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制度中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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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制度中的争议问题
警务活动中有限的几个问题是能够带来学术兴趣的,大约有十来个主要领域组合可称之为警察学科。这些领域单独都可构成复杂的课程,本文只做简要的呈现:警察组织与管理;警务模式;运作策略;警方对技术的使用;警察文化的社会化;警察的招募选任与培训;武力的使用;警察面临的危险与压力;警察的职业操守;警方对公众的问责制度;警务活动中的多元文化现象。
警察管理
历史一次又一次的显示糟糕的警察管理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警察的管理者是指,包括任何经宣誓且等级序列高于巡官sergeant或未宣誓的施政管理者。这不仅仅是一个谁能得到晋升或在每个级别所承担的独特压力这样的事情,这更是个关于金字塔式结构中的形状问题,这里等级制度中总是有在塔顶的警务主官和流向底层的严密的指令链。多位专家都曾经指出这个金字塔应该倒转,社会应该被置于顶部,然后是一线警员,然后是管理者。警察机构是高高在上、水泼不进、等级森严、半军事化官僚科层制的组织,根据多数组织理论认为,警察组织的这种组合特点体现了警察机构所倚重的正是管理科学所认为的最为差劲的一种。
警察的管理者对公众而言起到的作用是将其引入刑事司法体系的通路功能。这一点体现在许多时候人们被告知“这不是警
察要管的问题”,这是管理者的决定,而一线警官仅仅是传达他们的上级愿意或不愿意接受的决定。而事实上是不是警方应该处理的问题很可能应当由一线警察和公民来决定。不幸的是,官僚科层体制横插了进来,首先是限制创新,低级别的雇员不被允许使用其独特的技术、想法、才能解决问题;其次限制警察与公众的接触,在人民和警察之间发展一种伪职业性距离感;其三在警察部门内限制接触,一个部门内的雇员不知道其他部门内的雇员负责什么。
警察寄希望于通过授权来维系这个体制的运作。警察主官将权力授权给指挥官,指挥官将权力授予管理者,然后是授予一线的警察,此外书面的以勤务规范操作规范形式出现的各种指引也用于规制警察行为。但是授权仅仅在中小规模的警察部门有用,那种部门里每个人都很相似而且都是通才式工作人员。大型的警察部门拥有多个警务区、有辖区划分、有分局、有各种专业性工作人员,在那种环境里授权并不能很方便地授予。事实是,真正的权力授予只是发生在那些与街头着制服警察执法模式相同的警察中。另一个问题是随着通才式工作人员的成长,他们与警察组织中的专业性工作人员的竞争(或许这不是一个问题)。居约特Guyot于一九七九年评论道:无论如何试图对警务活动中的等级结构作出有效果的改变其难度可比作试图去折断花岗岩。
警务模式
警务模式事关每个警察部门和警官如何去看待他们特定的
使命或是目的,或是各警察部门或警官如何使用特定的手段或技术去实现这个目的的活动。在警察部门层面,模式体现了该机构历史遗存的影响,同时在较轻的程度上也体现了该警察部门所服务的人口据有的社会地理特征。在警官个人层面,模式反映了“在压力之下对情理适中的把握”反映了什么是该警官形成的对于警务基本态度中最佳部分,或许也是他们据有的“战争故事”式的印象来作为最好的警察工作的象征。
第一位研究警察模式的人是威尔逊,一九六八年他对警务模式的三种类型学划分直到今天仍有用处。每一个警察部门通常都采用这三种警务模式中的至少一种,有些部门在其中采取两种模式混合实施。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守夜人式;唯法律式;服务式。简单而言,守夜人模式通常在较为贫穷的社区中使用它强调了非正式的警方介入,使用说服、威吓、争执理论的方法而不是采用逮捕的方式,因为这种模式的重点考虑是维持秩序。而唯法律模式则是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一词一句,经常采用逮捕的方式其目的中心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但是对于并不构成犯罪的社区中的问题采用袖手不管的方式。而服务模式则是通过与社会服务机构携手工作帮助社区,更多地为社区提供参考而不是执行逮捕。
一九九六年科莱尼克也提出了其他的警务模式,他认为警察部门倾向于将其自己想成依照以下之一方式行事的机构:其一是打击犯罪的专门机构,使用军事性的模式将罪犯描绘成敌人或是
坏人把警察描绘成好人;其二是紧急情况下的行动者,使用消防员作为典范将自己描绘成应对危机的职业人士只不过碰巧同时
也对犯罪控制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其三是社会的执行者,使用创可贴作为模范将自己描绘成如果出于必须的话能够利用武力一
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调停事端的组织;其四是社会和平的维护者,使用维持和平模式将自己描绘成人群中的和平主义者,将和平宁静以及心理上的亲近满足感带到社会中的种种冲突中。
一九七七年布罗德里科和缪尔各自提出了关于个体警官的
警务模式理论,布罗德里科的类型化建立在对于正当程序的态度之上,包括:首先是执行者理论,这种理论中警官不太尊重程序;其二是理想主义者理论,这类警官愿意保持和平秩序同时又尊重正当程序;其三是乐观主义理论,这种警官强调正当程序;其四是实用派理论,这类警官不在意任何东西,很少关注正当程序。缪尔的类型化是建立在对武力使用的热衷之上,他认为有两类警官,分别扮演专业人士角色和执行者角色,他们都愿意使用武力;另有两类警官,分别具有互惠者角色以及避让者角色特点,他们都避免使用武力。一些刑事司法专家发现这类研究警察警务模式的努力都没有用处只是在试图给警察部门和警官按传统归类生
搬硬套放入概念的小鸽子笼中,也有部分其他刑事司法专家认为这类研究领域有作用能够阐明问题。
警务战略
战略与战术不同,它是跨度广、长期性的目标或计划,旨在产生特定的成果和结果。战略在特征上总是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对于警察机构和社会双方面通常都能产生长期的影响力。在流行的战略中多数总能够用时间段来界定,比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流行的警察与社区关系警务战略。这是为了重新赢得社会公众对警察的尊重的战略措施(因为六十年代的美国是暴乱和对警察仇视的年代)具体的操作措施有参与执勤,令民众有机会与警察一起工作看看警察的一天是如何度过的,有开放时段,令民众能走进警察局亲眼看到不存在对人员的体罚室之类事情。而一些警察与社会关系战略的具体操作形式仍然在今天存在,比如社区守望制度、友好警官活动、警察运动会联盟(午夜棒球比赛)等。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警方短暂的实验了团队警务team policing,这个想法出自苏格兰的阿伯丁,在美国则采取了有不同的形式。在一些地方这是一种去军事化运动,将制服脱去而代之以换上时尚的有反光带的平民服饰。而在另一些地方这是消除占平均部门约百分之十五的探员警察,而赋予巡逻警官实施侦察工作的职权。但是在大多数地方,这种做法是将警官半永久性的派置部署到特定的社区使其近距离地亲身了解获知当地的人群和
存在特定的难题。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警察尝试了不同的巡逻战略变化模式。警察部门尝试了指令式巡逻directed patrol ,警察集中他们的巡逻时间投入到经由犯罪分析显示的热点高发地区。在进攻性巡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