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报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报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报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

——基于湖南试点地区调研分析

摘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产生的,在西方国家已经有相对完善的体制,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和实践都不够完善。本文将基于本项目组成员在湖南的实地调研,从保险公司、环保局、排污企业及其周边居民四个角度围绕该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建议展开论述,希望能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实践中该险种的推广有所帮助。

关键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企业保险公司环保局周边居民

目录

一.前言 (6)

二. 实地调研意义 (7)

三. 实地调研具体内容 (8)

环保局实地调研及分析 (8)

保险公司实地调研及分析 (9)

投保企业实地调研及分析 (14)

企业周边居民实地调研及分析 (17)

四. 结论及政策性建议 (22)

附录 (25)

与长沙市环保局执法队长的对话 (25)

与湖南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相关人员的对话 (27)

与清水潭工业区某冶炼企业环保方面负责人的对话 (28)

企业周边居民调查问卷 (30)

一.前言

①实地调研背景

200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批准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建设两型社会的大背景下,湖南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环境污染风险的新途径,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发展迅速。2008年湖南成为第一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地区,开始探究环境风险市场化的有效途径。2008年,湖南环保厅确定18家有色、化工、钢铁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重点,并要求这18家企业在2009年以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政府的支持下,截止到2010年底已有400余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纵观试点以来的三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地区的推广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推广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例如,供给与需求双方均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不足、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如何促进该险种的进一步发展,不少学者对此也进行了探讨。本项目组成员在搜集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选取位于株洲市的清水塘工业区为调研重点开展调研,并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株洲位于湖南的中东部地区,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城市群试验区城市之一。株洲是一个重工业城市,其辖内的清水塘工业区聚集了94家工业企业,其中包括27家化工企业和15家有色冶炼企业,是湖南省最大的工业园区之一,也是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的聚集地。本项目组本次调研将污染企业的调查与排污企业周边群众的调查安排在清水塘工业区,搜集到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广的理论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④实地调研途径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对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清水塘工业区企业的调研采取面访的形式;对污染企业周边群众采取问卷调查法。

二.实地调研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者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企业因环境污染侵权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有效的分散环境污染风险。

正因为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实践多年,并且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模式和相应的规则。自2008年我国开始第一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阻力和问题。不少学

三. 实地调研具体内容

①环保局实地调研及分析

㈠基本情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不同与一般的责任保险,因而在推广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介入。为此,本项目组成员走访了湖南环保局,并找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整体推广情况比较乐观,不少存在高污染风险的企业已经购买了该保险,但是目前要继续推广该保险还存在很多需要政府部门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㈡调查成果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是由长沙市环保局具体实施的,本项目组成员专门采访了长沙市环保局执法部门的执法队长,了解政府部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面临的困难。经总结如下: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难度——“每增加一个投保企业都很难”

由于立法缺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阻力太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任务在不同的政府机构之间转移。事实上,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是由上级有关政府部门下达指标到每一个市或者地区,再由市环保局分配投保任务。由于执法部门没有强制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理论上没有强制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权利。虽然,目前执法部门在推行该险种的过程中并没有遇到法律纠纷,但环保部门实际上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购买的立法,使得环保部门的推广行为“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希望大力推广该险种,以缓解“企业污染,国家税收买单”现状的压力。

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模式——按企业类型分别对待

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政府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指出哪类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变相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给环保部门推广该险种带来诸多不便。对于低风险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环保部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遇到的质疑。

环保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目前,企业对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立法强制高风险企业必须购买该保险。另一方面,企业认为既然已经缴纳排污费,获取了排污许可证等生产相关证件,并每年依法纳税,在出现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相关损失时,相应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自己没有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必要。因此,环保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政府为污染事故买单。鼓励企业利用市场,主动分散环境污染风险,从预防和治理入手,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压力。

由于目前湖南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在环保部门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企业颇有微词。对于环保部门是否与保险公司有着“黑色交易”的猜疑,环保部门否认了这种说法。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的选择环保局本身并不会有所导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不同险种的内容,自由、自愿地选择投保。与此同时环保部门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研发适合当地市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投保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

㈢初步政策建议

针对在调查过程中,环保局所反映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经本项目组成员初步讨论后得出以下几点建议:

