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借款合同中,对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效力如何是人们关注的。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围绕贷款犯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在债权人涉嫌违法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在债务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债权人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该金融机构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此并无争议;而对债务人(借款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特别是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主要指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问题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类民事纠纷的通常情形是,出借人金融机构并无明显过错,不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与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等情形。对此类情形下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法院相关案例的调查分析,梳理出三种不同的认定结果。

(一)借款合同无效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

是:

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但犯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民事判决却认定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则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两者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效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就不能有效。刑事法律是最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案例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江苏银行溧水支行与溧水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骗取贷款罪,案涉借款合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担保人因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中国银行高淳支行与高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所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对中国银行高淳支行的贷款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借款合同有效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

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

虽然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因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其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从民事法律角度即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行为人是杏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该三个要件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三)借款合同可撤销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在刑事上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其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相关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在农发行科尔沁支行与万通公司、利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属被欺诈一方,其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在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的判决中认为,虽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该借款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应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等。

对三种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分析对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

所涉借款合同三种不同的效力认定,追本溯源,发现其源于三种不同的司法观念。

(一)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先刑后民最初存在于诉讼法领域,后逐渐发展蔓延到实体法领域,并在司法实践中深入人心,不仅仅成为制度层面的做法,而且已经演化成普遍接受的司法观念。先刑后民主要基于的理念是公权与私权并存时,公权优先于私权,更深层次原因是国家本位主义,即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正是在这种观念支撑下,不少法院的判决甚至规范性意见认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二)刑民并行

刑民并行是指如果某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所涉及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可以分别审理,不存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先后的问题。刑民并行模式的运行基础在于

多个法律事实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刑事审判结果和民事审判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其一般源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到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较为典型的表现是同一主体所实施的两个或以上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此时基于行为主体的重复性和法律事实的牵连性,导致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产生交叉。

正如一些学者所述,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位阶关系上地位平等,两者在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方面同等重要,只是角度和方法不同而已,没有优劣、重要和非重要之分,故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独立运行,即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从制度功能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惩罚,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救济,制度功能的迥异说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质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程序独立运行以实现惩罚与救济两种不同法律效果的必然性。

(三)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是指在处理某些刑民交叉案件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先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并且民事诉讼程序得出的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先民后刑虽然没有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支撑,但在司法实践特别是在产权确认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亦大量存在,且在先刑后民一度为各界所批判与诟病的集聚中,学界支援先民后刑的声音顺势而起并开始逐渐凸显。

有学者指出,在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适用法律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者第三种办法,体现着一个社会的价值理念。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中国社会,不仅要提倡一种民本思想,还要在法律活动中实践这种思想。对于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

有学者称,司法入口的刑民二分法与司法过程的逻辑三段论一样不能排除情感因素作用,刑民交叉案件显然是在严格刑民二分法观点透视下的模糊和边缘地带,在不能区分刑民交叉案件的情况下应遵循超越极端、回归情感的思路,即采用民事优先的问题解决模式,从而达到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有学者认为,从秩序与自由、刑罚之谦抑精神及强调尊重当事人的私权角度来分析,选择先民后刑模式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平衡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最佳选择。

借款合同相关理论与现实的对接虽然上述三种理论学说在解释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争议方面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需要予以具体剖析。

(一)对先刑后民的质疑批判

虽然先刑后民的生成在当时背景之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的深人和公民权利保障理念日渐显现,该观念受到日益强烈的质疑或批判:

一方面,先刑后民漠视或变相剥夺被害人的权利,与法律公正价值相违。先刑后民政策的运用剥夺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使其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维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秩序亦长期得不

到恢复,其无疑是告诉刑民交叉案件的被害人,私人财产权利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国家处理刑事犯罪完毕后,才允许个人权利的诉求,至于私人权利能否有效保护在所不问。

