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服务指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2月30日以粤交运〔2009〕1438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6.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粤交运[2012]125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0月25日以粤交运〔2012〕1254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第五条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九类教练员。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2.02•【文号】厅公路字[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id]11140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了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工作,经部同意,广东、甘肃和山西省交通厅正在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式样和数据格式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格式,具体要求如下:(一)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和数据格式参照《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JT/T654-2006)执行,具体式样参见样卡1。
广东省拟对2009年1月1日后核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式样作部分调整,具体式样参见样卡2。
(二)由于尚未制订IC卡从业资格证标准,试点工作期间IC卡从业资格证暂按以下标准制作,具体式样参见样卡3。
1.外形尺寸。
IC卡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卡片,长、宽、厚分别为85.6毫米、53.98毫米、0.76毫米。
2.正面内容。
卡片正面印有“姓名”、“从业资格证件号”、“住址”、“从业资格类别”、“发证机关”、“有效期至”等6项文字内容和从业人员照片,其中“从业资格证件号”为从业人员身份证号,“从业资格类别”采用代码及简称(从业类别代码及简称见附件)。
3.背面内容。
卡片背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监制”三组文字和行业徽标。
4.底纹。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2017-03-20--教练车营运证办理、年审及备案相关表格--1--教练车营运证办理、年审及备案相关表格
配发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材料清单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登记表》;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实车查验记录表》;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等级评定);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教练员教练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6、教练车彩色4寸照片3张(车辆正面45度角);
7、经办人身份证明和驾校委托证明。
教练车备案材料清单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实车查验记录表》;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教练车标识申请表》。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度审核备案材料清单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实车查验记录表》;
2、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汇总表。
附件1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
实车查验记录表
附件2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登记表
教练车标识申请表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汇总表
驾校名称(章):年月日。
职业技能鉴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前点题卷二
职业技能鉴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前点题卷二[单选题]1.学员的静视野一般为()。
A.60度(江南博哥)左右B.80度左右C.100度左右D.180度左右参考答案:D[单选题]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A.都必须B.在违背经济效益时,可以不C.只有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才必须参考答案:A[单选题]3.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
A.职业资格证B.道路运输证C.从业资格证D.营运许可证参考答案:C[单选题]4.道路运输驾驶员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且未达30日的,一次计()。
A.20分B.5分C.3分D.1分参考答案:D[单选题]5.复杂交通环境下的综合驾驶知识教学适宜采用()。
A.模拟器教学B.磁板教学C.实车教学参考答案:B[单选题]6.对伤员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抢救时,两次用力吹气之间应间隔()。
A.2秒B.3秒C.4秒参考答案:A[单选题]7.教学计划,就是教练员规范实施教学,达到预期教学目标的()。
A.临时性文件B.规范性文件C.强制性文件D.指导性文件参考答案:D[单选题]8.教练员在课堂上遵照教学法则和美学尺度的要求就是()。
A.教学艺术B.教学方法C.教学过程D.教学能力参考答案:A[单选题]9.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为实习期。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参考答案:B[单选题]10.在社区或学校附近道路行车,遇到一个足球从路侧滚入路中时,教练员应及时提示学员()。
A.加速,从足球后面绕过B.会有儿童随后追赶足球C.追赶足球的儿童会在路边等待参考答案:B[单选题]11.为保证教学质量,教练员应()。
A.优先选择先进的教学手段B.选择成本低的教学手段C.在授课中视情选择教学手段参考答案:C[单选题]12.教练员职业具有的属性是()。
A.服从B.严格C.教学D.管理参考答案:C[单选题]13.柴油机的喷油器的作用是将()柴油,送到燃烧室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今天为大家讲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跑物流的公司或者个人要看起来~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要注意都合并之后就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啦。
审批流程:第1步: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第2步: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办理流程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 提交材料;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办理所需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营运证管理规范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
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输类、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输站场类。
(二)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4.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指南汇编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指南汇编澄迈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澄迈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目录工作准则3运政大厅办理各项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指南4道路运输业务工作承诺5-6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新增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示意图8转户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9-10县境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1-12县境内客运班线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3-14县境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5-16道路货运站(场)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7-1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9-20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2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2-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申请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4-25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6-27报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示意图及报考所需提供的材料28-30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制度31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32-34交通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制度35交通行政许可承诺制度36交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37交通行政许可投诉制度38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9-40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1违章处理程序管理制度42道路运输投诉受理制度43一次性告知制度4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45-46澄迈县港航管理所业务受理工作制度47-48澄迈县港航管理所窗口办事制度49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流程图50工作准则1、服从安排不沾轻怕重不表里不一2、刻苦学习不满足现状不无所作为3、勤奋敬业不刁难群众不多说少做4、尽职尽责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5、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6、维护秩序不乱扣乱罚不越权办事7、协调联动不干扰左右不设置障碍8、谦虚谨慎不骄傲自满不得过且过9、顾全大局不画地为牢不自出对策10、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不贪图享受运政大厅办理各项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指南尊敬的客、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为了便于您办理道路运输各项业务,提高我们的办事效率,体现我们热情、高效、便捷的服务,我所特为您提供在运政大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各项业务指南,让您满意是澄迈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联系电话:道路运输业务工作承诺各道路运输业户: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广大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群众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现结合我所各岗位道路运输业务工作实际,郑重做出如下承诺:一、票证制作(一)客货运输车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审验、营运车辆户籍迁出、《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等业务,根据业户提供该项业务必需、有效的有关资料,自受理该项业务起在二十分钟内完成该项业务的票证制作。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
第三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客货运输站(场)枢纽建设、应急运输保障以及农村客运发展等给予财政扶持,并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服务指南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
1.符合青岛市驾校发展规划;
2.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教学车辆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法的教练车牌证,并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申请材料:
1.《青岛市教练车注册登记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3.教练车车辆正前方45度角、9厘米*6.2厘米式样的防伪彩色整车照片2张(同车辆行驶证照片);
4.报废更新车辆,应同时提供相关报废手续(包括《青岛市教练车报废备案表》,原报废教练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等);
5.转籍新增车辆,需要提供原教练车转籍登记证书、二手车发票。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市民大厅三楼
咨询电话:8891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