种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名义上属于自愿性保险,在法律的强制约束缺失和环境损害侵权责任鉴定不明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不愿意投保;或者由于“潜在环境侵权人”不能很好的估计投保带来的效用而可能做出不投保的决定。因此鉴于企业的“惰性”,应该给予该险种的推广立法保障。

第二,建立政府基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本质是企业将其面临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社会化的过程,即将单个面临的不确定的风险,分散到具有同质风险的其他企业中去,由所有企业共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面临的环境侵权责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企业以往的赔偿记录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费率。根据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技术和资本实力,仅仅能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列入承保的范围,而将一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这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需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排污企业收取环境污染税、排污费等,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在保险除外责任的领域和超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能力的情况下,为应对可能面临的巨大环境侵权责任,通过环境保护基金的作用,使受害人得以得到及时补偿的双重保障。

第三,引进独立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

本项目组成员了解到,环保部门在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对于划分企业风险等级方面还需要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合理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在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决定是否承保和划分费率有重要作用,而且可以降低保险公司展业成本,有利于降低保费。同时,在理赔过程中,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举证作用,有利于减少民事纠纷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在现

②保险公司实地调查及分析

㈠基本情况

本项目组成员利用暑

期走访了湖南平安保险

长沙分公司,向该公司

财险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了解到:自2008年湖南

省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以来,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在该地区发展迅速,投保企业由最开始的18家重点污染企业,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了370家企业投保,预计到2011年底,估计有1000家企业投保。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的险种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调查结果及相关建议如下:

㈡调查成果

第一,保险责任范围难以满足需要。

根据目前湖南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本项目组成员了解到,现在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企业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包括第三方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法律费用。可见:一、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将经常性排污责任导致的渐进性损失列入承保责任。二、仅仅承担了污染责任,而相关后期治理责任并未承担。

第二,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控制。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的是事后治理的方式,有人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导致企业任意制造污染,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因而环境污染责任保

赔偿限额和免除额的设置。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同时,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使得被保险人每次事故都要承担一定的自留风险。同样可以降低被保险人虚假报案、恶意索赔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费率浮动机制的实施。根据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制定费率的重要依据。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事故严重程度来调整费率中的风险因子,发生污染事故越多越严重费率越高。

对于逆选择,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要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于风险过高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拒保,或者提高费率。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环境侵权状态具有持续性、广泛性、反复性和累积性的特点——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在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的材料搜集上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环境侵权的加害方一般是经济和社会地位实力雄厚的企业,受害方则多为社会力量薄弱的个人,双方在实力地位上就具有不平等性,这使得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济和损失填补,环境侵权在国际上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也实施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环境侵权的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下,对于企业,只要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和损

㈢初步政策建议

第一,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

本项目组成员从保险条款中了解到,由于费率厘定上的难度等原因,保险责任的范围仍较为局限。但如果范围较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太少,赔付率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经济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展承包范围。(1)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风险的同时,也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风险。虽然有学者指出,累积性的污染最终一定会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但就其在保险期间是否有索赔发生、发生地点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理论上属于可保风险。(2)不仅承保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也承保自有场地的治理责任。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衷是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其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不应只针对第三方的损失,而应将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也计算在内。(3)不只对直接损失承保,也对间接损失承保。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孳息损失、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等。这些应该有附加险条款相应承保以满足企业对于分散风险的需求。

第二,第三方直接求偿权机制探讨。

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直接求偿权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责任保险合同仅存在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第三方只能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金,而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第二种观点认为: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以及受损害方的第三方通常为个人,是相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弱势群体,赔偿时不应该拘泥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充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除此之外,第三方同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双重保障,两种请求权可择一行使,可以更充分地保障第三方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对第三方的给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③企业实地调研及分析

㈠基本情况

近些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有些省市制定了由政府主导的、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由于长株潭地区属于两型社会的试验区,在发展过程中力求做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社会发展模式。因此在此大背景下,当地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着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在推广过程中面临了而许多难题,遭遇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处境。

排污企业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购买者,对于该险种的态度到底如何?本项目组成员利用暑假时间走访了湖南最大的工业区之一——清水塘工业区,清水塘工业区位于长、株、潭三市结合部。工业区内共有100多家排污企业,其中大规模的化工企业就有27家,冶炼企业15家,建材企业16家,机械企业10家。清水塘工业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提高企业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能力。

