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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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2010年2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1. 分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明确定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不能涉及非人身保险责任。

2. 保险金额限制: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金额的限制和赔偿比例等,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公司不会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 保险费支付: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4. 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是根据一般保险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如解释合同意图、按照保险公司的交付习惯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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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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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等级从1到10,等级越高代表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越严重。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会有些许差异。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示例。

1.伤残等级1:指被保险人仅有一个手指、脚趾或者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10%。

2.伤残等级2:指被保险人两只手中的一只手、两只脚中的一只脚、两只眼睛中的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30%。

3.伤残等级3:指被保险人只保留双眼一个眼睛视力,两只手或者两只脚中的一只手或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40%。

4.伤残等级4:指被保险人只保留一只手或者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50%。

5.伤残等级5:指被保险人躯干或者生殖器官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60%。

6.伤残等级6:指被保险人双上肢或者双下肢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70%。

7.伤残等级7:指被保险人肢体瘫痪且部位不限于上肢或下肢,赔偿比例一般为80%。

8.伤残等级8:指被保险人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赔偿比例一般为90%。

9.伤残等级9:指被保险人必须依靠别人照料生活或者失去劳动力,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10.伤残等级10:指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脑死亡,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确保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相关的条款和细则,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此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与支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篇一:《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c(: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形成抚养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邻居D、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朋友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为之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过哪些途径产生?()A、被保险人指定b、投保人指定c、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D、被保险人指定后征得投保人同意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处理?()A、受益人为多人,份额不明且相互争诿b、没有指定受益人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5、张父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

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需经张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设某年暑假张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再向张父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主行使追偿权c、设3年后张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篇二:保险判断题三、判断题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A)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监管规定

手续费和佣金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 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 的经办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团体人身 保险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 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 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除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向投 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手 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 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适当措施,在已经支付了佣金或手续费而后又 发生保单退保的情况下,相应调整对承揽该笔业务的代理人、经 纪人的佣金或手续费支出。
对外宣传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 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 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载有保险公司的名称、咨询投 诉电话及地址。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 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 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 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 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 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一、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的形式 3、保险金额的限定 4、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5、“犹豫期”退保 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定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年龄误告条款
新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告进行规定 其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
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其二是投保人 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 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 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021/3/2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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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年龄误告处理 方式基本沿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多 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 相应的利息”。
保险公司之所以有以上这样规定,其理论根 源在于:年龄误告是投保人故意和过失之故, 因此在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 不利的后果。
案例3:一7岁男童因不满父母未记得其生日遂服毒 自杀,父母打牌回家后发现。该童父母曾于2006年 10月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杀时间为2007年11 月
2021/3/27
CHENLI
6
我国将期限定为两年,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的有 关研究, 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
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 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我国保险 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 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利益。
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
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
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1/3/27
CHENLI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好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首先,咱来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这大法典里,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双方订立合同得是自愿的、平等的,不能有欺诈、胁迫这些坏手段。

这就好像我们交朋友,得真心实意,不能骗人家对不对?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里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那可是相当详细。

像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还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等。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大家都得遵守,不然就乱套啦!还有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这里面对一些具体的纠纷情况给出了更细致的解释和判定标准。

比如说,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怎么才算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怎么认定。

这就好像给游戏的规则又加了一些更具体的说明,让大家更清楚怎么做才对。

比如说,小张买了人身保险,结果生病了去理赔,保险公司说这病不在保险范围内。

可小张觉得买保险的时候没说清楚,这时候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啦。

总之,这些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咱们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让保险市场能公平、公正、有序地运行。

可不能让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占便宜!您觉得这些法律规定是不是很重要呀?示例文章篇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这可不是个小问题!你想想,咱们买保险不就是图个安心嘛,可要是出了纠纷,那得多闹心啊!先来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里面可是有不少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规定。

比如说,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得老老实实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情况,要是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发现了,那可就麻烦啦!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做事,你却瞒着重要的信息,朋友能不生气?还有啊,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有讲究。

有时候那些条款又长又复杂,咱们普通人哪能一下子搞明白。

这时候就得按照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来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咱来说说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的那些事儿哈。

首先呢,啥是受益人?简单说,就是那个能拿到保险金的人。

这受益人可不是随便定的,得在合同里写清楚喽。

一般情况下,你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好几个受益人。

比如说,你指定你老婆是受益人,那要是出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儿,保险金就给你老婆啦。

