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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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青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2023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2023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2023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甲方:供热公司/供热单位名称乙方:用户单位/用户名称【前言】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确定供热公司和用户之间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在供热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

【第二条】供热范围1. 供热公司承诺在热供应季节(具体日期由供热公司根据当地气候和政策确定)内,向用户提供相应的供热服务。

2. 供热范围包括用户所在建筑的供热系统维护、热水供应等。

【第三条】供暖价格和计费方式1. 供热价格以每平方米面积计费,具体价格由供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并在本合同附表中明确注明。

2. 计费周期为一个供热季度,即供热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3. 用户应按照每次计费周期内所使用的实际供热面积乘以供热价格来支付供热费用。

4. 供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供热费用 = 供热价格× 供热面积。

【第四条】供热质量和服务要求1. 供热公司应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应的保修、维护服务。

2. 供热公司应按时提供供热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的供热问题和投诉。

3. 供热公司应保证供热设备和管网的安全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使用规定1. 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供热设备和热水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损坏设备。

2. 用户不得私自对供热设备和管网进行改造或其他不当行为,如有需要应及时向供热公司申请并得到许可。

3. 用户应合理利用供热资源,节约用能,防止浪费。

【第六条】费用支付1. 供热费用的支付期限为每个计费周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

2. 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将供热费用按时支付给供热公司。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用户未按时支付供热费用,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自应付款项到期日起15天内付清。

2. 若供热公司未按时提供供热服务或供热设备出现故障,应提供相应赔偿或返还费用给用户。

青岛供热条例

青岛供热条例

需要供暖的入住率60%以上要求供暖的进来看看!(重要文件)胶南市供热办公室关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市供热办公室就汇祥花园业主提出的问题向青岛市供热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现答复如下:1、第十四条内容: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入住率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供热设施安装率达到单元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2、条文解释:1、“已具备供热条件”是指一是小区要有热源,二是集中供热管道要铺设完毕,三是小区内部要有换热站,四是小区入住率交费率达到60%。

2、新建小区供热缴费率需达到60%以上,方可供热。

3、已达到供热条件的小区内的新建住宅,单元缴费率达到60%的,供热部门应予供热。

4、入住率(取暖费交费率)的计算方法:小区取暖费交费户数除以小区总户数。

2008年11月20日胶南市供热办公室请大家仔细看看入住率= ?!!看看人家供热办的“人才”的解释!附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content/2007-08/15/content_16423.htm 方便大家查阅啊!别的我没法再说了,我实在太佩服他们的解释了!!!!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

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

合同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合同编号:QF12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供热企业):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用热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合同标的:甲方提供的热能服务,乙方支付相应的热能费用。

合同价款:按照青岛市规定的热能收费标准,乙方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支付热能费用。

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履行地点:甲方提供的热能服务地点为乙方所在地址。

履行方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提供热能服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热能费用。

违约责任:1.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提供热能服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热能费用,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供热企业):__________ 乙方(用热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合同2024版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合同编号:QF12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供热企业):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用热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合同标的:甲方提供的热能服务,乙方支付相应的热能费用。

青岛供暖合同范本

青岛供暖合同范本

青岛供暖合同范本甲方(供热单位):名称:[供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供热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用热户):姓名:[用热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用热户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供热资质和能力,乙方有供暖需求,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供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供暖时间和温度1. 供暖时间:按照青岛市相关规定,供暖期自每年[起始日期]至次年[结束日期]。

2. 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应不低于[最低温度标准]摄氏度。

二、供暖费用及支付方式1. 供暖费用标准: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本供暖季乙方应缴纳的供暖费用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年[缴费截止日期]前,将供暖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

3. 逾期缴费: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供暖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缴纳金额的[逾期违约金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逾期期限]日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暖服务,直至乙方缴清欠费及违约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安全、稳定、连续的供暖服务。

2. 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

3. 对乙方的用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用热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因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暖服务的,应提前[通知期限]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暖。

5. 接受乙方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供暖费用。

2. 合理使用供暖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损坏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增加供暖面积或改变用热性质。

3. 配合甲方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

4. 发现供暖设施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甲方:(供热公司名称)乙方:(用户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范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供热服务,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合同的供热服务范围包括(具体供热服务范围)。

