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有效期 标准之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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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欧阳光明(2021.03.07)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化学试剂的使用有效期限。

2 一般规定

2.1 所用试剂的纯度应在分析纯以上,实验用水应符合 GB/T 6682-1992 中三级水的规格。

2.2 在常温(15℃~25℃)下,贮存期和有效期内,液体试剂出现浑浊、沉淀或颜色变化等异常现象时,应重新制备、采购;固体试剂出现吸潮、变色、锈蚀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2.3 标准中所用溶液以 (%)表示的均指质量分数,只有乙醇 (95%)中的(%)为体积分数。

3 化学试剂有效期

3.1 一般化学溶液有效期,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 一般化学溶液

续表(1)

续表(1)

续表(1)

3.2 如无明确有效期规定,采运部购买的液体化学试剂使用有效期按表2执行。

表2 - 液体化学试剂

行。

续表(3)

3.4 如无明确有效期规定,采运部购买的金属标样使用有效期为15年。

附加说明:

1.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X提出;

2.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X解释;

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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