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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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

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

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
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必须将侦查文件、取证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线索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立案审查。

3. 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和通告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和通告工作规定是公安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线索时的程序、要求和具体操作方式。

该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时限、内容、形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线索能够及时有效地移送给检察机关。

4. 犯罪嫌疑人逮捕规定
根据我国《犯罪嫌疑人逮捕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这也属于移送案件线索的一种形式。

总之,移送案件线索的法规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和通告工作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逮捕规定等。

这些法规都旨在确保移送案件线索的程序合法、及时和有序进行。

立案后移送案件法律条款(3篇)

立案后移送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案后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立案后移送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后移送案件的法律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与侦查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决定立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侦查,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审查起诉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决定起诉。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不起诉决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指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办理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条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强制措施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案件的条件1. 管辖权问题当案件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

2. 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法律依据变更由于法律依据的变更,导致案件需要移送的。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当出现需要将案件由一级行政机关移送至二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1. 移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行政机关间相互移送处理的行政案件,旨在提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2. 移送的原则:移送行政案件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溯及既往的原则,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处理。

3. 移送的程序:移送行政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移送、办案机关确认、移交案卷材料、发出交办函等。

4. 移送的要求:案件移送时需将相关的案卷、材料、证据等资料一并移交,确保移送后的机关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 移送的期限:依法移送行政案件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案件处理期限。

6. 移送的审查: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移送的行政案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处理程序。

7. 移送结果的通知:移送行政案件之后,移送机关应将移送结果通知原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需要知晓结果的相关人员。

8. 移送追踪与协作:移送后,移交机关和接收机关应保持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以上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二)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案件移送办法

案件移送办法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第五条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函;2.案件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5.其他证据材料;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函;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第六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第七条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八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第九条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第十条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受理,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及时与移送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但须说明理由,并自不予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第十一条其他行政机关向我局移送案件,如果提供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及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我局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办案机构可以视为案件线索处理;第十二条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的,我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查处理,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无法查证的,不予立案,自不予立案之日起3日内通知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第十三条我局案件线索移送或接收的其他程序与文书参照本办法关于案件移送和接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特定情况需要将案件转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范围:规定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移送,包括移送的案件类型、移送的行政机关等。

2. 移送条件:规定移送的条件,如移送的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案件涉及的范围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行政机关不能独立进行处理等。

3. 移送程序:规定具体的移送程序,包括移送的申请程序、移送的审查程序、移送结果的通知等。

4. 移送要求:规定移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以便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5. 移送责任:规定移送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及时移交案件、配合接收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等。

6. 移送结果:规定移送后的处理结果,包括接收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需要反馈移交行政机关等。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限制等原因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这些规定在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效率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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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工商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查获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否作出过行政处罚,只要有事实证明涉嫌犯罪,都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同级移送的原则。

市局由经检支队向市公安局移送,分局由经检大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认为所办的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称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机关同级法规机构核审,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级案审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法规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建议办案机构称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并留存备案。

第八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在移送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移交的物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原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

⾏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相信这是个问题不只⾏政执法⼈员关⼼,其他⼈也是⽐较关⼼的,下⾯由店铺⼩编为⼤家就这个问题进⾏解答。

⼩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政案件移送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国务院《⾏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商⾏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1.在发现当事⼈的⾏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政执法⼈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或者主持⼯作的负责⼈审批。

2.⼯商⾏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即正职负责⼈或主持⼯作的负责⼈)应当⾃接到报告之⽇起3⽇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商⾏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起3⽇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案。

依法决定⽴案的,应当书⾯通知⼯商⾏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通知⼯商⾏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商⾏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接到不予⽴案通知书之⽇起3⽇内,提请不予⽴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民检察院依法进⾏⽴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案件,⼯商⾏政管理机关应当⾃接到⽴案通知书之⽇起3⽇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续;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就在经⾏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案情况下,对违法⾏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客 观 条件 限 制 查 封 扣 押 的 涉 案 物

品 需


行政 执 法 机 关

代为 保管 的 公 安 机关 应
委托保管 协议应

当 与
行政执 法机关 签订 委托保管 协议

附有 公安机关 实施查 封 扣 押 的 涉 案物

清单

第十


公 安 机关 的 立案 决定不 影 响 行政执法 机关 对涉嫌

定 双 方存 在 异 议 的



提请 市政府法 制 机构和市人 民 检察
院确 定
第六 条
行政执法 机关


公安机关 移送 涉嫌犯罪 案件应



案 件 调 查终 结 后 进 行 并提 供 下 列 材料



涉嫌犯罪案 件移送 书




涉嫌犯 罪案 件 的 调 查 报告

犯罪 的违法行为 作
或 者 执行 警 告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 、 。


许可证 暂扣或 者


销 执 照 等 行政处 罚 决定


公安 机关 立案 之

起 行政执法 机关 对涉 嫌犯 罪 案 件





查封 扣 押 的 涉 案物
品 应 当
附 有 涉 案 物 品 清 单 经 检验或 者 鉴
, ,
定 的 涉案 物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蔡奇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或者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区级和区级以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通过委托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对移送案件的行政处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应当根据涉嫌犯罪类型,按照一类一确定的原则,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市级公安机关共同确定;双方存在异议的,共同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涉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等。

