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如何受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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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

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

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

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一致,但有时在预审或大陪审团发现证据的基础上将提出更为精确的指控。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

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许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

被告,通常由其律师代理为其进行答辩,如果被告做出无罪答辩,案件就等着审判,如果被告做出有罪答辩或不答辩,案件就等着进行判决,不答辩(沉默)通常就意味着有罪答辩的意思,但是不要求被告人承认其有罪。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美国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程序:一、逮捕。

二、初审。

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 十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十三、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四、量刑。

在这个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大众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的了解我国的法律。

那么,在国外,对于刑事诉讼又是什么样的呢?“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式诉讼制度(the adversary procedure)是在控告式诉讼制度(the accusatorial procedure)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士诉讼制度(the inquisitorialprocedure).前者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No accusation, no trial.)。

不过,英国的传统是“私诉”(privateprosecution),即由公民(包括警察)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在殖民地时期就建立了“公诉”(public prosecution)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政府或人民提起刑事诉讼。

毫无疑问,对抗制或抗辩制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主要特点,而且它往往具有较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意义。

此外,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很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许许多多“程序保障”(proceduralsafeguards)。

不过,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保护“太多了”,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刑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这显然是美国社会中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

有些美国学者批评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justice system)是“不公正的无系统”(“no-justice non-system”,在英语中,”justice”一次既可以表示“司法”也可以表示“公正”)。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刑事案件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分类、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进行概述。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在美国,刑事案件是指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谋杀、抢劫、盗窃、毒品交易等。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控告被告人的人或机构被称为检察官。

三、犯罪分类美国刑事案件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 重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等。

重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长期监禁或死刑。

2. 轻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盗窃、欺诈、交通违规等。

轻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短期监禁。

四、侦查程序1. 现场勘查:警察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证人。

2. 询问证人:警察对目击者、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抓捕嫌疑人:根据调查情况,警察可以逮捕嫌疑人,并将其带至警局接受审讯。

4. 侦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终结侦查。

五、起诉程序1. 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2. 起诉书: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指控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3.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嫌疑人进行指控。

六、审判程序1. 逮捕令:法院根据起诉书,签发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2. 审前听证: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前听证,确定是否批准保释。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

4.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罚制度1. 惩罚原则:美国刑罚制度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为原则,旨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3.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将刑罚交由相关机构执行。

美国刑事诉讼流程

美国刑事诉讼流程

美国刑事诉讼流程咱先说立案这事儿。

在美国,立案的来源可多啦。

可能是有人报了警,比如说小偷偷东西被人看见了,路人赶紧打电话报警,这就开启了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还有可能是警察自己发现的犯罪行为呢,就像警察在巡逻的时候,发现有人在街头打架斗殴,这也能成为立案的依据。

不过这立案也不是随随便便就立的,警察得有一定的证据或者合理的怀疑才行。

比如说,不能光凭一个人长得凶神恶煞就觉得人家犯罪了,得有点像看到他拿着没付钱的东西从商店里跑出来这种情况。

立案之后呢,就是逮捕环节啦。

警察要是觉得嫌疑人有很大的犯罪嫌疑,就可以把他抓起来。

但是这逮捕也得讲规矩,得有逮捕令才行,除非是那种紧急情况,像嫌疑人正在伤害别人,警察就可以先把人抓了,回头再补逮捕令。

这就好比你不能随便闯进人家家里抓人,得有个合法的手续,就像你去人家做客得先敲门一样。

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就会被带到警察局啦。

这时候就会有登记的程序,要记录嫌疑人的各种信息,像姓名、年龄、住址这些基本的,还会给嫌疑人拍照、按指纹呢。

这感觉就像给嫌疑人做了个特别的“身份标记”,以后想找他就方便多啦。

接着就是初次出庭啦。

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官面前,法官会告诉嫌疑人他被指控的罪名是啥,还有他有哪些权利。

这时候嫌疑人有权请律师,如果他没钱请律师,法庭还会给他指派一个免费的律师呢。

这就很人性化啦,不会因为你穷就没人帮你打官司。

法官还会决定是否要对嫌疑人进行保释。

保释就是嫌疑人交一笔钱,然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可以不用在监狱里呆着啦。

不过要是嫌疑人逃跑了,那这保释金可就打水漂喽。

然后就是证据开示阶段。

这个阶段可重要啦。

检方和辩方都得把自己手里的证据拿出来给对方看。

这就像是一场公平的“证据较量”,大家都把自己的“家底”亮出来,谁也别藏着掖着。

这样做是为了让双方都能有准备地打官司,不能搞突然袭击。

比如说,检方要是有个很关键的证人,就得告诉辩方这个证人是谁,大概会说些什么。

之后就是审判啦。

审判那场面可严肃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美国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执法权的分开。

