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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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工会经费审查是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而建立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所展开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促进工会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经审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1、每年按时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2、定期审查工会经费申请和支出情况并适时开展对工会固定资产的审计;

3、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督促工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职工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制定下年度计划;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规、工会财务、经审制度和经审业务知识。

5、经审会与工会同时按规定换届改选,经审会负责人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

6、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并经常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条经审会的主要职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对局工会的经费收支和与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从而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使工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五条工会经审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工会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2.对工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3.督促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

4.检查工会对职工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6.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7.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的财产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建议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条经审会的权力

(一)经审会审查监督权

1.有权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2.有权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有权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预算调整等。

4.有权检查工会的有关账表、凭证等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证;

5.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6.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二)经审会建议权

1.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经审会了解情况、反映情况权

1.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经审会负责人,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经审会委员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全委会;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有权参加同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2.学习文件,了解情况。对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文件进行学习;

3.经审会在审查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以及与同级工会组织发生意见分歧,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经审会的主要义务

1.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2.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防范、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3.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经审会指派的工作任务,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安排的业务学习和活动;

4.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八条工作方式

1.按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经审工作;

2.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将经审工作计划、会议内容、对工会经费预决算、会费收入、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工会经费情况以及问题与建议等内容都要在经审工作台帐上反映,实现工会经审工作整体、动态的管理,做到“一册经审台帐在手,全年经审工作一目了然”。

3.结合自身特点,围绕中心、抓住重点、加大经审力度、规范创新制度,履行好经审监督职能。

第九条考核

每年按时参加上级经审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并上报相关资料。

第十条本办法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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