而且,由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奉行的是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理念,即使被告人供述承认犯罪事实,缺乏相应证据印证,也不能定罪量刑,而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被告一旦作出真实的自认,法院调查程序即可终止,支持原告之请求。故先刑后民政策的实施,将刑事诉讼认定事实作为民事诉讼之前提,实质上置被害人于不利之境地。这种漠视公民私权的做法牺牲的是法律的公正,换回的也不是效率,实属于双亏之举。

另一方面,先刑后民的司法滥用,与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相背离。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要求对于某种危害行为,应首先考虑其他法律调整适用的可能性,运用刑法干预适当延后,表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是适当限制刑法,相应扩大民法,尽可能地用民事规则来先行处理纠纷,只有在民事程序确实难以实现法律目的时,才由刑事程序介入,而先刑后民却完全颠倒了这个顺序。

(二)对先刑后民及先民后刑的理性解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两者有着不同的制度功能和调整范围,没有绝对的先后之分。从法律效果而言,刑事责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严厉的制裁性、惩罚性,民事责任表现为矫正性、补偿性。

既然刑与民有着不同实践功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适用上,应

该根据具体案情扬长避短,尽可能追求两者相互协调、相得益彰;既无绝对的先刑后民又无绝对的先民后刑,也不能过分强调公权或私权的优先性。

那种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是公权优于私权的观点实际上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先刑后民模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权优于私权,更不能把先刑后民等同于只刑不民。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款反映出在公权行使与私权救济上,私权的实现是优先的。同时,由于民事责任不应该且事实上也不具备消解刑事责任的机能和功效,刑罚权的实施过程就是社会利益维护的过程,过分强调私权而忽视公权是对更广泛私权的潜在侵蚀与戕害,故不能过度强调公民私权的重要性进而主张民事优先的纠纷解决模式,亦不能把先民后刑理解为只民不刑。

(三)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路径选择

因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点是对国家刑罚权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予以衡平保护,在路径选择上,是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并行,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属性不同,其具体适用模式也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可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法律事实牵连型。因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

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竞合型。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主体所为的特定法律事实被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双重评价,进而产生的刑民交叉问题。

第三类,行为主体为一个特定的法律事实,只是这一特定事实难以被确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从而形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结合上述种类划分,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如下途径:

第一,对于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是例外。该类型在事实的查明上一般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刑、民责任追究上也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故原则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独立、同时进行,并辅以例外情形以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对于法律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是例外。原因是刑事、民事法律事实是基于同一客观事实产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有国家侦查机关的介入,取证能力较强,取证要求以及证明标准更高,选择先刑后民往往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能够避免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

第三,当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到刑事案件罪与非罪或量刑轻重时,宜采用先民后刑原则,这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一般产权纠纷。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律师版】 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为________。 风险告知: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说明钱款用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_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风险告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四、借款期限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模板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模板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二

关于如何降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被认无效法律风险之方案

关于如何降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被认无效法律风险之方案 文/江航标律师 已知:A控股的甲公司欲借款1500万,出借方为乙公司。借款目的为补足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出让金(工业变更为商业);期限为约定借款之日至变更成功之日;利率待定。 又:A不希望乙公司利用此次借款行为,成为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也担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一、常见的借款方式及弊端: (一)方式 甲乙公司直接签订15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和附条件的期限,并进行转账。(二)弊端 此种借款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明文禁止,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借款合同无效(尽管在法理上是很有争议的),其法律后果是,对约定的利息要予以收缴,并对出借方处以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间签订这种合同,如果甲公司缺乏诚信,则它完全可以在还款时,要求减少,甚至不付利息(尽管是实现支付利息,但它可以在本金中另行抵扣);而由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乙公司诉至法院,最后的结果不仅是拿不到利息,还要支付律师和承担诉讼费用,甚至还要被处罚,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乙公司只能答应甲公司的不诚信要求。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君子协议,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诚信,该合同就是一纸废文。 (三)法律依据 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4、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二、建议的借款方式 (一)方式一——委托贷款 合法有效,细节不表。 (二)方式二——民间借贷 1、方式 A和乙公司签订15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同期央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期限为固定(双方可以估计实现土地性质变更大概所需要的时间),然后由于公司和自然人之间无法实现转账,故A指示乙公司将钱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收款,视为A 收款。 2、分析 1)效力分析 A和乙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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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O-FS-PD536 标准借款合同格式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标准借款合同格式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按委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依法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逄,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到期前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