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由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构成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各自州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同时,联邦政府也设立了联邦检察院,专门负责处理联邦领土内的案件,包括跨州和跨国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警察机关会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会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正式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检察官需要证明被告人犯有刑事罪行,以便能够判决被告人有罪。

他们会收集证据、调查目击证人,并与被告人的律师进行辩论。

检察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检察官还有其他职责,包括起草法律意见书、参与法律立法和提供法律咨询等。

他们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权威和专业知识,对于公众和法院来说,他们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独立于执法机关。

虽然检察官和警察都属于执法机关,但他们的职责和职能是不同的。

检察官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而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这种分权的设计能够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的问题,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美国的检察制度还充分体现着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包括被告人的权力向检察官质询和辩护的权利。

法官和陪审团也负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尽管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相对独立和公正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检察官的权力和裁量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可能缺乏资源和专业能力,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或质量不高。

为了提高检察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美国政府和各个州一直在进行改革和法律调整。

外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3篇)

外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不同国家由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司法理念的差异,对刑事拘留的规定各有不同。

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拘留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美国刑事拘留分为逮捕和拘留两种形式。

逮捕需要警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逮捕者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并且逮捕行为是合理的。

拘留则是在逮捕后,被逮捕者被限制在警察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内。

2. 在美国,逮捕通常分为两种:无证逮捕和有证逮捕。

无证逮捕是指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

有证逮捕则需要警官持有逮捕令。

3. 在美国,被逮捕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这一权利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得到体现。

如果被逮捕者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政府有义务提供公共辩护人。

4. 美国法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在24小时内被带到法庭,并由法官决定是否继续拘留。

二、英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英国刑事拘留称为“拘留”(custody),通常在侦查阶段使用。

拘留期限最长为24小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2. 在英国,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必须尽快申请逮捕令。

3. 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这一权利在英国《欧洲人权公约》中得到保障。

4. 英国法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在拘留期间与律师、家人和朋友联系。

三、法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拘留称为“拘留”(garde à vue),通常在侦查阶段使用。

拘留期限最长为24小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2. 在法国,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必须尽快申请逮捕令。

3. 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这一权利在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得到保障。

4. 法国法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在拘留期间与律师、家人和朋友联系。

四、德国刑事拘留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拘留称为“拘留”(vorsorgliche Haft),通常在侦查阶段使用。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明古国相⽐,美国是⼀个年轻的国家。

⾃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今,美国才⾛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第⼀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活的安定和⼈⼝的增长,⼈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了北美第⼀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辩护,法官审查双⽅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政官等地⽅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名义把被告⼈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同⼩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演变过程中,起诉权⾸先从被害⼈扩⼤到⼀般民众,即与案件⽆关的公民也可以⾏使起诉权,⼀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审查;后来⼜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个⼤陪审团,其⽬的是为了防⽌居民或官员滥⽤起诉权⼒。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了⼤陪审团。

⼤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第⼀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兰在1666年设⽴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

【干货】美帝是怎么办案子的---美国犯罪侦查程序探究(上)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一.美国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要探讨美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先了解美国的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警察美国的警察体制是典型的分散制。

1联邦级警察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

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为防范美国境内遭受恐怖袭击,增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政府于2002年1月23日颁布了《美国国土安全法》,根据该法组建了一个新的部级行政机关——国土安全部。

基于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维护美国国土安全的宗旨,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职权,并由此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如该法在第202节(c)中明确规定,部长应被视为联邦的法律执行官员、情报官员、防护官员、国防官员、移民官员及国家安全官员,且各法律执行机构应向其提供所有中央情报局长有权获取的情报。

2州警察机构美国州警察机构的名称并不相同, 有的叫州警察局, 有的叫州执法局, 有的叫州公安局, 还有的叫州公路巡逻队。

有些州, 州警察机构不止一个。

州警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巡警型, 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其职责包括实施州交通规则, 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 以及保障公路上的安全;另一种是执法型, 如伊丽诺斯州警察局, 其职贵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和公路巡逻等,即负有完全的执法责任。

美国刑事侦查程序讲稿

美国刑事侦查程序讲稿

美国犯罪侦查程序一、美国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要探讨美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先了解美国的犯罪侦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美国的侦查主体。

由于前面同学已经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解说,在此就剪短的介绍一下。

美国的侦查制度是一种多元主体制度,其中警方或者执法人员是侦查的主要力量,检察院也起重要作用,而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则起辅助作用。

(一)警察美国的警察体制是典型的分散制。

1、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

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为防范美国境内遭受恐怖袭击,增强美国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政府于2002年1月23日颁布了《美国国土安全法》,根据该法组建了一个新的部级行政机关——国土安全部。

基于全力打击恐怖主义努力维护美国国土安全的宗旨,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职权,并由此整合了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如该法在第202节(c)中明确规定,部长应被视为联邦的法律执行官员、情报官员、防护官员、国防官员、移民官员及国家安全官员,且各法律执行机构应向其提供所有中央情报局长有权获取的情报。

