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土资源部新规定旧规定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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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08年12月3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7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二○○九年元月十四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8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2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239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籍字[1994]第357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5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21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6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7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524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8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40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9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11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0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5]第47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11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专用章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09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1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京地发(地)[1994]第1号与《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不符1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281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用[2007]21号)替代15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京房地地字[1996]第256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16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房地产管理机构已变化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滞纳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98号与现行规定不符1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9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873号)替代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法字[2000]368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6号与现行土地分类标准不符2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2002]489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717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302号)替代2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2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和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2]993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替代2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替代2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2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50号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京财政二[2007]823号)替代3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3]22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出让合同》、《北京市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1023号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符3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热[2003]673号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4]1911号)替代3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零星分散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管理的有关》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3]905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镇私房院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600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752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程序》和《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替代3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4]689号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3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宣传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46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草皮生产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集 [2004]326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3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改进和完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3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报全成本投资核算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试点项目的通知京国土房管集[2004]679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试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时进行权属调查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48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157号)替代4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热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及资料汇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储[2004]246号主要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4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征[2005]215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征[2008]16号)替代4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更正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512号与《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不符4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的通知京国土用[2006]33号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46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国土籍[2006]403号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京国土籍[2007]498号)替代47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确定砖瓦粘土矿和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征收标准的通知京地矿[1994]245号部分调整对象已消失;另有新规定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承包的通知》京房政字 [1993]第372号适用期已过2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内联乡镇企业的手续问题的答复》京房地权字[1997]第005号适用期已过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9]第746号选用期已过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适用期已过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南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中地价款收取标准的批复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37号适用期已过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质量统检工作的通知适用期已过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209号适用期已过8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换发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储[2002]516号适用期已过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08号适用期已过10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粘土砖生产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47号适用期已过1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范围内砂石场关停方案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成立局矿业权评估委员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812号适用期已过1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城镇国有土地分类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4]547号适用期已过1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北京市土地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209号适用期已过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函京国土环[2004]133号适用期已过16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7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2004]659号适用期已过18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产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50号适用期已过1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门头沟分局委托组建矿业执法队伍的请示的批复京国土人[2005]461号适用期已过20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地热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热[2005]530号适用期已过2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706号适用期已过2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矿[2005]906号适用期已过2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07]780号适用期已过2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近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 [2005]292号适用期已过2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的通知京国土环 [2007]153号适用期已过——结束——。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

2018年4月4日起地质勘查资质正式取消4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宣布正式废止!而此前国土资源部根据此条例制定公布的《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是否也会随之废止?目前还未看到正式文件通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期至今历经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多头管理阶段和资质统一归口管理阶段。

完全计划经济阶段(建国初期—1982 年)从建国初期到1982 年期间,中国对地质勘查实行完全以行政命令和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管理。

1980 年地质系统开始试点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

在这一阶段,地质勘查单位为事业单位,接受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查任务,并领取国家工资,地质勘查市场没有形成,国家没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地质勘查不需要任何资质。

多头管理阶段(1982—1991 年)1982 年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后,赋予地质矿产部新的职能之一就是“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

“协调”说明不是“主管”,在当时情况下地质勘查处于“多龙治水”的局面,地矿、冶金、黄金指挥部、有色金属、煤炭、石油、核工业、化工、建材、轻工等部门均有地质勘查队伍。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1988 年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

”从此开启了地质勘查行业统一管理的新局面,为全行业统一的政策法规及行业规划、管理协调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办法》修订背景、重点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土地储备在调控土地市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规划、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总体上有效可行,对土地储备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其中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近年来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在机构、职能、融资、信息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衔接之处。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停止新增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融资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在推进贷款转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过程中,亟须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为此,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总结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修订形成新《办法》,以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

新修订的《办法》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7个部分,共26条。

新《办法》特别明确了土地储备实行名录制管理,深化和健全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推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融资方式调整,要求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

土地储备实行业务全流程管理新修订的《办法》对土地储备业务全流程管理作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测算资金需求以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细化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内容,规定了报批程序,提出各地应编制土地储备3年滚动计划,作为指导未来3年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据。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9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8))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8))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8))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地图是用于导航的专业图纸,而地图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地图要进行相应的审核,我国也有专门审核地图的法律,那么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34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定》对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以及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进行了规范。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地图审核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等。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对于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教育学习文章】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教育学习文章】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发改财金〔2018〕37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范文】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范文】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解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11月21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收悉。

现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

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18]4号颁布⽇期:2018-03-09执⾏⽇期:2018-04-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为,部制定了《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请转发⾄辖区内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协会和⼟地估价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

本《规范》⾃2018年4⽉9⽇起施⾏,《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20号)同时停⽌执⾏。

各地⾃⾏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本《规范》不⼀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8年4⽉9⽇前受理,⾄4⽉9⽇仍未出具⼟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本《规范》执⾏。

