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炭集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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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炭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应XX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XXXX集团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XXXX集团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业务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估和认定,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员工进行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和公司特有工种《职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四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XX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管理,员工个人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公司不予承认。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XXXXXX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由XX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申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八条鉴定站下设职业技能鉴定科,配备专职人员。

鉴定站聘用若干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兼职为主)。

第九条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在指导中心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鉴定站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落实指导中心的工作要求,参加指导中心组织的业务活动;
(二)负责公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参与组织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工作;
(三)负责拟订鉴定实施办法、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
(四)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技能鉴定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管理;
(五)协同教育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六)在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公司鉴定工种的鉴定标准及配套教材、试题库的开发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九)在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单位考评员管理工作;
(十)参与本单位的职工技能等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及对象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
(一)鉴定人员范围:以操作技能为主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可个人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鉴定工种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内部职业工种;
(三)鉴定等级范围: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公司所属单位的生产岗位工作人员;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或自学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三)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晋升技能等级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参加技能鉴定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职业准入要求;
(三)工作努力,业绩良好,无不良反映;
(四)执业能力符合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要求;
(五)达到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员工申请参加技能鉴定的工作年限要求
(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在相关专业岗位见习满6个月,可申报初级工鉴定;在初级工岗位满2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3年,可申报中级工鉴定;在中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9年,可申报高级工鉴定;在高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5年,可申报技师鉴定;在技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二)具有中专(含中技)学历的员工,在相关职业岗位见习满1年,可申报初级工鉴定;在初级工岗位满3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5
年,可申报中级工鉴定;在中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1年,可申报高级工鉴定;在高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7年,可申报技师鉴定;在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三)具备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经培训合格,并在相关职业工种满1年,可申报初级工鉴定;在初级工岗位工作满4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6年,可申报中级工鉴定;在中级工岗位工作满6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3年,可申报高级工鉴定;在高级工岗位工作满6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20年,可申报技师鉴定;在技师岗位工作满6年,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四)院校学员在校取得高级工及以上预备职业资格等级的,在相同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技能鉴定。

用工单位组织在职员工参加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职业资格定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在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6个月,即可评审办理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员工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破格参加晋级鉴定或直接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一)获得全国技能大赛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技术全面、业绩突出的,可直接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获得国家二级或集团公司技能竞赛第一名及XXXX技术能手称号,技术全面、业绩突出的,可直接晋升下一等级;获得二、三名的,可破格参加晋级鉴定考核。

第十六条本单位统一组织技能鉴定前已在系统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经本单位技能鉴定机构核实确认后登记入册。

第十七条员工取得现从事工种的职业资格后,方可申报其他工种的
技能鉴定,鼓励员工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煤炭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工作岗位实际情况为依据。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先培训后鉴定”的程序进行。

鉴定站或教育培训中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写相应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职工培训或辅导(以自学为主)。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定级鉴定和晋级鉴定。

需要进行技能鉴定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申请定级鉴定。

晋级鉴定实行由初级到高级技师的逐级鉴定,一般不得进行越级晋升鉴定。

第二十一条试题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没有的使用集团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开发编制的试题。

第二十二条按照“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及“以用测能、以考为主、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员工的技能鉴定设置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表现和技术(技能)答辩等项考评内容。

(一)专业理论主要考察员工的应知水平。

以《岗位规范》规定的专业知识为基本内容,突出新知识、新技术。

在指定考场集中进行,采用百分制闭卷笔试,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二)操作技能主要考察员工的应会能力。

以《岗位规范》规定的专业技能为基本内容,突出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创新能力。

在指定的作业场所或模拟操作现场集中进行,采用百分制现场评分,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三)工作表现主要考察员工的在岗综合情况。

考评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包括思想素质、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等)、技能学习(包括学习的内容、时间、成绩和向他人传授技艺等)、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专业论著等)、工作绩效(包括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安全及评先受奖等),以技术成果和工作绩效为重点。

采用百分制评定,满8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四)技术答辩主要考察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在统一的考评场所,根据技能和业绩总结报告、技术论文、当场自述和解答问题的情况,采用百分制当场评分,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按不同职业资格等级分别设置考评内容和计算鉴定总评成绩,职业技能鉴定总评成绩为百分制,且每一个单项成绩必须合格,总成绩按所占权重比例加权后达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

第五章考评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对考评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以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取得国家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种。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五个等级的技能鉴定。

考评人员以兼职为主。

第二十七条考评人员负责在规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定,对申报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审。

第二十八条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原则性强;
(二)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考评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考评员由鉴定站推荐,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书。

第三十条考评员的聘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
(二)根据鉴定的工种和人数,确定考评小组的组成人员,每个专业考评小组不少于3人。

考评员不足规定数额时,可提出申请,由指导中心协调派遣。

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组织会审和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应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三)考评员采取不定期轮换的方式派遣,在同一鉴定站内连续从事同一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考生所在单位的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建立考评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对考评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

聘任期满,应对考评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指导中心,根据对其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决定考评员资格是否保留。

第三十二条实施鉴定前,应组织考评员参加考务会。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守则、规章制度、技术等级标准、申报条件、鉴定规范、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要求等,重点是相关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考核、考评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带胸卡上岗;
(三)熟悉技能鉴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技术手段;
(四)按鉴定站的安排实施鉴定考核;
(五)认真做好技能鉴定有关记录和成绩登记;
(六)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考评员在接受培训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工资、奖金等各种待遇。

考评员的工作补助,根据指导中心的指导意见,由鉴定站提出标准,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三十五条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如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考评工作,吊销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罚。

凡有上述行为的考评员3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六章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鉴定站在每年12月拟定下年度鉴定工作计划,上报公司和指导中心批准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公布。

鉴定计划包括:鉴定工种名称、人数、等级等。

调整和变更计划须经公司和指导中心同意。

第三十七条在每次鉴定2个月前,鉴定站发布鉴定公告。

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所鉴定的工种名称、类别、等级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基本内容。

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同时报上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应向单位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应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初审,并集中向鉴定站办理报名手续。

第三十九条鉴定站对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和登记表,参加鉴定考核。

第四十条每个工种鉴定前必须制定鉴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聘用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组织考评人员集训,使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考核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第四十二条准备理论考场和技能操作考核场所、检测设备、工具,制定操作现场考核安全和技术措施,确定考核工作流程。

第四十三条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内容,对报考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考核。

第四十四条审定并公布考核成绩,整理鉴定资料。

第七章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十六条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鉴定站统一整理办证资料,上报指导中心审核,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验印后,职业资格证书发给本人,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鉴定站必须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登记制度,建档备查。

职业资格证书个人须妥善保管,遗失者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鉴定站申请按原编码补发。

第四十九条劳动部门与鉴定站要共同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和配套的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对非法印制、使用假冒伪劣职业资格证书及滥发证书的,除宣布所发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外,同时没收证书,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技能鉴定场地、兼职鉴定人员聘用、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及办证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及每年鉴定工种实际情况确定,并上报指导中心批准,鉴定前公布。

第五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非盈利性活动,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鉴定费用的收取、支付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手续,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审查。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鉴定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应有处罚,并取消其鉴定资格。

第五十五条鉴定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由指导中心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收回所发登记表和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鉴定站在指导中心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业务指导下,独立开展技能鉴定业务工作,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正当要求;同时严格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鉴定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XX煤炭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XX[2005]25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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