㈡调查成果

针对工业区各企业对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态度本项目组成员展开了调查。基于实地调研所得到的宝贵资料,总结出企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发生污染事故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少企业持保留态度。

在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污染事故理赔后有可能牵扯到一系列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难以推行,很多企业认为,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也因尽量自己解决,而不是报告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一旦报告保险公司,保

第二,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太窄,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在实地调查中本项目组了解到,对于该险种本身,企业也存在诸多的疑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不满。从调查的综合结果来看,企业普遍反映很多污染事故都是人为失误造成的,但是根据现阶段湖南主要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平安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来看,这却恰恰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这就出现了污染事故发生了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另外,对于冶炼企业,则希望在自然灾害,尤其是暴雨发生时,对于雨水浸泡成品而造成的损失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而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由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污染事故也属于除外责任。

第三,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的不同需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有名无实的尴尬。

根据该工业区的企业反映,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每年几十万的保费不算太多,但是一年的累计赔偿限额却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的需要。保险公司在企业出险后能够赔偿的数目大多数企业自己也能够承担,但是一旦报告保险公司可能还会迁出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都选择在小事故发生时自己承担损失,一旦大的事故发生了,保险公司还是解决不了,最终仍然需要政府出面支持。另外,小企业则表示成本压力大,无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小企业来说,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支出已经很多,再加上高昂的税费,面对一年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保险费,小企业很难再拿出资金来购买。这样一来,面对不同规模的企业,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的需要,造成了推广的困难,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第四,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它的推行全靠政府出台的文件。在全面推行前,政府曾经召集工业区部分企业代表开会,讨论推行的方式和力度。在会上,很多企业都表达了对该险种的推广与相关年度环保指标检查挂钩的不满。迫于政府的行政压力,企业只会象征性的购买一定数额的保险,这就造成了几百万的案子往

㈢初步政策建议

针对在调查过程中,企业所反映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突出问题,经本项目组成员初步讨论后得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诉求。

从实地调研的结果来看,企业普遍反映该险种保险责任过窄、保险金额不足,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分散风险的需要。而本项目组成员从平安的湖南分公司了解到,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市场上该险种呈现单一化的态势。在进一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相关险种,更好的贴合市场需求,分散污染事故风险。针对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差别对待,对于不同生产类型的企业所面临的同种风险实行差别化的费率,开发相应的险种,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降低产品费率。在大的污染事故发生时能做到足额赔付,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的成本压力,真正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实质性问题。

第二,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法律,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不少企业迫于政府压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响应政府号召,但是缺少相关法律支持却限制了该险种的进一步推广。参考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不少国家都利用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强制或者以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推广该险种。所以,在接下来的推广过程中,如果希望该险种有更长远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出台则显得必不可少。

第三,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企业的生产可能会给周边群众带来一定的负外部性,尤其是当污染事故发生的时候,损害的往往是公众的利益。很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

④问卷调查结果及分析

㈠调查背景介绍

株洲是个有名的工业城市,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的清水塘工业区,是全国有名的工

业污染区。清水塘工业区位于长、株、潭三市结合部,紧邻湘江,是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兴建的重化工工业基地。工业区内共有100多家排污企业,其中规模以上的化工企业就有27家,冶炼企业15家,建材企业16家,机械企业10家。区域内的火力发电、有色冶炼、化工三个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工业的89.5%,火力发电、化工行业的烟气排放量占全市工业的77.9%,水泥行业粉尘排放量占全市工业的87%,化工行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的69.4%。

在对株洲市的工业生产总值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伴随而来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以及生产中产生的噪声也对周边环境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03年该区消耗工业燃煤占全市一半,而废水、废气、有毒气体、有毒重金属的排放量分别占到了全市总排放量的60%、70%、80%、90%。在03年度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城市环境质量报告中,株洲市的空气质量在全国113个受监控的城市中污染排名第九。

然而近年来,针对该地区的环境问题,株洲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全面整治。2004年,株洲市组织编制了《清水塘工业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清水塘工业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决定》,实施过程中在加强技术改造的同时也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据了解07年该市通过多渠道筹集落实治理资金9.93亿元,项目融资组筛选的污染整治项目达到86个。而这些措施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2009年底的湖南省卫生检查中株洲市中排名第一。

