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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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篇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来源:大律师

【案情】XX年3月7日,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信用社)的扶某为其妻曾某供给,向该信用社40000 元。合同约好:某信用社向曾某供给告贷40000 元,用于建房;告贷期限为XX年3月7日至XX年12月31日;告贷月利率为%。;由扶某对告贷本息及有关费用承当连带担保职责。XX年,扶某因经济疑问被判刑。告贷到期后,曾某、扶某未归还告贷,某信用社遂诉至法院。

【不合】对本案的和是不是有用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则,尽管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但可以发放担保告贷,而且《》并没有制止彼此供给担保,故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用;另一种观念以为,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本案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现已建立,但不契合合同有用应具有的条件,均属。

【分析】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合同的建立即合意的达到。合同建立与否纯属现实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合同是不是现已存在。从合同的形式上讲,原则上只需有了、意思表明和标的这三项要素,就可以建立合同。本案中的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缔约当事人之间通过与的程序达到的合意,而且包含了合同建立应当具有的缔约当事人、意思表明和标的三项要素,在形式上完全契合合同建立应当具有的要件。因而,该告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归于现已建立的合同。

合同的收效是指依法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令拘束力。与否为法令价值判别疑问,其含义在于辨认某一合同是不是契合法令精力和规则。合同能够发生法令拘束力,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从实质上看,合同的法令约束力或合同的效能,并非直接来历于当事人的毅力,而是来历于法令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合意契合国家的毅力和社会利益,因而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毅力以拘束力,请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实行合同,否则将依托国家强行力强行当事人实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职责。合同的效能反响了法令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估。一起,合同的有用性是附条件的,假如契合这些条件,则建立合同;假如不契合这些条件,就是无效合同。本案中,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某信用社、曾某与扶某表面上存在合同联系,但实际上缔约当事人追求的合同法令联系并未建立起来。因为担保法中的是指和以外的(包含、别的组织或者公民)作为确保人,以其诺言和不特定的财物向债权人许诺,确保债款人实行,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的担保方式。是以别人债款的实行作为担保对象,本案中的确保虽名为“确保”,但因告贷人曾某与确保人扶某是夫妻,归于共同利益主体,扶某为曾某的债款实行所作的确保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个的债款实行所作的确保,不是担保法上的确保。因而,该40000 元告贷实际上不是担保告贷,而是信用告贷。又因为告贷合同中的告贷人曾某归于《商业银行法》所指的联系人,因而该告贷合同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0 条规则的商业银行不得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的规则。《合同法》第52条规

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令、的强行

性规则。”因而,本案中的告贷合同因违反了法令的强行性规则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故作为告贷合同的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篇二: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在大多数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

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

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 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 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

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 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

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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