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要求(最新)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强化我县环境污染风险防控,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X〕35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X〕10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X环发〔X〕35号)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X环发〔X〕18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批推进,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打造“特富美安”新县域。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三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由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中环境风险负担和压

力,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形成具有特色的XX模式。

三、实施范围

按照X市环保局《关于印发X年X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X环发〔X〕15号),X年对57家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今后以涉重金属、环境高风险等为标准逐步扩大投保企业范围,并鼓励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障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主要有包括以下情形:

(一)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四)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五、承保方式

(一)承保单位和承保模式。

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

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及防灾防损等各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等级、环境信用评级、守法状况、理赔情况等方面情况,科学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三)业务流程。

1.明确投保企业范围。县环保局根据本通知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

2.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或自行按照相关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和基础。评估报告同时报县环保局。企业必须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的环境风险评估,如实提供风险管理相关资料。

3.确定企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及时落实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加强对自身环境污染风险的防控,切实提高自身的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投保档次,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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