2、州警察机构。

美国州警察机构的名称并不相同, 有的叫州警察局, 有的叫州执法局, 有的叫州公安局, 还有的叫州公路巡逻队。

有些州, 州警察机构不止一个。

州警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巡警型, 如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 其职责包括实施州交通规则, 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 以及保障公路上的安全;另一种是执法型, 如伊丽诺斯州警察局, 其职贵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和公路巡逻等,即负有完全的执法责任。

此外 ,有的州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巡逻和执法工作。

例如, 佛罗里达州公路巡逻队负贵公路交通管理和轻微犯罪案件调查, 而佛罗里达州执法局则负责严重犯罪案件的调查及其他执法工作。

最新-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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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大陪审团一般由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人组成。

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

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人,也不应多于人。

”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人组成即可。

美国法律规定,不满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

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

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

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

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次。

因此可见,挑选陪审员是一个极其繁琐的程序。

许多美国人也认为这是一个“令人厌烦”的程序,致使审理旷日费时,案件久拖不决。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美国刑事诉讼法概述美国刑事诉讼法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本文将对美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概述,包括其基本原则、程序和关键要素。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是“无罪推定”和“证据责任”。

根据这两个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同时起诉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此外,根据宪法规定,被告有权利面对自己的控告,拥有对辩护律师的获取权,以及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二、美国刑事诉讼法程序1.逮捕和起诉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逮捕和起诉。

警方根据合法的逮捕令将嫌疑犯逮捕,并向检察官提交起诉建议。

检察官则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公诉。

2.初审和陪审团选拔如果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将进行初审。

初审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

如果初审成功,陪审团将被选派来审理案件。

3.审理审理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词的交锋来确定被告的罪责。

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证词和证据,并由陪审团根据证据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4.判决和上诉如果被告被陪审团裁定有罪,法院将进行量刑,并宣布最终判决。

被告有权提起上诉,要求高级法院审查案件,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

三、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关键要素1.罪行的构成要素根据美国法律,一个罪行通常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要素。

被告只有在被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具备了故意或有意识地犯罪的精神状态时,才能被定罪。

2.证据的规则和收集美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则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保护受害人隐私等。

同时,警方和检察官也要遵守规定的程序来收集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职责被告有权聘请一名辩护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并且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护。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交叉询问证人、提出证据并代表被告参与辩论等。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 Page 1----------------------- ----------------------- Page 2-----------------------外国刑事诉讼法典系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 Page 3-----------------------序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差别长短,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进步。

法制建设也是如此。

中国法制建设,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和健全,既要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也应当研究外国的法制建设情况,借鉴他们的经验,以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正因为如此,由我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原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若干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组织翻译出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感谢卞建林博士对这部法典的翻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由于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简明,不象大陆法系国家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全面,为了使读者概括了解这两部规则,我们请他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作一简介。

卞建林博士曾于1993年8月至1994年8月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有比较系统的研究,相信他的介绍定会有助于读者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

最后,我们感谢美国福特基金会对《美国联邦刑事诉讼----------------------- Page 4-----------------------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出版予以资助。