要是你指定了好几个,像你老婆、孩子还有你爸妈都是受益人,那这保险金可能就会按照你设定的比例分给他们。

这比例你可以自己定,比如说老婆拿50%,孩子拿30%,爸妈拿20%啥的,就看你咋想的啦。

要是你没有指定受益人呢?那这保险金可就麻烦了,可能就会被当作你的遗产来处理。

这遗产的处理可就按照继承法的那一套来了,什么法定继承人啊之类的,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纠纷,因为大家都觉得自己该多分点或者咋的。

还有哦,这受益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你要是后来想换个人当受益人,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你就可以去改。

比如说你一开始指定的朋友当受益人,后来你们关系不好了,你就可以把受益人改成你的家人啥的。

另外呢,这受益人得有受益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出事儿了。

如果被保险人啥事没有,那受益人就只能等着啦,这保险金也不会到他手里。

反正呢,在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这块儿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大家都得想好了再定,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事儿呢。

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是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即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被保险人已经死亡,自然无法受领保险金。

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关系人。

为此本条规定了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具体是:1.被保险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此被保险人对于其中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即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当然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同时,由于指定受益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投保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也应当有权指定受益人。

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条在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至于什么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本条未作任何限制,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包括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自己,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负有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

保险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保险法规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课程学分:X学分课程总学时:X学时授课对象:具体专业和年级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法律规定,了解保险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培养学生运用保险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或进一步学习保险法律知识奠定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三)财产保险法规1、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财产保险的理赔和代位求偿权(四)人身保险法规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2、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人身保险险种的法律规定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经营法规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六)保险监管法规1、保险监管的目标、原则和内容2、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保险监管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七)保险法律责任1、违反保险法规的民事责任2、违反保险法规的行政责任3、违反保险法规的刑事责任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通过讲解、分析保险法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使学生系统掌握保险法规的知识体系。

2、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保险法规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保险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

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3. 合同内容合法: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 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保险合同还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等。

5.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亲缘关系的、利益关系的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人身具有利害关系的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因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有效。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这些要件是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要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这些条件可能因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种类
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为下述七类:
1.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酌能力确定。

3.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
本条款。

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绐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仟,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才能给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仟的范围。

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的保险条款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末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监管规定

保险给付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 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 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 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 险公司不得与投保单位达成协议或特殊约定,将保险金 支付给投保单位。 • 被保险人指定投保单位为受益人,或同意保险公司将保 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单位提 供有每一被保险人签字的证明。
“犹豫期”退保
保险法 •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 内的一段时期。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 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 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如在犹豫期内独 立帐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可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 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 金和费用。
一、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定 1、条款费率的制定 2、对外宣传管理 3、资金运用 4、规范竞争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条款费率的制定
保险法 •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 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 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人身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保监 会制定的相关标准。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 准。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一、引言人身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旨在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为了规范和改进人身保险业务的运营,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约1. 保险公司应提供清晰、明确的保险条款和合同信息,确保投保人和受益人了解主要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投保事项、保险费用等重要内容。

2.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并根据需要接受体检等相关调查。

3.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投保人的申请,如有必要,向投保人提供进一步说明和补充要求。

4. 保险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保险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5.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支付方式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三、保险费用收取和管理1. 保险公司应定期公布保险费率和费用组成,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取规则。

2.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签订保险费支付协议,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3. 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的收据或发票,并保留相应的账务凭证。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保费用于保险合同的履约和退保金的支付。

四、保险信息的披露和保密1.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清楚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责任、免赔额、犹豫期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保险产品信息、公司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

3. 保险公司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买卖或非法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4. 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合同和业务信息有权进行查询和索取,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备案、备案变更等业务证明文件。

五、理赔服务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体系,提供方便、高效的理赔通道和操作流程。

2. 投保人和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应及时提供与理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发布日期: 2015.04.24实施日期: 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保险法规【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06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2002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2002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20090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修正)[2014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烟草专卖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畜牧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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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标的对象的保险形式。


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保
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
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具有合法、自愿、等价和互惠等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
人的身份、主体和保险标的等要素。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
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赔偿方式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
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真实的告知。

其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
险人的告知内容进行合理的审慎核保。

核保主要目的是明确被保险人
的风险程度,以避免不良选择风险导致的保险欺诈行为。

核保结果决
定着保险合同的承保决定和保费的确定。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意
向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

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提供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范围和金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还要及时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
履行中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并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

另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保管,避免造成意外损失。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和终止。

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前,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而终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常见的解除和终止
条件包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标的毁损或灭失等。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首先,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商
不成,可以选择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解和裁决。


果仲裁不成,最后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由法院作出判决。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为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提供了法
律依据。

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和解除、权益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
等方面的规定,使得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更加合理、公平和有序。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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