2018年3⽉9⽇附件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地估价国家标准、⾏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资源部提出并归⼝。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资源部⼟地利⽤管理司、中国⼟地估价师与⼟地登记代理⼈协会。

本规范由国⼟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地使⽤条件、发⽣⼟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本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租赁、集体建设⽤地使⽤权依法⼊市、国有农⽤地使⽤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

2 引⽤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规范中引⽤⽽构成本规范的条⽂。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

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表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字号时间废止文件、字号部门规章1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1989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1994年12月28日同上3 《土地信访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1997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8号4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1989年3月22日同上5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6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1989年5月8日同上7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1990年9月28日同上8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1991年8月26日同上9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1994年1月14日同上10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有新规定1989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8号11 《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13号1991年9月2日同上(体制已发生变化)1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1999年3月2日同上(国务院已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范性文件1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1983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号)2 《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储发〔1985〕43号)1985年3月20日同上3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624号)1986年10月16同上日4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213号)1987年4月20日同上5 《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502号)1987年11月25日同上6 《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金地〔1988〕9号)1988年3月19日同上7 《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21号)1988年6月21日同上8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8〕290号)1988年8月16日同上9 《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8〕112号)1988年9月15日同上10 《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1988年11月22日同上11 《审查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年度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89〕155号)同上1989年11月24日12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28号)1990年1月1日同上13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0〕40号)1990年3月21日同上14 《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建国〕字第9号)1990年5月10日同上15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165号)同上1990年5月12日16 《关于加强地(市)、县矿管经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0〕357号)1990年10月22日同上17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250号)1991年9月24日同上18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储〔1993〕21号)1993年2月2日同上19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64号)同上1994年10月17日20 《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194号)1994年12月5日同上21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4〕209号)1994年12月23日同上22 《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地发147号1987年3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8号)23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储发27号1987年3月31日同上24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同上25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同上26 《关于解决地(市)、县矿管经费的通知》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地发261号1988年7月25日同上27 《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同上16日28 《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储129号1989年9月30日同上29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398号1989年12月2日同上30 《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45号1990年4月17日同上31 《关于理顺部分市(地)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关系的通知》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地发280号1990年7月20日同上32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1990年9月10日33 《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国土[规]字第60号1990年9月27日同上34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432号1990年12月28日同上35 《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 字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同上36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91年4月10日同上37 《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1991年5月4日38 《关于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法律问答依法行政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09号1991年5月11日同上3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体改要点,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16日同上40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6号1992年5月7日同上41 《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规]字第52号1992年5月22日同上42 《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6月25日同上43 《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243号1992年10月31日同上44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11月20日同上45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46号1993年7月15日同上46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7月26日同上47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上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建]字第18号1994年1月18日48 《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64号1994年4月28日同上49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1994年6月8日同上50 《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42号1994年7月22日同上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7月28日同上52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地发143同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号1994年9月21日53 《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78号1994年11月19日同上54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同上55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59号1995年3月1日同上56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37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7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同上审批的意见》储发38号1995年3月11日58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1995年3月11日同上59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52号1995年4月16日同上60 《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59号1995年5月15日同上61 《关于非农建设的集体土地交易应征为国有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第104号1995年7月21日同上62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同上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籍]字第134号1995年9月11日63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质矿产部地发196号1995年9月25日同上64 《关于做好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196号1995年11月8日同上65 《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90号1995年12月29日同上66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8号1995年12月30日同上67 《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130号1996年6月14日同上68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79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69 《关于印发《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0号1996年10月10日同上70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86号1996年10月11日同上71 《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72号1997年3月18日同上72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办]字第58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73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文书规范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69号1997年5月9日同上74 《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22号1997年5月26日同上75 《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全资办发60号1997年8月22日同上76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决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号1998年4月8日同上77 《关于印发《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6号1998年4月10日同上78 《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79 《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6号1998年4月20日同上管理办法》的通知》80 《关于国有棉纺企业压锭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53号1998年5月14日同上81 《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79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2 《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80号1998年6月26日同上83 《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1号1998年8月3日同上84 《关于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8号1998年8月13日同上85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20号1998年9月9日同上86 《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土资发149号1998年10月5日同上87 《关于授权部分国家规划矿区换证权限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8号1998年12月1日同上88 《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13号1998年12月2日同上89 《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评估机构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9号1999年1月27日同上90 《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93号1999年4月9日同上91 《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04号1999年4月23日同上92 