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推行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1)2013-02-25 07:51:11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性,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
通过保险工具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及时提供经济赔偿,迅速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监督作用,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被普遍采用,这充分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能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政策手段。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段,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还不足以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对于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理论1、环境污染的特征第一,环境污染的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社会妥当性和合法性。
环境侵权行为,如“三废”的排放、建设工程的噪音等,本身就是创造社会财富和增加公众福利的“副产品”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难以避免的产物,因此,在价值层面上其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有益性,而且在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规范上是合法行为。
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2.2 深圳模式:强制保险与环保核查、罚款等挂钩,以各项补贴支持创新产品发展 2012 年 5 月,深圳原保监局、深圳人居委联合下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引 入“强制性”和“激励机制”,实行“四个挂钩”:1)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的 实 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2)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 买 环责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3)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责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 资金的 优先考虑因素;4)将开展环责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环保季 度 公 报 向 社 会 公 开 。 2018 年 9 月,深圳市福田区试点发布绿色保险创新产品——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并提供补 贴 支持。该细分险种聚焦于绿色建筑,实行全流程风险管控,提供施工时污染物评估、完工后污 染物 检测、出险后污染物治理等服务。主要保障业主房屋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符合居住标 准,避
1)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提出,选择环境风险较高、 环 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 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 加 快 定 损 和 理 赔 进 度 ,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社会参与与共建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可以 通过参与环保活动、监督企业行为等方式,推动环境强制责 任保险的发展。
媒体宣传与教育
媒体宣传和教育是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 识,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国际经验 • 中国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化设计 •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
01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也称为“绿色保险”,是一种由企业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必 须购买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其产生的环境污染提供保障和赔偿。
03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国际经 验
美国经验
实施背景
保险模式
保险责任范围
赔偿限额
保费定价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发 生多次环境污染事故, 促使公众认识到环境问 题的严重性,并推动政 府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 。
美国采用环境责任保险 单模式,由保险公司提 供专门的保险单,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引起的 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损 失。
保障公众健康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由于环境污 染事故可能导致健康问题,公众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无 法自我保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为公众提供一定的经 济保障,减轻其健康风险。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为公众提供心理上的安慰和保障。 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公众往往会感到恐慌和不安全。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使公众感到 更加安心和放心。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摘要】现代工业化进程带来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难题,我国逐步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的现状,然后分析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发展建议,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对本文进行总结。
通过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现状、起源、作用、不足、发展建议、前景展望、总结、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企业责任、制度完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保险机制。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损,对公众健康和生态造成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加大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监管和追究力度。
企业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需要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责任带来的风险,我国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缓解企业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风险,促进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责任,保护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公众和环境。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能够促进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研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环境责任的明确化和规范化。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的开题报告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环境责任日益凸显。
虽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实际情况中难免会有环境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小的损失。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责任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件,保险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有一定的发展,但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
本研究将通过经济学分析,探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研究问题
1.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2.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意义和作用;
3.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分析;
4.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和经济学分析方法,综合国内外相关文献和实证数据,系统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效益,并就其在我国的推广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理解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学意义和作用,促进环境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同时,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意见。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机制研究
理论经纬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机制研究
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一种以强制为主导、政府加 以引导和扶持的发展模式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然。
◎ 庞
楷
毕莎莎/文
自
2007 年 12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 会联合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简称环责险) 试点以来,我国环责险的 发展已经历了 7 年多时间。在 2013 年年 初,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 ,有意将环责险提高到强 制推行的地位,并较为细致的对环责险开 办的意义、试点企业范围、条款与费率厘 定、保险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 定。 2014 年 5 月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进一步指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 。截至 2015 年 5 月,南京、石家庄 等市已经出台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 ,对于所管辖区域内重点排污企 业实施强制环责险。然而对环责险是否应
