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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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省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保障学院和师生安全作为第一要务,抓紧抓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学院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各项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条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稳定宣传,形成人人讲安全稳定、人人注意安全稳定的氛围,开展系列安全稳定教育和演练活动,增强师生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提高学生自救、互救和自卫、自护的能力。
第五条进一步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整治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第二章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体系
第六条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系、处室在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书记、院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部门领导具体抓,管理员、教师、辅导员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体系,
形成安全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学院书记、院长是抓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学院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稳定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管领导担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从而形成“安全稳定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
第八条学院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研究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各级要层层签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稳定工作与行政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逐级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实行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学院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学院特点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救援方案与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包括消防、地质灾害、反恐防暴、公共卫生在内的突发应急事件演练;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
第三章学生的常规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生在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系部、辅导员三级管理制度,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系部开展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的学生安全管理,辅导员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学生走读或请长假,实行申请审批制,走读学生无故离校或未按时到校,辅导员要及时收集信息并通知家长,组织寻找并上报系、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必要时报警。学生节假日、期未放假回家辅导员必须告知家长,签订《回家安全承诺书》和填写《请假单》。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预案逐级审批制度。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配备专人抓消防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库,对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理;对教学楼、大礼堂、食堂、宿舍、图书室、教材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及公共场所配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其功能正常和使用。
第十五条保证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火灾事故发生时的安全应急疏散。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任何人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使用明火,学生工作处要牵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知识竞赛,普及消防常识;各部门按照50:1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增强师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章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置医务室,配备专职医护人员,为师生提供必备的就医条件;医务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九条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重点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能上岗。
第二十条开展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对校区环境做好药物喷洒消毒,预防疾病传播。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做到,,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同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加强学生的饮水卫生管理,定期对生活用水、师生桶装饮水进行检测,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业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及个案咨询室,抓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学生正确排解心理压力。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学生体质状况的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特异体质学生,实行医务监督,劝阻和禁止参加剧烈体育运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校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学生宿舍,教学楼、教师宿舍、实验室、堡
坎、围墙等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整改,被鉴定为危房的或近期不能改造的房屋隐患,坚决停用。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院新建校舍和较大的校舍维修、危改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院校舍建设,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院主要建筑、计算机网络机房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部位,应安装防雷设施并每年对防雷设施开展一次检测,确保学院楼房、电器等设施设备安全。
第七章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九条学院原则上不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大型的校
外活动,上级要求的外出大型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条师生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学院有关部门报批。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学院保卫处、安办报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超过500人以上的须向市教育局报批和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一条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