陈光中1996年1月----------------------- Page 5-----------------------目录1目录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1)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 (35)第一章范围、目的和结构 ................................. (35)第1条范围 ............................................. (35)第2条目的和结构 .................................... (35)第二章预备诉讼 ............................................. (36)第3条控告 ............................................. (36)第4条根据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 (36)第5条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 ..................... (37)第5.1条预备审查.................................... (39)第三章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 (41)第6条大陪审团 ....................................... (41)第7条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 (45)第8条共同犯罪和共同被告 ........................ (47)第9条根据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 (47)第四章传讯和准备审判 .................................... (50)----------------------- Page 6-----------------------2目录第10条传讯............................................. (50)第11条答辩............................................. (50)第12条审判前的书状和申请;辩护和异议...... (54)第12.1条通知不在犯罪现场 ..................... (56)第12.2条通知作精神病辩护或者专家关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证词 ........................ (58)第12.3条通知以公共权利为由辩护 ............ (59)第13条将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合并审理....................................... (60)第14条将可能有不公正影响的共同诉讼分开....................................... (61)第15条证据保全....................................... (61)第16条透露和审查.................................... (63)第17条传票............................................. (67)第17.1条庭审前会议 .............................. (69)第五章审判地点 ............................................. (70)第18条起诉和审判地点.............................. (70)第19条(已废除).................................... (70)第20条为答辩和判刑而移送........................ (70)第21条为审判而移送................................. (71)第22条申请移送的时间.............................. (72)第六章审判 ................................................... (73)第23条陪审团审判或法庭审判..................... (73)----------------------- Page 7-----------------------目录3第24条审判陪审员.................................... (74)第25条法官;无资格................................. (75)第26条作证............................................. (75)第26.1条确定外国法律 ........................... (75)第26.2条提供证人陈述 ........................... (76)第27条官方记录的证明.............................. (77)第28条译员............................................. (77)第29条申请宣判无罪................................. (77)第29.1条终结辩论 ................................. (79)第30条指示............................................. (79)第31条裁决............................................. (79)第七章判决 ................................................... (81)第32条课刑和判决.................................... (81)第32.1条撤消或变更缓刑或监视释放 ......... (85)第33条重新审判....................................... (86)第34条阻止审判....................................... (86)第35条纠正课刑....................................... (86)第36条文字错误....................................... (87)第八章上诉(已废除) .................................... (88)第37条提起上诉;申请调卷令(已废除)...... (88)第38条延期执行....................................... (88)第39条上诉监督(已废除)........................ (89)第九章补充诉讼和特别诉讼 .............................. (90)----------------------- Page 8-----------------------4目录第40条提交另一地区................................. (90)第41条搜查和扣押.................................... (91)第42条刑事藐视法庭(罪)........................ (96)第十章一般规定 ............................................. (97)第43条被告人到庭.................................... (97)第44条获得律师和被指定律师的权利............ (98)第45条期间............................................. (98)第46条从监狱释放 ................................. (100)第47条申请 .......................................... (102)第48条撤消 .......................................... (102)第49条文件的送达和存档 ........................ (102)第50条案件日程表;及时处理的计划 ......... (104)第51条不必要的例外 .............................. (104)第52条无害错误和明显错误 ..................... (104)第53条法庭内行为规则 ........................... (104)第54条适用范围和例外 ........................... (105)第55条记录 .......................................... (107)第56条法院和书记官 .............................. (108)第57条地区法院制定规则 ........................ (108)第58条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程序 ............ (108)第59条生效日期 .................................... (113)第60条标题 .......................................... (113)联邦证规则...................................................... (114)----------------------- Page 9-----------------------目录5第一章一般规定............................................. (115)第101条适用范围....................................... (115)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115)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115)()错误裁定的后果.................................... (115)a(1)异议................................................... (115)(2)提供证明............................................. (116)()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 (116)b()陪审团审理.......................................... (116)c()显见错误 .......................................... (116)d第104条初步询问....................................... (116)()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116)a()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 (116)b()陪审团审理.......................................... (116)c()被告人作证 ....................................... (117)d()重要性和可信性.................................... (117)e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 (117)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117)第二章司法认知............................................. (118)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 (118)()适用范围............................................. (118)a()事实种类 .......................................... (118)b----------------------- Page 10-----------------------6目录)任意采用............................................. (118)(c()强制采用 .......................................... (118)d()被听证的机会....................................... (118)e()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 (118)f()指示陪审团 ....................................... (118)g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120)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120)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 (120)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121)第401条 "相关证据"的定义........................ (121)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121)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121)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 (121)()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 (121)a(1)被告人的品格....................................... (122)(2)被害人的品格....................................... (122)(3)证人的品格.......................................... (122)()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 ........................ (122)b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 (122)()名声或评价.......................................... (122)a----------------------- Page 11-----------------------目录7()特定行为实例 .................................... (122)b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 (123)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123)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123)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123)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124)第411条责任保险....................................... (124)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125)第五章特权................................................... (127)第501条一般规则....................................... (127)第六章证人................................................... (128)第601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128)第602条缺乏亲身体验................................. (128)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 (128)第604条译员............................................. (128)第605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129)第606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 (129)()参加审理 .......................................... (129)a()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 (129)b第607条谁可以提出质疑.............................. (129)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 (129)----------------------- Page 12-----------------------8目录)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 (129)(a()行为的具体实例 ................................. (130)b第609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 (130)()一般规则 .......................................... (130)a()时间限制 .......................................... (131)b()赦免、撤消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 ......... (131)c()未成年人的裁判 ................................. (132)d()上诉未决 .......................................... (132)e第610条宗教信仰或主张.............................. (132)第611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 (132)()法庭控制 .......................................... (132)a()交叉询问的范围 ................................. (132)b()诱导性问题 ....................................... (133)c第612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133)第613条证人先前的陈述.............................. (134)()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 .................. (134)a()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 (134)b第614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 (134)()法庭传唤证人 .................................... (134)a()法庭询问 .......................................... (134)b()异议 ................................................ (134)c第615条排除证人....................................... (134)第七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136)----------------------- Page 13-----------------------目录9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136)第702条专家证词....................................... (136)第703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136)第704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136)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137)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 (137)()指定 ................................................ (137)a()补偿 ................................................ (137)b()将指定公开 ....................................... (138)c()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 (138)d第八章传闻证据............................................. (139)第801条定义............................................. (139)()陈述 ................................................ (139)a()陈述者 ............................................. (139)b()传闻................................................... (139)c()不是传闻的陈述 ................................. (139)d(1)证人的先前陈述.................................... (139)(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139)第802条传闻证据规则.............................. (140)第803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 (140)(1)表达感觉印象....................................... (140)(2)刺激的发泄.......................................... (140)----------------------- Page 14-----------------------10目录(3)当事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 (140)(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141)(5)被记录的回忆....................................... (141)(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141)(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 (141)(8)公共记录或报告.................................... (141)(9)重要统计资料....................................... (142)(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 ..................... (142)(11)宗教组织的记录 ................................. (142)(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 ........................ (143)(13)家庭记录 .......................................... (143)(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 (143)(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 (143)(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 (143)(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 (144)(18)学术论文 .......................................... (144)(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 (144)(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 (144)(21)性格方面的名声 ................................. (144)(22)先前定罪的判决 ................................. (145)(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 (145)(24)其他例外 .......................................... (145)----------------------- Page 15-----------------------目录11第804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145)()不能出庭的定义.................................... (145)a()传闻证据的例外 .................................(146)b(1)先前证词............................................. (146)(2)临终陈述............................................. (146)(3)对己不利的陈述.................................... (147)(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147)(5)其他例外............................................. (147)第805条传闻中的传闻................................. (148)第806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148)第九章鉴定和辨认.......................................... (149)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 (149)()一般规定............................................. (149)a()说明 ................................................ (149)b(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 (149)(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 (149)(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 (149)(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 (149)(5)声音辨认............................................. (149)(6)声音通话............................................. (149)(7)公共记录或报告.................................... (150)(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 (150)----------------------- Page 16-----------------------12目录(9)过程或系统.......................................... (150)(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 (150)第902条自我鉴定....................................... (150)(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 (151)(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 (151)(3)外国公文............................................. (151)(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 (151)(5)官方出版物.......................................... (151)(6)报纸和期刊.......................................... (152)(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 (152)(8)被承认的文件....................................... (152)(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 (152)(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 (152)第903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152)第十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153)第1001条定义 .................................... (153)(1)文字和录音.......................................... (153)(2)照相................................................... (153)(3)原件................................................... (153)(4)复制品................................................ (153)第1002条要求原件 .................................... (153)第1003条复制品的可采性 ........................... (154)第1004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 ... (154)----------------------- Page 17-----------------------目录13(1)原件遗失或毁坏.................................... (154)(2)原件无法获得....................................... (154)(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 (154)(4)附属事项............................................. (154)第1005条公共记录 .................................... (154)第1006条摘要 .......................................... (155)第1007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 (155)第1008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 (155)第十一章综合规则.......................................... (156)第1101条规则的适用性 .............................. (156)()法院和治安法院.................................... (156)a()诉讼范围 .......................................... (156)b()关于特权的规则.................................... (156)c()不适用规则的情况 .............................. (156)d()部分适用的规则.................................... (157)e第1102条修改 .......................................... (158)第1103条标题 .......................................... (158)----------------------- Page 18-----------------------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1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案件流程美国法律(3篇)