有上升的趋势。总体看来环境污染事件发 生规律性较差,随机性较强,这使得政府 和企业难以准确估测应该准备治理环境污 染的资金储备。如何有效防范与控制环境 污染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限制 环境污染潜在危险因素的存在,事后快速 有效处置环污责任等问题紧迫而重要。从 图 1 来看,自 2005 年以后,我国环境污染 治理的投入也加速增长,这一方面体现出 当前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及其治 理,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环 境问题的严重性。 (二) 投保主体缺乏动力 环责险的投保主体主要是那些存在潜 在导致环境污染并进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的所谓环境保护重点监测的企业。我国现 有立法还没有对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 做出强制购买环责险的规定,即在不考虑 地方法规施行的前提下,环责险还是自主 性保险。企业主往往心存侥幸,更愿意节 约保费而不是积极参保。据环保部门统 计,2014 年,我国仅有 4556 家企业投保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化工、钢铁、 污水处理、危废处置、印染、电镀、热 电、焦化、制药等重污染行业。任意性环 境责任保险制度赋予了企业自由选择的权 利反而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本文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分析其保险范围、赔偿流程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分析1.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同时,部分条款还可能涵盖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并确定赔偿责任。
(3)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提交赔偿申请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根据约定进行赔偿。
3. 条款特点及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特点主要表现在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首先,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保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最后,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与建议1. 不足(1)部分条款对环境污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部分条款的赔偿限额较低,无法满足高风险行业的保障需求。
(3)部分地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
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际上被广泛用来防治环境污染事故。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成就;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国家,环境责任理论随着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获得了极大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随之繁荣起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因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污染环境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手段。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取得的成就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大连市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项新业务,2007年12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将它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推广,5年后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80年中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均。
中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探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
中国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探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欧阳丹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助于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频率、有效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建立恰当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我国目前供需双冷的现实情况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已经是大势所趋。
它是法律对现实目的需要的回应,具有深刻的社会公共性,其正当性基础正是源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补偿和预防损害的追求。
本文试图论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害无法经由传统的二元责任机制得以充分填补的角度出发,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正当性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7-0068-08DOI :10.19647/ki.37-1462/f.2018.07.010收稿日期:2018-04-28修回日期:2018-05-20作者简介:欧阳丹丹,女,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保险法。
2017年6月,我国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保险范围、调控以及费率等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规定;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再次引发了学界的热议。
一、问题的提出(一)资本与环境的博弈从工业革命开始,因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经济形态转变为基于价值规律的商品生产和等价交换。
人们通过劳动生产力对自然进行改造获取资源,满足自身的需求,从依赖自然向支配自然过渡发展。
资源的配置是依据市场运行的规则体系进行的,该规则体系带有滞后和盲目性的色彩,导致了资源分配的盲目与无序,从而令社会总的需求和供给失衡。
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获取与利用资源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不择手段的情形,如无视资源的有限性、不考虑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随意排污而不论环境容量,因此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
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困境分析
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困境分析作者:陈兴贵来源:《大经贸》2015年第09期【摘要】2014国家出台了新环保法把环境责任保险(下面简称环责险)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
近年来各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发展环责险的必要性,由于环责险的特殊性,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
【关键词】环责险必要性困境2014.4.24,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新环境法中,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措施,从国家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从法律和保险的角度来促进环境的改善,明确环境污染的责任,保护在环境污染重遭受伤害的人。
为了进一步的论述,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存在污染责任风险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投保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发展环责险的必要性第一发展环责险是助推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严重污染。
这种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环责险推广,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了,也可以分摊一部分损失,把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内容提要:工业文明带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二者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它是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所采取的重要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亦应因地制宜,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本文通过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功能,探寻该制度在中国的源起和现状,同时探析在我国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引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论证该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正当性可行性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理论(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本理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简称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之责任保险。
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在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与保险法的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上,在性质上乃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
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保险法中的公众责任(ComprehensiveGeneralLiability)发展而来。
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被保险人将其损害责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目的在于减轻或免除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得在风险发生时,生产经营活动不致遭受巨大冲击,在最大程度上化解风险责任。