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

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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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案件受理。

1. 受理移送案件的部门或机构收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3篇)

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职责分工、管辖权限或者其他原因,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办理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案件移送的条件1.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2.案件移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案件移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审查:移送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

(2)制作移送决定书:移送机关制作移送决定书,明确案件移送的原因、移送的机关和接收机关。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移送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原则为按照管辖规定和主观权利的保护原则进行移送。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级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移送;(二)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三)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四)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移送。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移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跨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移送问题而耽误案件的办理。

第三章移送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出具移送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移送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移送的理由和依据;(三)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移送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移送后及时与接收机关沟通,将案件移送的情况进行交接,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移送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移送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移送的案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内部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移送不当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移送法律条款(3篇)

行政案件移送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行政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二)及时原则;(三)合理原则;(四)便民原则。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四条以下行政案件应当移送:(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处理;(二)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管辖的,移送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处理;(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处理;(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移送上级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五)涉及重大跨区域违法行为的,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行政机关处理;(六)其他依法应当移送的情形。

第五条以下行政案件可以移送:(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移送;(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上级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同意,可以移送;(三)涉及重大跨区域违法行为的,经上级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同意,可以移送;(四)其他依法可以移送的情形。

第三章移送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七条移送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移送机关应当是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二)移送案件应当符合本条款规定的移送范围;(三)移送案件应当附具以下材料:1. 移送函;2. 案件调查报告;3. 相关证据材料;4.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条移送案件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公告送达;(四)其他合法方式。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案件程序合法,证据收集符合诉讼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席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组)。

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志刚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公和担任。

联席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同步跟进及移交工作,组织对有争议案件的研究工作。

第二条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发现有关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作出移送。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为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移送程序规范如下:(一)先期受理:由行政机关受理,根据案件调查的难易程度可由行政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前介入。

(二)先期调查:由行政机关开展先期调查,行政机关应设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

(三)案件移交: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其构成刑事案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制作案件移送报告书后移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四)后续配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转换工作,以确保案件正常诉讼。

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应在公安机关后期工作中做好补充证据等配合工作,同时做好案件调查以外的善后工作。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一、案件移送的基本原则案件移送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转移的一种程序行为。

案件移送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便利原则、公平原则和审慎原则。

1.法定原则案件移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凭主观意愿决定。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司法机关才能依法移送案件。

2.便利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方便当事人接受审讯、证明和辩护为目的,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3.公平原则案件移送应当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4.审慎原则案件移送是一个重要的决策行为,必须审慎进行,避免因移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案件移送的条件和程序案件移送的条件主要包括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审判程序等方面,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性质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属于移送的范围内,符合移送条件。

比如,一审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移送至二审法院审理。

2.管辖权限案件移送时需要考虑到移送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移送的地点、程序等要符合法定规定。

3.审判程序案件移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移送的依据和理由等。

案件移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移送申请案件移送的请求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移送。

当事人提出移送申请时,应当向移送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

二、移送审查移送法院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是否应当移送,并作出移送决定。

三、移送决定移送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移送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移送地法院。

移送决定应当包括移送的理由、依据、程序等内容。

四、移送执行移送地法院接到移送决定后,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案件受理和审理。

三、案件移送的影响和意义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1.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案件移送,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具有更专业、更高审判水平的法院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移送案件依据法律条款(3篇)

移送案件依据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适用。

本文将围绕移送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移送案件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移送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所辖区域内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域内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可以裁定移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可以裁定移送。

”三、移送案件的类型及法律适用1. 案件管辖权争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案例分析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在该县无户籍,且该案涉及跨区域犯罪。

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协商不成,遂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案件涉及重大敏感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敏感问题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案例分析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时,发现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3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二)及时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三)合法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合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便民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应当便民,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明确移送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五条下列行政案件应当移送:(一)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的;(二)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上级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的;(三)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职责的案件,需要上级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在本部门处理的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不宜移送的案件:(一)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证据材料等基本情况不清的;(二)案件调查取证存在重大困难的;(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重新调查、核实证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移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移送程序第七条行政案件移送程序如下:(一)提出移送:办理行政案件的部门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移送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收到《行政案件移送呈批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批。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将相关案件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规定和程序。

具体规定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来制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的情形:规定了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管辖权不明确、处理能力不足等情况。

2. 移送的程序: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如何进行案件移送的程序,包括移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流程。

3. 移送的机关:规定了哪些行政机关可以接受移送的案件,如上级行政机关、专门处理某类案件的机关等。

4. 移送的材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该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5. 移送的期限和要求: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需要遵守的期限和要求,如移送的时间限制、办理的要求等。

6. 移送结果的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如何通知被移送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以及被移送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的要求。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的制定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避免出现职权冲突和责任逃避的情况,提高行政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对于当事人也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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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案件移送和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

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的不予移送(接收)。

(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其他证据材料。

(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
3.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予以销案;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对我局移送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

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

第十条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受理,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及时与移送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的交接手续,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机关。

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予立案,但须说明理由,并自不予
立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行政机关向我局移送案件,如果提供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及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我局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办案机构可以视为案件线索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线索的,我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查处理,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无法查证的,不予立案,自不予立案之日起3日内通知移送机关,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我局案件线索移送或接收的其他程序与文书参照本办法关于案件移送和接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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