第二条计费方式和费用标准1.供热费用计费方式为按照乙方使用的供热面积进行计费。

2.供热费用标准为人民币(金额)/平方米/季度。

具体费用标准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为准。

第三条供热期限供热期限为每年的(具体供热期限),具体时间以甲方发布的供热通知为准。

在供热期限内,甲方将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供热标准提供稳定的供热。

第四条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1.乙方应按照供热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供热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应保证支付的费用准确无误,甲方收到乙方的供热费用后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五条供热设备的使用和维护1.乙方应妥善保管供热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热水管道,不得私自改变供热设备设置。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定期保养供热设备;如发现供热设备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和处理。

3.乙方应按照供热标准使用供热设备,不得违反供热安全规定。

第六条合同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提前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2.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的供热服务,应提前(具体提前期限)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违约情况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供热的,甲方应负责解决问题,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故障或其他问题,影响供热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

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

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青岛供暖时间2023-2024正式供热时间: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以供热公司实际情况为准。

试运行时间: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青岛供暖收费标准:?据青崂价格【20XX】1号文件,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据青崂价格【20XX】4号文件,其他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34.7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调整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使用面积30.40元/平方米;非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38.25元/平方米。

?据青岛能源集团,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40元;其他类用户市内三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6元。

青岛供暖缴费时间居民用户于 9月1日开始缴纳热费,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应于11月15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

青岛供暖缴费方式01 手机缴费微信公众号:关注“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指尖业务”——“缴费业务”——选定“供热单位”(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输入“缴费户号”,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微信:依次点击“我”——“服务”——“生活缴费”——“供暖费”——选定“供热单位”(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输入“缴费户号”,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支付宝:依次点击“生活缴费”——选择城市(青岛市)——“暖气费”——选定“供热单位”(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输入“用户编号”,按操作流程完成缴费。

02 线下营业厅缴费青岛能源集团所属供热辖区内用户也可到集团“一站式”综合服务营业厅进行缴费,您也可在营业厅办理供气、供热、公用事业便民收费各项服务业务。

03 银行缴费您可持供热证或用户信息卡上的用户编码,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缴费,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缴纳,能源集团所属供热单位供热费代收银行:青岛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限网银、手机银行)、齐鲁银行。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5【生效日期】xx-10-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民用公共建设,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10-08)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10-08)

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SZGY 003—2013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2013-10-08发布2013-11-01实施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供热办公室、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于希军、孙海波、吴丹、高璐、崔国栋。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城市供热的术语和定义、供热质量、经营要求、服务要求、安全应急服务及监督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576—2001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CJJ 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T 88—2000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2007年修订)》《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力网向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

3.2 供热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等。

3.3 热用户是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居民热用户(以下简称热用户)。

3.4 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在供热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居民热用户进行检测,根据供热系统的不同和当地实际,选取一定比例的检测面积,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为合格温度。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经济、财政、物价、建设、土地、规划、市政、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城市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达到下列规模: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单台容量不低于7兆瓦(10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其他区域单台容量不低于2.8兆瓦(4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青市政公用[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61号)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材料目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青价格[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8〕240号2008年10月31日)各供热企业:为规范集中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供热分类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

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二、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形式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的确定1、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

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作为供热服务的提供方,青岛市供热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居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供热服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供热市场,青岛市供热公司推出了供用热合同,通过按面积计费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供热服务。

供用热合同是供热公司与居民之间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供热服务的顺利进行。

按面积计费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计费方式,它基于居民住房的实际面积来确定供热费用,避免了按人头计费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这种计费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反映居民的实际供热需求,还能够激励居民节约能源,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

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对于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明确了供热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供热公司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温度提供供热服务,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合同规定了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居民有权要求供热公司按时提供供热服务,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供热费用。

这种双方的权益保护机制,有效地维护了供热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按面积计费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供热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过去,供热费用往往是按人头计费,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比如,家庭成员较多的居民,每人支付的供热费用就会相对较低;而家庭成员较少的居民,则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供热费用。

这种不公平现象在按面积计费的方式下得到了有效避免,每个居民按照住房的实际面积来支付供热费用,确保了供热费用的公平合理性。

除了公平合理的计费方式,供热公司还通过不断提升供热系统的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加高效的供热服务。

青岛市供热公司采用先进的供热设备和技术,不断改进供热系统的运行方式,提高供热效率。

通过优化供热管网的布局和维护,减少能源的损耗和浪费,使供热系统的运行更加高效稳定。

这不仅能够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还能够降低居民的供热费用,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标。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青城管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2号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我局修改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燃具包括居民用户使用的以燃气作燃料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

第三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具的设计、安装、改装、拆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推广应用具有远程报警功能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提倡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设置螺纹接口的阀门和过流切断、欠压保护的安全装置。