篇一: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所: 乙方(借款人):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达成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 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 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 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写规范的借款合同以避免纠纷的,那怎么认定这一类的金融借款合同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XX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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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 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借款合同标准完整版

借款合同标准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标准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贷款方: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

简单版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

简单版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 当公司需要资金的时候就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去借钱了,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看看借款合同,希望大家来才看看哦 公司借款资金合同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公司借款合同阅读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篇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来源:大律师 【案情】XX年3月7日,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的扶某为其妻曾某供给,向该信用社40000 元。合同约好:某信用社向曾某供给告贷40000 元,用于建房;告贷期限为XX年3月7日至XX年12月31日;告贷月利率为%。;由扶某对告贷本息及有关费用承当连带担保职责。XX年,扶某因经济疑问被判刑。告贷到期后,曾某、扶某未归还告贷,某信用社遂诉至法院。 【不合】对本案的和是不是有用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尽管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但可以发放担保告贷,而且《》并没有制止彼此供给担保,故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用;另一种观念以为,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现已建立,但不契合合同有用应具有的条件,均属。 【分析】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合同的建立即合意的达到。合同建立与否纯属现实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合同是不是现已存在。从合同的形式上讲,原则上只需有了、意思表明和标的这三项要素,就可以建立合同。本案中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缔约当事人之间通过与的程序达到的合意,而且包含了合同建立应当具有的缔约当事人、意思表明和标的三项要素,在形式上完全契合合同建立应当具有的要件。因而,该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归于现已建立的合同。

合同的收效是指依法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令拘束力。与否为法令价值判别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某一合同是不是契合法令精力和规则。合同能够发生法令拘束力,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从实质上看,合同的法令约束力或合同的效能,并非直接来历于当事人的毅力,而是来历于法令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合意契合国家的毅力和社会利益,因而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毅力以拘束力,请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实行合同,否则将依托国家强行力强行当事人实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职责。合同的效能反响了法令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估。一起,合同的有用性是附条件的,假如契合这些条件,则建立合同;假如不契合这些条件,就是无效合同。本案中,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某信用社、曾某与扶某表面上存在合同联系,但实际上缔约当事人追求的合同法令联系并未建立起来。因为担保法中的是指和以外的(包含、别的组织或者公民)作为确保人,以其诺言和不特定的财物向债权人许诺,确保债款人实行,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担保方式。是以别人债款的实行作为担保对象,本案中的确保虽名为“确保”,但因告贷人曾某与确保人扶某是夫妻,归于共同利益主体,扶某为曾某的债款实行所作的确保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个的债款实行所作的确保,不是担保法上的确保。因而,该40000 元告贷实际上不是担保告贷,而是信用告贷。又因为告贷合同中的告贷人曾某归于《商业银行法》所指的联系人,因而该告贷合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0 条规则的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的规则。《合同法》第52条规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

最高法案例: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最高法案例: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 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 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借款到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白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 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 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

个人借款合同书标准完整版

个人借款合同书标准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合同书标准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下面是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书标准范本,欢迎阅读! 篇一: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0085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示范合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示范合同) 公司对公司借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借款方):乙方(贷款方):丙方(保证人): 甲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1.一次性贷款2.分期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月。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个月,自年日起,至年月借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还款方式: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第七条担保条款 1、甲方将本公司(或个人)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若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2、若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丙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3、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6、由于甲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若逾期未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甲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本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对甲方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甲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