为调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当前实际操作中的运行现状以及其对周边群众的影

㈡调查成果分析

第一,株洲清水塘的环境有待改善,综合治理仍然需要坚持下去。

第三题的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生活多少受到了环境问题的影响。如图所示,有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当地的污染已经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认为有财产或者健康上的损害的受访者占到总数的61%,其中有人身损害的占59%,有财产损失的占10%。可见,群众对环境污染在健康方面的影响的感受比较深。尽管近年来株洲市致力于该地区的环境治理和改善,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期积累下的污染无法在短时间内弥补。另外第五题显示,绝大多数居民认为环境污染是企业生产造成的。

第二,对普通居民而言,最大的威胁来自大气污染和垃圾污染。

第三,损失或损害发生后,居民主动求偿的积极性不高。

图中数据表明,尽管大多数被访者都意识到了环境污染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和个

人财产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但会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证明危害的存在性或者通过与

可能的致害方沟通来消除潜在的危险的例子却不多。而且调查发现,主动求偿的部、、

分中大部分情况是发生了财产损失,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例较少,与上图反应的污染对居民的影响多存在于健康方面这一调查结果形成反差。出现上述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群众的维权意识不够,受到了污染的影响却不重视;二是相比较人身上的损害而言,财产损失较为直观,且更容易对损失进行量化,污染对身体的损伤多为慢性的,一时难以察觉,在出现明显问题前多数人会抱有侥幸心理;三是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自身知识以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往往存在不足。当发现有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上的伤害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普通民众往往不知何去何从,很多情况下就不了了之。这不利于加强对企业监管和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第四,普通群众已经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群众中的知名度严重不足。

第9题的数据结果显示这一险种在一般群众中鲜有人知。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

第五,政府是人们心目中推动环境综合治理的最主要力量。

如图所示,群众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是最主要的力量,而且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政府在当前治理过程中态度积极,其中近三成给予了“很积极”的评价。这一结果一方面说明人们对政府在治理环境问题中主导地位和近几年政府环境治理成绩的肯

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群众期望政府在治理环境方面有所作为。

㈢相关建议

第一,改善空气质量应成为整治的重中之重。

从对污染种类的调查可知,当地居民对大气污染的反应最为强烈。空气是生物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而且空气的影响范围最大。因此在对诸多污染的治理中,如何净化空气,控制废气排放应成为政府和企业重点研究的课题。但空气污染恰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的空白,在进一步的推广过程中,若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符合受害方的利益,应积极探索扩大承保范围。

第二,加强环境知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在当地居民中的宣传力度,使其积极及时地反映自身受损情况和企业污染状况,同时提供完善的服务制度来帮助居民走好维权之路。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本项目组成员发现当地居民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意识。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宣传力度不足、群众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原因,也有相关服务机制不完善的因素。一方面,由于自我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维权能力的不足,很多人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自知,或者是明知可以索赔却由于受到的损害不严重而放弃索赔;另一方面是由于普通群众在维权过程中往往要遇到种种障碍以至于多走很多弯路,对程序的不了解大大挫伤了其维权的积极性。而无论损害的种类和大小,群众方面对损失的报告对信息的统计和相应治理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有重要意义。

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企业排污情况的信息披露,赋予群众应有的知情权,同时与企业方面联手建立一系列完善的咨询、鉴定、赔偿机制,为群众提供一个有效及时的信息平台和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感受到自身在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鼓励其为了自身权益积极反映污染状况和损失情况。而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深入了解是提高居民维权意识,增强

污染责任保险将成为企业改善企业形象和提高竞争力的一种方式,促进该险种在企业中的推广。因此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应只从污染的产生方和监管方下手,政府可与保险公司合作,使更多的普通群众了解到这一新型保险。

