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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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月___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____ 月_日。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 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双方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约定工资为_______________ 元/月。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
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八条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贝U相应顺延。
第九条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
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
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7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条和第二^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费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