新开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宜使用螺纹接口的燃具。

提倡居民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

第四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doc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doc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用热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_。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A.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用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2.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供热期限及质量3.1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供热质量及服务。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精选3篇)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精选3篇)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第二篇)合同编号:QF12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摘要:本合同旨在规定供用热的相关事宜,包括供热单位、收热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用热合同须遵守青岛市相关法律法规,按面积计费方式进行收费。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第一条供热单位1.1 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为提供供热服务的法定机构或公司。

1.2 供热单位负责向收热单位供应符合要求的热能。

1.3 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二条收热单位2.1 收热单位:收热单位为需要供热服务的法定机构或公司。

2.2 收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供热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2.3 收热单位应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并保持供热设备的清洁和正常操作。

第三条收费标准3.1 收费方式:供用热费用按照收热单位的使用面积进行计费。

3.2 收费周期:收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向供热单位支付费用。

3.3 收费标准:具体的供用热费用标准由供热单位和收热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条合同生效和终止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合同期间为____年。

4.2 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 终止条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合同可提前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出现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签字生效。

6.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热单位和收热单位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收热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第三篇)[您的名字][您的职务][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合同编号:[编号]日期:[日期]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QF12甲方:[供热公司全称]地址:[供热公司地址]联系人:[供热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供热公司联系电话]乙方:[使用方全称]地址:[使用方地址]联系人:[使用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使用方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拟使用甲方供应的热能,甲方同意供应该热能,并且双方达成如下合约: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

2025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2025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背景介绍供暖费用一直是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各地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在青岛市,供用热的计费方式为按面积计费,也就是根据每平米的使用面积来收取费用。

这种计费方式在青岛市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受到了不少居民的反对和诟病。

计费方式青岛市的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具体计费方式如下:•计费周期:从供暖开始到供暖结束,每个整月为一个计费周期。

•计费标准:每平方米按每个冬季期间使用面积为基数收取,即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计费公式:费用 = 每平方米单价× 使用面积× 计费周期(月数)以某社区为例,该社区采用了40元/平方米的计费标准,以一个户型面积为80平方米的家庭为例,其计费公式为:费用 = 40元/平方米× 80平方米× 6个月 = 19,200元居民反响按面积计费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使用面积较小房屋的居民的负担,但也造成了一些用户的不满和反对。

一方面,使用面积较大的居民相对来说,每平方米的费用反而较低,因此他们感觉自己“吃亏了”。

例如,以与前面同样的标准计费,一家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家庭,需支付的费用为:费用 = 40元/平方米× 200平方米× 6个月 = 48,000元这与使用面积更小的家庭相比,他们实际上每平方米的费用更少,因此他们认为自己被不公平对待了。

另一方面,使用面积较小的居民可能面临着过高的供热费用。

例如,如果一个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的居民,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费,他每个月要支付1,333.33元的供热费用,而这个费用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实在是太高了。

政策调整为解决居民的不满和反对,青岛市政府不断调整供用热计费标准。

近年来,政府开始采取补贴的方式,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费用补贴。

具体措施如下:•对特殊困难家庭、五保对象、低保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重度残疾人家庭等家庭实行降低或者减免供暖费用的优惠政策。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在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

具体细节和条款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合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内容:
1. 合同双方:热供应单位(一般是供热公司)和热用户(例如住户或企事业单位)。

2. 热供应范围:明确供热公司负责提供供热服务的范围,包括具体的区域或建筑物。

3. 计费方式:根据供热面积来计算供热费用。

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来计算,例如每平方米X元的价格。

4. 合同期限:规定供热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一般是以年为单位。

5. 使用要求:规定热用户在使用热能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合理使用、不浪费等。

6. 费用支付:规定热用户需要按时支付供热费用的方式和期限。

7. 协议解除: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8. 违约责任:明确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追究法律责任、索赔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内容,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

供用热合同一般是由供热公司提供,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沟通。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经济、财政、物价、建设、土地、规划、市政、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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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2005-12合同编号: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供热人用热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热人(简称甲方):用热人(简称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生产地点为。

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乙方用热地点、面积A、用热地点:。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平方米。

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用热费: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名称居室厅卫生间内走廊厨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散热器数量散热器型号计费文件及价格计费总面积应交热费质量标准18℃±2℃ ,不低于16℃≥10℃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用热建筑面积(M2)收费文件及价格应交热费质量标准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

供热质量及服务。

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供热质量的检测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

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 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 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

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

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甲方每年月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

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送达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存档和备案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

(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

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合同生效、期限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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