刑事案件流程美国法律(3篇)

1. 侦查阶段1.1 犯罪发生首先,犯罪行为发生。

这可能是盗窃、暴力犯罪、性犯罪等。

1.2 报案一旦犯罪发生,受害者或目击者通常会向当地执法机关报案。

1.3 调查执法机关开始调查案件。

这可能包括询问目击者、收集证据、搜查现场等。

1.4 逮捕如果执法机关有足够的证据,他们可能会逮捕嫌疑人。

2. 引渡与起诉2.1 引渡如果嫌疑人被逮捕,他们可能会被引渡到犯罪发生的地区。

2.2 起诉检察官(通常是联邦或州的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3. 预审阶段3.1 检察官审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3.2 初审如果决定起诉,嫌疑人将面临初审。

在初审中,法官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提交到审判阶段。

3.3 证据开示双方律师交换证据,以便为审判做准备。

4. 审判阶段审判通常在法庭上进行,由陪审团(在一些情况下由法官)负责裁决。

4.2 开庭陈述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分别陈述案件,向陪审团介绍证据和论点。

4.3 证人证言证人被传唤到法庭,提供证言。

4.4 辩护和反驳辩护律师有机会反驳检察官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4.5 证据展示双方展示证据,包括物证、视频、照片等。

4.6 交叉审问双方律师交叉审问证人,以揭示证言的真实性。

4.7 陈词双方律师分别向陪审团陈词,总结案件的关键点。

4.8 陪审团退席陪审团退席,根据证据和法律标准做出裁决。

5. 裁决与判决5.1 裁决陪审团返回裁决,通常分为有罪或无罪。

5.2 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法官将宣布判决,包括可能的刑期。

6. 上诉阶段6.1 提出上诉如果嫌疑人或受害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上诉。

6.2 上诉法院审查上诉法院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

6.3 最高法院审查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被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最终审查。