金融诈骗罪案例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南国都市报 诈骗银行数千万总经理被判死刑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以“以存放贷”名义,以获得高利息为诱饵,将存款户的巨额资金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存款户印鉴等,将存款户的存款挂失,然后取出挥霍。 近日,如此诈骗巨额资金的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印签诈骗贷款数千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海口中院一审判处首犯死刑,原银行工作人员也得到了相应惩罚。 “以存放贷”是假 内外勾结密谋骗取存款户资金 1996年6月,海南A公司要求B商业银行以“以存放贷”方式提供港币3000万给公司使用,B商业银行除在存款银行获得正常利息外,还可由贷款企业付给高息。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包某多方联系未果。时任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范起明得知此事后,找到严、包二人称:如能把款存入范指定的银行,范就可将款贷出,但贷款后需两家平分使用。 此后,范多次找时任C银行分理处主任的陈子勉商量“以存放贷”之事。同年7月,陈子勉在明知分理处无权放贷的情况下,仍按范的要求对B商业银行和A公司的负责人谎称可以“以存放贷”,由用款单位支付高利差。B商业银行因此打消顾虑决定以此方法给公司融资。同年7月8日,A公司与侨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联系存款3000万港币存入C银行分理处定期一年,侨光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贷出的资金由A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万,到期后还本付息,其余款项由侨光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日,B商业银行在C银行分理处开设了港币活期存款账户,并预留了印鉴。 贪高息受骗 某银行3000万元坠入陷阱 同年7月15日,B商业银行存入该活期账户3100万元港币。7月26日,B商业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由B商业银行存款3000万港币,定期一年,A公司负责在转定期半年内付清存款

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规则十条 一、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但其当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后王某以该款非其所贷为由拒不还款。在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王某当时不知情,但当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时,其未表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该借款合同的追认,因此应认为该合同有效,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本案中,李某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李某即实施了一种代

理行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王某因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代王某所签借款合同有效,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20XX年第2期(总第457期)。 二、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属有效 【案例1】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与上海银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实业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 广西临桂县城市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神农架林区支行欠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XX]第18号) 【最高法院观点】 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与上海银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实业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个人借款合同标准范本

编号:YB-HT-004604 个人借款合同标准范本 Standard model of individual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个人借款合同标准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①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虽然如此,但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称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容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高利贷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目录 银行诈骗案 (3) 7.28 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3)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 (3) 中信银行10 亿票据融资诈骗案. (3)

银行诈骗信息“肆虐”磐安. (4) 酒鬼内鬼 (4) 证券市场诈骗案 (5) 重庆证券诈骗案 (5) 青海证券诈骗案 (5) 兰州证券诈骗案 (5) “新国大”证券诈骗案. (6) 民生证券被勒令停开账户半年前员工涉10 亿诈骗案 (6) 长江证券董事长被查曾被举报父子诈骗8000 万港币 (6) 互联网金融诈骗案 (7) P2P东方创投被判非法吸储 (7) 农行关停P2P接口39 亿票据诈骗案殃及池鱼 (7) “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7) 泛亚“日金宝”案件:12 月才公布正式立案 (7) e 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近400 亿元:初期立案侦查阶段 (8)

银行诈骗案 7·28 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2004年,山西太原发生了“7.28 特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这让当时山西太原的银行业几乎无一幸免,同时这也是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 通过警方的调查发现,“ 7.28 ”系列金融诈骗案是一帮窃贼通过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各大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再以直接提现、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巨额资金,组建了一条运作顺畅的“蒸发存款流水线”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为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 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 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 亿元。由于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因涉及齐鲁银行的诈骗金额最多,逾70亿元,因此,刘济源案又被称为“齐鲁银行案”。 2012 年1 月,山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涉案的20 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立案调查,其中涉及厅级干部9 人、 处级干部6 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 中信银行10 亿票据融资诈骗案 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称,中信银行兰州分支机构的一名员工从2015年5月至7 月份伙同其他人伪造用作抵押贷款的文件以便得到银行承兑。知情人士还称,随后得到的银行承兑分好几次被折价出售,这导致改行的总缺口达到9 至10 亿人民币。 其中一位知情人士称,这些钱之后被投入到股市之中,在中国股市出现大跌之后,改诈骗案才被发现。中信银行的一位领导对于此事拒绝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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