⑤结论及政策性建议

湖南试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载,从投保企业数量上来看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遭遇瓶颈,从本项目组成员本次调研结果结合相关理论分析综合来看,提出以下政策性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纵观现阶段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状况,绝大部分都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其中以美国、法国、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方式为代表。美国是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代表,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的过程中采取法制先行,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模式。一方面,在1976年颁布的《保全与恢复法》中规定企业需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在政府干预的前提下,运用经济的手段,刺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增加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创造有效需求。法国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模式。法国实体经济发达,企业财力雄厚,而且公众有较强环保意识。在1998年颁布了《环境法典》,由法国各类环境法律法规综合而成。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投保,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下,加之政府的政策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国开展状况比较乐观。德国实行的事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要求所有工商业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且需要向有关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申请财务担保。在双重保证的基础上,即使企业发生了污染事故也可以得到及时治理。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平安物流责任险

平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四)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五)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投保本保险,成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前述各类“特种设备”的子类别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 (二)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或上岗证才能上岗操作的,操作人员无相应有效资格证或上岗证; (四)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 (五)特种设备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行驶过程中。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污染损害,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由此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从20XX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

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四、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让广大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投保企业利用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 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从事

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非物业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我国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的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措施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2个工作日一起。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为此,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例案例的顺利解决及其现实意义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 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 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 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 第一条(立法目标) (6) 第二条(定义) (6) 第三条(适用范围) (6)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 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 第八条(费率浮动) (9) 第九条(责任限额) (9) 第十条(保险合同) (9) 第十一条(承保) (9) 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 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 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 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 第四章赔偿 (11)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 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 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 —4—

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 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 第五章罚则 (13) 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 第六章附则 (14)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

平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保险人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 (七)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八)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财产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四)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环境高风险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 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20190326 2、《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条款 本项目所使用的条款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山东版)》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凡属于《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范围内的企业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保险地址 各被保险人企业的地址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四、保险期限 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根据每个企业投保情况分别确定。 五、赔偿限额/责任限额 (一)累计赔偿限额 根据投保企业提供的环境污染风险情况或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其中1级和2级为重大环境风险,3级和4级为较大环境风险,5级为一般环境风险。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最低责任限额。具体详见下表:

表1:最低累计赔偿限额 注:E为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1、E2和E3。Q、E1、E2和E3具体划分依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二)分项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第三者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2.每次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3.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4.每次事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同累计赔偿限额; 5.每次事故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30%;

6.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15%。 六、免赔额 无免赔 七、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一)首年投保保险费率 山东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费率是根据企业所对应的环境风险等级分别确定,详见下表: 保险费率 注:E为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1、E2和E3。Q、E1、E2和E3具体划分依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二)续保时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教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 (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 (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累进式、渐变式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1)

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成功 近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代表的见证下,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杰民将20万元支票递交至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深圳市自2008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第一笔赔款宣告完成支付。 记者从深圳市主要险企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8年,推进缓慢,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我国推行的现状。分析人士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新增有关环责险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意图,但环责险作用的真正发挥,还有一段路要走。案例: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环责险理赔支付20万 深圳市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26日晚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生产场所大面积烧毁。由于该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火灾以及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火灾发生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于当天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查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也及时出动执法人员组织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企业按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采取封堵排口、收纳生产废水和消防水、加强外围布控等措施对火灾现场进行处理,使得厂内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得到了有效控制,避免了因突发火灾而可能形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由于该公司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次火灾引发环境污染问题而造成的费用,均由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险支付。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是深圳最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之一。近年来,该险企在提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摸索和创新,不断设计和推出新的产品,形成了包括自有场地清污费等10个项目的一系列新产品。 平安产品经理李雪告诉记者,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只承保企业因意外污染事故 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注重的是事后保障;而此次平安推出的新产品则将传统的保障功能前移,对防范污染事故而发生的费用也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盈利达五金制品公司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附加自有场地应急处置清污费责任,所以他们在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发生的费用都由险企来买单。”李雪说,“这既有利于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现状:企业违法成本低试点8年推进困难

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称,发展绿色保险,按程序推动制订和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最新进展、下一步打算有哪些?记者1日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正在修改完善 记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推行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积极会同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具体包括: ——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首次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明确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会同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等,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引入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和环评技术,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推动制定化工、金属冶炼等6个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标准,逐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规范体系。 ——指导行业协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为企业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今年,保监会会同环保部起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反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 记者:经过几年的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哪些成效? 相关负责人:试点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目前,试点省份扩展至30多个,试点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 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2015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4万单,同比增长5.27%;签单保费2.8亿元,同比增长14.01%;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同比增长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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