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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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瑞诚玻璃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主体,保障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处室。
第三条本办法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及停产的事故。
第六条人身伤害指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身受伤、急性中毒等事故。可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一)轻微伤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3至15个工作日,但够不上轻伤者。
(二)轻伤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16个工作日及以上,尚
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三)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七条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指挥失误,造成产质量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八条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第九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流动资产损失费。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第十条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工艺、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及考核范围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造成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按照以上事故等级考核。如违反国家、省、市、县安监、环保部门及公司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交由综合办公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设备等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则进行双重考核。
第十四条一起事故当中有3人及以上受轻微伤者,按七级事故标准处理;一起事故当中有3人及以上受轻伤者,按六级事故标准处理。
第十五条人身受伤休息时间和事故等级的鉴定必须由公司医务室和合作医院(锦界开发医院)予以确认,等级确定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因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抢险救灾或文体活动等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受伤等其他事故不在此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上述各类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综合办公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弄虚作假、私自处理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因设计、制造、设备质量、施工等引发的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事故等级,发展规划处或供销处追究原设计、制造、供货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及相关管理人员,除按照上述处罚标准考核外,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予以待岗、降职、免职、辞退,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不在上述事故考核范围的,由各部门出台相应的安全、环保、工艺、设备、质量事故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