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就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意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对私权的干预,但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故应权衡利弊,对制度设计予以优化。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1、分散企业风险①目前学界有主张使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术语的,(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也有主张使用“绿色保险”的,(参见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59页;还有主张使用“环境保险”的,(参见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中国特色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介绍(⼀)背景及⽬的随着当今世界经济⽇新⽉异的发展,环境问题凸现,环境保护问题⽇益受到世⼈关注,如何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
党的⼗⼋⼤提出:“⾯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尊重⾃然、顺应⾃然、保护⾃然的⽣态⽂明理念,把⽣态⽂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各⽅⾯和全过程,努⼒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党的⼗⼋⼤报告以独⽴篇章系统提出了今后5年⼤⼒推进⽣态⽂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次,具有特别重⼤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进⼀步表明了党加强⽣态⽂明建设的意志和决⼼,标志着党对⾃然规律及⼈与⾃然关系再认识取得了最新的重要成果,揭⽰了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对当今世界和我国发展⼤势有着深刻把握和⾃觉认知。
中国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缓解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保证受害群体的利益得到及时的赔付,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缓解社会⽭盾。
有利于我国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标,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个美丽和谐的中国。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国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对环境侵权实⾏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的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我国在这⼀领域却没有赶上世界发达国家的脚步,⽬前⼏乎还处于空⽩状态,这既不符合我国⽣态⽂明建设,也不利于我国实现美丽中国的⽬标,更加不符合⼴⼤⼈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
⽆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陆续建⽴了符合⾃⼰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每个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不同⽅式,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为了尽量减少污染者的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
印度和德国就是这种趋势的代表。
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分析作者:高豹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1期【摘要】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正式提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紧迫性。
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作为任意责任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自动实施,需要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一、外部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污染企业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污染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决策时,往往只从自身成本收益角度考虑,而并未把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考虑在内,使得污染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其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
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约束,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导致有效需求不足。
由于我国环境权、环境侵权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并未成为污染企业的风险,不能刺激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人承保的外部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由于环境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大,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收益较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好处。
商业保险公司生产环境责任保险时,承担了应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保险生产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收益却小于社会边际收益,保险人承保具有外部经济性。
在存在外部经济性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会减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导致有效供给不足。
企业行为视角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分析
企业行为视角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分析湖南长沙易令正摘要: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不力,排污企业的投保意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着重强调政府的作用,有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
基于目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不可能一蹴的现状,为了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发展,政府、保险公司和企业进一步加大合作,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使该制度的推广实行能为改善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保险;行为分析;经济学分析;建议中图分类号: F840166 文献标识码: A一、引言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十分有利,促使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
环境责任保险要有效运行,离不开有力的政府支持和完善的民事侵权诉讼制度,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企业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
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企业必须支付与自身环境风险一致的保费。
巨大的保费支出会促使那些高风险的企业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来降低环境污染。
而那些无法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将被迫关闭。
保险人通过其“转移风险”、“ 分散风险”、“管理风险”等一系列制度,实现“减少污染”、“污染者买单” 、“补偿受害者”这三个目标。
企业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同时也是环境风险的直接承受者,作为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中重要的行为主体之一,对其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强制责任保险视域下环境污染论文
强制责任保险视域下环境污染论文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
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手段,因为它不仅可以保障损失的赔偿,也可以促进环保行业发展,从而推进环保工作。
通过视角深入分析,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问题,并阐述强制责任保险视域下的环境污染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环境污染不仅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威胁,也会对人类健康、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它。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过程中,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这种保险制度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于对环境污染的强化责任,意味着企业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承担自己的环境责任,同时也可以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高额赔偿费用。
强制责任保险对于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生态的保护非常有用。
然而,强制责任保险还不能完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因为强制责任保险是建立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预测和损害的评估上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种保险制度的有效性。
一旦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强制责任保险只能保证损失的赔偿,但不能完全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推动和完善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
总的来说,强制责任保险视域下的环境污染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去解决,包括法律法规制度、垃圾分类管理、企业责任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将不断提高。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调查环境污染带来的具体损失和代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推进环保工作向着更加完善的目标不断迈进。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和治理费用,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1、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