《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13号1999年5月11日同上93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74号1999年6月25日同上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9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4号1999年7月15日同上95 《关于开展地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70号1999年8月17日同上96 《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99号1999年11月5日同上97 《关于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59号2000年5月25日同上98 《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74号2000年12月13日同上99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1988]国土[籍]字第186号(民用航空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1988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5号)100 《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1990年12月20日同上(已取消土地勘测行政审批)101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地质矿产部地发[1989]3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知》1989年1月24日102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1]60号1991年3月26日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103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7]97号1997年4月16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04 《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8]47号1998年3月17日同上(新发国土资发[2004]208号)105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1999年11月1日同上(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一致)106 《关于实施矿山年报制度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14号同上(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和规定)记工作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107 《关于巩固换证成果做好当前探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 152号2000年5月16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08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78号2000年6月13日同上(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9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63号2000年9月21日同上(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110 《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31号2001年4月29日同上(有新规定)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国土资源部同上(行政审批已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26号2001年8月2日取消)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 298号2001年9月2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3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369号2002年11月19日同上(行政审批已取消)114 《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省土管局苏土发[1987]14号1987年11月7日(过时)《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02]51 号)11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地监[1998]50号1988年10月1日同上(有新规定)116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土管局苏土籍[1988]49号1988年同上(过时)117 《重申“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到地质矿产部门依法登记”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管朱[1988]003号1988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18 《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整顿意见》、《江苏省贯彻〈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省计经委、省地矿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苏地管发[1988]14号1988年6月24日同上(过时)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19 《关于下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3号1989年1月14日同上(过时)120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管[1989]68号1989年10月13日同上(过时)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5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有新规定)122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89]74号1989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23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省土管局苏土籍[1989]84号同上(过时)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12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事[1989]103号1989年12月27日同上(过时)125 《关于开展采矿年检注册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0]017号1990年9月6日同上(过时)126 《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9号1990年3月7日同上127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的补充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建[1990]17号1990年3月9日同上(过时)128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省土管局苏土办〔1990〕7号同上(过时)知》1990年2月22日129 《关于印发《对越权批地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土管局、省监察厅苏土监[1990]47号1990年6月13日同上(过时)13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省地矿局苏地矿发[1991]031号1991年12月2日同上(过时)131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暂行会计制度》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1]144号1991年12月20日同上(过时)132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办[1991]12号1991年1月31日同上(过时)133 《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用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苏土籍[1991]70号1991年7月3日134 《关于编制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意见》省土管局苏土事[1991]88号1991年8月同上(过时)135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转[1991]23号1991年12月10日同上(过时)136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监[1992]9号1992年1月16日同上(有新规定)137 《江苏省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土管局苏土事[1992]51号1992年3月23日同上(过时)138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同上(过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1号1992号2月20日139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2号1992年2月24日同上(过时)140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土规办[1992]3号1992年2月29日同上(过时)141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省体改委、省土管局苏土办[1992]109号1992年10月20日同上(过时)142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省土管局同上(过时)产市场的意见》苏土办[1993]101号1993年8月28日143 《关于减免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管理费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计[1993]56号1993年4月19日同上(过时)14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97号1993年8月21日同上(过时)145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综[1993]113号1993年10月4日同上(过时)146 《关于下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土管局苏土籍[1993]33号1999年2月22日同上(过时)147 《关于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土省体改委、省土管局同上(过时)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苏土办[1994]88号1994年6月24日148 《关于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17号1995年3月3日同上(过时)149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籍[1995]59号1995年6月21日同上(过时)150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5]5号1995年10月23日同上(过时)151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省土管局苏土划[1995]46号1995年5月5日同上(过时)152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农省土管局同上(过时)田保护区划定工作验收程序》的通知》苏土划[1995[66号1995年6月30日153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划[1995]14号1995年11月25日同上(过时)154 《关于印发《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监察厅、省土管局苏土监[1995]57号1995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55 《关于进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籍[1995]90号1995年10月10日同上(有新规定)156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建[1996]118号1996年9月6日同上(有新规定)157 《关于下发建设用地计划票发放、使用程序等问题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计〔1997〕102号1997年8月28日同上(过时)158 《关于完善原委托审批用地手续的通知》省国土局苏国土传发[1997]38号1997年10月14日同上(过时)159 《关于采矿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01号1997年1月21日同上(过时)160 《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省地矿厅苏地管发[1997]014号1997年6月12日同上(过时)161 《关于征收造地补偿费的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上(过时)。

[实用参考]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doc

[实用参考]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doc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GG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11.19【实施日期】2007.1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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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资源部新规定,旧规定将失效!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这次的更新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总之,征收土地房屋的大趋势将稳步提升“质量”!创为律师真替大家开心!1月2日,国土资源部
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
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本期小编为您提炼了这份规定的亮点内容和具体规定。

执法监督的概念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国
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
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国土
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
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执法监督人员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

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执法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各环节。

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公益诉讼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违法作出明确要求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最后,结合2018年的新政策趋势,创为律师再给大家强调一些征地拆迁要知道的常识:一、先补偿后征地现规定:在征地批后
再进行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

VS新土地管理法: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前置,即要求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二、先补偿后搬迁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要维护公共利益,更要维护被拆迁者利益。

严厉杜绝:拆了旧房没新房。

四、征收补偿标准要紧跟时代发展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对于各省市要求按照当地低价等因素综合各方面条件进行确定。

80年代拆迁用70年代的标准,既不符合当地发展水平,也对被征收人造成二次伤害!而且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在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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