人员如何勤勉尽责,把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到位,避免失职渎职,成了国土执法人员共同关注的焦点。

土地违法案件是否实现移送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头戏,这是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依法处理的关键环节。

可是土地违法案件在移送法院和财政局时却举步维艰,成了长期困扰国土部门并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

一、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时限难把握土地违法案件移送犹如打铁铸剑,也要讲究火候,早了或晚了都将失去“淬火”的最好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规定了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法院的前置条件,即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应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15日内。

15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充分保护公民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10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士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工作的制约、监督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现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印发的“三项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

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doc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doc

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

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四)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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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15号令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

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下、其他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50亩以下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下的;
3、其他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

(四)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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