7. 执行阶段7.1 服刑如果判决生效,嫌疑人将被送入监狱或执行其他刑罚。

7.2 释放在服刑期间,嫌疑人可能有机会获得假释或提前释放。

美国警察是如何打击犯罪的

美国警察是如何打击犯罪的

美国警察是如何打击犯罪的作者:孔宪明来源:《公务员文萃》2013年第05期长期侦察近年来,凡是美国破获的重大案件,特别是有组织犯罪,都经过半年、一年乃至两年甚至五年的长期侦察过程,实现一网打尽。

美国的高级刑侦部门,尤其是联邦警察,十分注重在战略与战术相结合的高度上打击犯罪。

从指挥员到侦察员,一接受任务,首先是树立长期侦察的观念,在措施方法上都从长期侦察的策略上去考察,如何周密部署,除恶务尽,不留后患,彻底摧毁犯罪集团。

当然,长期侦察这种策略,主要是针对有组织犯罪,走私人口、毒品犯罪、跨国犯罪、跨地区犯罪而言,杀人犯罪不在其例。

1997年3月,美国破获了一个特大跨国贩毒案,经过一年半的长期侦察,投入了7376个执法人员,联合27个国家,在一周内连续追捕,共抓捕2257人,缴获价值5亿美元的毒品,还有一批枪支、弹药、汽车和现金。

这是一个十分成功的案例。

美国缉毒署在1997年就获得线人的报告,称迈阿密机场有走私毒品的“地下通道”,警方开始进行调查。

1998年一名机长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发觉飞机上的咖啡气味不对,警方根据报告在咖啡包袋中查获了15磅可卡因,由此证实了线人的情报。

缉毒署加强了侦查力度,逐渐发现了迈阿密机场内部工作人员大量的走私毒品和武器的线索。

为了彻底查清走私集团作案的全过程,缉毒署制定了长期侦查的方略,由执法人员伪装成犯罪集团成员,在境外将毒品和枪支交给走私集团人员,委托其走私入境,从而对毒品和枪支的流转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视,进一步扩大搜索范围。

每公斤毒品的走私报酬是1500美元,每件武器弹药的报酬是7000美元。

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走私集团纷纷上钩,先后暴露。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前后设计了37次毒品和武器交易方案,为的是详细查明国境内外的走私集团成员的真实身份和形形色色的走私方法和网络。

机场地勤人员和搬运工把毒品和武器藏在餐车、垃圾袋和手提行李里,在哥伦比亚和中美洲携带上美航班机,抵达迈阿密后,再由接应的同伙带出机场分送各地。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自1945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1975年8月15 日修改后的规则共60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

但其中第19条已于1966年2月28日被废除,第37条和第39条也于1967 年12月4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诉讼,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

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

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则,但又有新的发展。

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1月2日批准,同年2月1日生效。

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90年12月1日对第609条的修改。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

为了便利读者理解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下面试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作一概要的介绍。

宪法保障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中,概括起来为: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课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一、逮捕二、初审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十二、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三、量刑。

美国,一个法律性的国家。

在美国生活,就要遵守美国的法律。

而且美国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那么在美国一个刑事诉讼包括哪些阶段呢?这个问题想必对于要去美国留学的学生和家长是非常需要了解的。

那么今天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在美国,一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许多阶段,从侦查直到量刑。

其中有一些是审判前的诉讼活动;而其他则是法庭程序。

其主要阶段如下:▲一、逮捕(▲Arrest▲)诚然,刑事司法过程早在第六宪法修正案所描述的审判前就开始了。

一个事件起动了执法人员的调查。

调查产生了嫌疑人以及逮捕他或她的正式决定。

逮捕的决定以控告书(由检察官向法院提出指控)或起诉书(由大陪审团提出的)为依据。

根据具体情况,逮捕的实施可以有或没有正式的逮捕证。

▲二、初审(▲Arraignment▲)诚然,如果作出了撤消对其指控的决定,被告人在登记后不久即可能被释放。

而这大概是因为接受咨询的公诉人认为证据太弱或不充分。

否则,执行逮捕的机关必须毫不延误地将被告人送交治安官或法官。

这将是被告人与司法系统的首次接触。

这被称为“初审”,这个词来源于法语,其本意为“说话”。

大多数话将由治安官或法官来说,他或她将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并通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无钱聘请私人律师,法庭将指定一名公共辩护人来帮助他。

如果指控的罪名是个较轻微的犯罪,那么在初审时就可以接受被告人的答辩(“有罪”“无罪”“不争辩”。

)如果指控罪名比较严重─如重罪,那么此时将不听取答辩,此事将留待预审听证再处理,而且一般来说被告人将获准保释。

保释通常要交纳一笔保证金,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出席此后的所有程序。

如果被告人交了保释金,他或她得恢复自由并等待预审听证。

刑事案件调查美国法律(3篇)

刑事案件调查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调查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揭露犯罪事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刑事案件调查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本文将从美国法律视角出发,探讨刑事案件调查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刑事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 侦查权原则美国刑事案件调查遵循侦查权原则,即侦查权由警察机关行使。

在美国,警察机关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种,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刑事案件调查。

2. 证据规则原则美国刑事案件调查严格遵循证据规则,要求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美国刑事案件调查强调个人权利保护,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三、美国刑事案件调查的法律程序1. 警察调查在美国,警察调查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阶段。

警察在接到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当事人、证人;(2)搜查现场、住所等;(3)扣押、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4)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2. 检察官介入在警察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将审查案件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将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将案件移交给法院。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是刑事案件调查的最终阶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审查案件证据,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法院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四、美国刑事案件调查的法律保障1. 侦查期限美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侦查期限。

逾期未结案的,侦查机关应当向法院说明原因。

2. 证人保护美国法律规定,证人有权获得保护。

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可能遭受报复的证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

3. 诉讼代理人制度美国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代表被调查人进行陈述、提供证据等。

五、结语美国刑事案件调查体系具有侦查权原则、证据规则原则和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在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这里简称“正当程序规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被控告的人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对待,并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到审判和判决。

本文将讨论美国刑事正当程序规则的一些基本方面。

逮捕和拘留逮捕和拘留是发起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根据正当程序规则,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和拘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这意味着,警方在逮捕和拘留之前必须获得逮捕令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拘留的人涉嫌犯罪。

如果逮捕和拘留没有经过正当程序,那么任何由此产生的证据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被驳回。

起诉在逮捕和拘留之后,检察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控告的人提起起诉。

被控告的人有权知道被控罪名的具体内容。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起诉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保释一旦被控人被拘留,他们有权申请保释。

保释是一种能够让被控人在审判期间待在家中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的权利。

被控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释金才能取得保释权。

正当程序规则允许被控人被拒绝保释,但必须出示合理理由。

审判在美国,每个人都有权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正当程序规则保证了这一点。

被控人有权选择是进行陪审团审判还是非陪审团审判。

陪审团由一群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授予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权利。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审判中,被控人有权就自己的案件进行辩护,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被控人也有权拒绝作证。

此外,任何对被控人的证词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取证,并且必须遵循正常的保密程序。

上诉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被判有罪的人有权上诉。

上诉程序允许被控人请求更高级别的法庭重新审判他们的案件。

如果被控人能够证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证据的妨碍,上诉程序将提供最后一次机会纠正错误并开展公正的审判过程。

结语正当程序规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并允许他们为自己做辩护。

正当程序规则为美国的司法体系树立了基本的价值观和标准,任何人都应该对此加以了解。

在美国刑事诉讼当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扮演的角色

在美国刑事诉讼当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扮演的角色

在美国刑事诉讼当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扮演的角色柏恩敬各位早上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哈尔滨的同行交流。

今天我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辩护律师的不同参与角色来讲一讲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据我了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把一个案子分成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理。

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部门来负责,起诉由检察院来负责,审理由法院来负责。

美国的概念有些不一样,并不是说一个案子不分阶段,而是各个部门的职能角色权力不一定是按照阶段来分的。

美国的概念是任何政府的行动对公民的权利有不同的影响,影响比较大的行动公民的权利就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审判阶段公民的权利受到影响最大,所以法官负责审理案子,被告还要有一个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警察代表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也很大,比如说可以拘留,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这从我们的概念来说,这是对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影响,所以法官有法官的角色,辩护律师有辩护律师的角色,检察官有检察官的角色。

中国经常说公检法这三个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中文翻译成英文的话司法机关有时候就翻译成judicial organs,judicial organs在英文是指法院,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

所以翻译一方面可以导致一些误解,一方面可以隐瞒一些概念上的不同。

还有中国在严打的时候强调公检法必须合作,这个概念在美国一般的人可能会认为法官参与打击犯罪是有问题的,会觉得很别扭,因为我们对法院和法官的概念是不同的。

美国的概念是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中立的怎么能打击犯罪,怎么能偏于控方,因为我们的概念是法官应该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可能讲警察、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角色最好的方法是拿一个案子的不同阶段来说明。

虽然我刚才说美国不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阶段,但是我最好是从这个思路来解释。

侦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到以前的阶段,我是特别用抓到这个词,因为拘留和逮捕在中国有特别的含义。

我就是说一个公民他的自由被政府警察剥夺以前的阶段,因为侦查有时是没有接触到嫌疑人以前,有时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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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如何受理刑事案件
作者:石子坚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1期
防患于未然是美国警察办案的基本原则,主动巡逻概念及实践就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主动巡逻就是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刑事案件何时发现、何时制止,发生一起侦办一起,不能坐等刑事案件发生,更不能坐视刑事犯罪恣意蔓延发展。

与之相匹配的是低发案率的警务管理原则。

因为高破案率要以高发案率和所谓犯罪客体遭受严重侵害为代价。

政府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也会向低发案率地区倾斜,以保证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因此,社会治安越好的地方越会优先享受优质资源,而非哪里越乱越往哪里拨钱。

发现犯罪事实的途径
1.接报
无论直接收到群众举报还是911处警指令,都属于接报的范畴。

但接报并不等于立案或自动启动完整的侦查程序,一切都有待于警员亲临现场进行甄别判断,然后由现场警员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指挥中心。

2.发现
在美国,许多刑事案件都是警察在执勤中主动发现的。

发现刑事案件后,警察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展开搜捕,发现、固定并获取物证,获取受害人、证人证言,以及保护现场等侦查活动;二是对不属于现案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侦查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三是对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且非紧急情况的案件,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和搜查令;四是对锁定犯罪嫌疑人且根据法律可无逮捕令逮捕的当场予以逮捕并进行搜查。

美国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否有人举报都必须及时介入,因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属于不告不究之列。

现场警员介入后,指挥中心会自动生成一个案号,相关信息都可在这个案号下找到。

因此,美国警察受理刑事案件并无独立的审批过程,取而代之的是现场警员独立思考、判断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3.如何确认犯罪事实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刑法关于逮捕的唯一条件就是“合理根据或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

而合理根据是否成立,则要依据以下环境证据:第一是现场警员根据执法经历及培训对事实所做的专业判断;第二是由目击证人或其他警员等相关人员提供的可靠信息;第三是经过培训的动物如警犬所作出的肯定反应;第四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第五是物证。

有逮捕令的逮捕与无逮捕令的逮捕
美国警察受理刑事案件时并无类似立案这种执法程序,取而代之的是现场警员独立分析判断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最终结论并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无逮捕令的逮捕,除此之外则必须向法院申请逮捕令方可实施逮捕。

对于正在预备犯罪或正在实施犯罪或被人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警察确信存在合理根据时,如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必申请逮捕令而直接逮捕并同时进行搜查。

1. 警员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的;
2. 警员虽未目睹犯罪发生,但有合理根据,确信重罪(法定刑在一年以上的为重罪)已经发生且该嫌疑人涉嫌此案的;
3.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4. 已被执法部门通缉的;
5. 在商店行窃或盗窃犯罪数额不大的;
6. 故意伤害他人且有目击证人的;
7.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有目击证人的;
8. 酒驾发生事故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 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下体的;
10. 非法持有违禁品的;
11. 非法持有或携带枪支的;
12. 卖淫的;
13. 跟踪他人且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14. 在发案后48小时举报的殴打家庭成员且有伤痕并有逮捕必要的。

无逮捕令的逮捕决定由现场警员当场作出而不必向指挥中心或上级领导请示,这是法律赋予警员的执法权力,滥用行政权力加以干涉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唯一能够制约警察逮捕权的则是法院。

实施逮捕后,警员必须依法将嫌疑人押至法院接受听证,法院对此24小时等候受理。

法院如果认为不应逮捕时则应立即释放,不应逮捕的理由包括错捕、没有合理根据或合理根据不充分。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则是对该警员执法能力的彻底否定,该警员将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而非批评教育就能了事。

对法院没有异议的案件,除特殊案件外,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保释,即通过合格的担保人依法缴纳指定数额的保释金后即可获释,而不必在监狱或看守所内等候出庭。

如果嫌疑人被保释后没有正当理由且未经法院批准而未能按时出庭应诉时,不仅保释金将被没收,而且嫌疑人也因此单独构成一项新的犯罪而立即遭到通缉。

该嫌疑人还可能因此在其他刑事诉讼中失去被保释的机会。

在美国警察的执法实践中,并非每个案件都能符合受理或逮捕标准,对许多看似不符合受理或逮捕标准的可疑人员,美国警察通过盘查、简单搜查(即拍搜)以及交通拦截等执法行为,由最初的合理怀疑发展成合理根据并据此将其绳之以法。

不过,因合理怀疑而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拍搜或交通拦截后,没有合理根据证实其涉嫌犯罪时,应立即放行。

另外,美国法律还赋予普通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者进行逮捕的权利,以及对盗窃公民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当场滞留的权利,以便找回自己的财物。

这是美国警察可能受理刑事案件的另外一条途径。

最后,美国警察对故意毁坏或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在300美元以下的(各州法律可能略有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属当地居民而非流窜作案,不属于被通缉的嫌疑人等法律条件,警察在现场可以对其予以罚金而不逮捕,一旦罚金缴纳完毕,该案将不再被追究。

罚金是美国警察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一种处罚权,有利于支持警察尽快结案,节约诉讼成本。

总之,美国法律对于不同刑事案件的具体受理标准不尽相同,对不同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现场甄别和判断过程。

加之美国警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难以在有限的篇幅内加以详细阐述,仅仅从原则上做一些介绍,以供国内同行参考借鉴。

(作者原系美国特警,现任上海公安学院特聘教授、高级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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