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
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
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
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
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研究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保险业发展情况,发 现“强制模式”在我国进行推广具有比较优势。
理论依据
正外部效应
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活动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了影响,造成私 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差异。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 外部性。
MC1私人边际成本 MC2社会边际成本 MC1>MC2 MR1私人边际收益 MR2社会边际收益 MR1<MR2 Q1风险企业对环责险投保量 Q2社会实际需求
中外模式
国内
湖南“强制模式” 将企业划分为“环境风险特别危险企业、环后者任意。 湖北“保费补贴模式” 50%-70%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经营补贴 河北“绿色信贷综合模式” 依法提示和指导;评优资金申请等评定条件;加大处罚 力度;衡量环保信用,与绿色信贷挂钩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研究
谢谢!
保险系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mandatory mode research
发展困境
法制缺失
多政府部门规章制度,较低法律效应;多停留在口号层 面,行业具体操作指导有限;也缺乏对环境污染企业的评估 机制等
缺乏经营技术
保费厘定、准备金计提以及再保险安排缺乏经验数据支 撑、且不符合大数法则,难以科学定价
投保率低
无锡首批试点城市,符合80余家,仅 3 家投保; 2012 年底,深圳市符合2000 余家, 仅有 217 家投保 大企业不愿投保,小企业无力投保
投保企业数量、投保率、实收保费、保险金额、 发展速度等,湖南省“强制模式”具有比较优势
国外
美国“强制模式” 确定“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的企业严惩不殆。 英法“任意保险模式” 只在个别法律规定的领域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英法等国是传统经济强国,经济发展地域特征不明显,保险 业发展相对成熟,投保理念深入人心,实施任意保险模式也 能达到全面推广环责险的目的。 德国印度“混合模式” 与德国、 印度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的。 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的保险制度, 可以降低企业的投保成本, 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PDF]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以法经济学分析为研究视角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环境治理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
当环境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所需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环境治理责任向受害者或者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从而确保第三人在受到环境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以及受到污染破坏的环境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理;同时又避免了污染企业因承担过重的经济责任而导致生产受阻,因此,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统一。
作为环保领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经济措施,环境责任保险正通过其损害填补、风险转嫁、保护受害者与侵害者等功能为国内环保领域所普遍接受。
本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将主要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问题的外部性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博弈分析来探讨环境责任保险运行过程中企业、保险机构以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三方的行为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导致目前国内保险业市场对环境责任保险缺乏有效供给与需求的根本原因,以及由政府进行积极干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而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将是本篇论文的重点所在,也是本篇论文的创新之处。
通过具体法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对问题的研究要能较以往的研究得出更为细化、精准的结论,同时也能给人一种更为直观和更具说服力的理由,进而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更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全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概述部分主要讲的是环境责任保险是什么。
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内涵的界定,分析它的本质、特征及其功能,并分析其得以产生的原因,从而得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行介绍,旨在说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目前的发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其中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从而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再次,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旨在说明导致上述状况出现的微观原因,这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外部性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博弈分析几个角度入手;最后,在法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外部性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博弈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并结合目前国内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包括配套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以及强化相应的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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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 环境污染 责任保 险; 关 强制保险 ; 赔偿水平 ; 赔偿意愿 【 中图分 类号 】 8 26 F4 .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04 2 6 ( 0 1 O 一 0 7 0 10 — 7 8 2 1 )l 0 3 — 2
f 经 济- 论 问 题 理 誓f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强制性推行 的经济学分析
杜 鹃
( 上海财经大学 金 融学院, 上海 2 03 ) 0 4 3
【 摘 要 】 文章通过 对强制保 险的影响因素进行模 型分析 , 认为 由于近 期我 国环境 污染事故频发 , 污染损失严重 ,
一
、
我 国环境 污 染责 任保 险发 展面 临现 实 阻碍
二、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 强制性 推 行 的经济 学基 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J 场 失 灵 理 论 为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提 供 基 础 理 论 依 据 一 市 自 20 0 8年起 , 国家政策的支持下 , 在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在 我 国湖南 、 江苏 、 湖北 、 宁波 、 阳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 沈 但在我 根 据市场经济 的基础 理论 , 市场经济是 自由个 体之间交换 国 目前 试 点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 然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资源的经济 , 为促进 市场经 济的发展 , 虽 而 契约 自由是其根 本条 保 险监 管 部 门 对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业 务 非 常 重 视 ,并 给 予 积 极 支 件 。在契约 自由进行 交易的基础上 , 经济 主体 为了追求长期利 持 , 由于 各 地政 府 给 予 的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并 不 完 善 , 境 污 染 益 从 而 拥 有 注 重 声 誉 的 动 机 , 只 要 存 在 长 期 博 弈 , 个 经 济 但 环 即 各 责 任 保 险 目前处 于尴 尬 的 “ 叫好 不 叫 座 ” 的局 面 。 云南 昆 明 环 主 体 都 会 诚 实 地 遵 守 各 种 契 约 。此 时 , 场 的无 形 的 手 能 够 自 以 市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业 务 试 点 为 例 ,0 9年 1 20 0月 1日, 南 省 昆 动调节 资源 的分 配和商业 活动 , 云 勿需政府甚 至法律 的介入 。 明市发布并实施 了《 关于推行环境污 染责 任保 险的实施意见 》 , 但 是 , 济 学 家 Oie Wii sn 2 0 ) 出 由 于 人 类 的 有 经 l r la o (0 2 指 v lm 规定滇 池流域 2 2 0平 方 公 里 范 围 内 的污 染 型 企 业 和 滇 池 流 限理性 和机会 主义 的根本劣 根性 , 9 契约 自由并非 万能 , 并不 其 域 以外重点污染 型企业应 当参 与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 , 并对滇池 能 完 全 解 决 交 易 和企 业 的 所有 问题 。而 根 据 Hat19 ) r 9 0 的不 完 ( 流域以外的污染 型企业鼓励参 与保 险。按其规定 , 昆明全市将 全契约理论 ,契约 的不完 全可能促使机会 主义行 为大行其道 。 有 3 0家企业 应当参 与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 ,6家企业鼓 励参 在环境 责任 领域 内存在 同样 如此的症状 , 4 5 有限理性 和信 息不对 与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 , 各相关企业可 自主选择 推出环境污染责 称 的 问题 导 致 各 个 经 济 主体 之 间 难 以签 订 完 备 的 契 约 , 而 产 从 任保 险险种 的保 险公 司进行投 保。 然 昆明推行环境污染责 生 市 场 失 灵 的 问 题 。在 一 些 市 场 信 息 不 对 称 程 度 较 大 , 长 期 或 任保险力度之大与各省市相 比在 全国都 比较 少见 , 但地方性政 博弈的基础 不存 在或较弱 的情 况下 , 单纯 依靠市场声誉机 制来 策 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 截至 2 1 0 0年 1月底 , 已投保的企业仅 解决各种纠纷 问题无法有效 和及 时达到效果 , 例如在环境 责任 有 3 家, 1 占应投保主要排污企业总数的 78 污染型企业投 领 域 内 , .%。 由于 生 产 企 业 和 潜 在 受 害 人 之 间 的 有 限 理 性 和信 息 不 保 主动性不高 , 而从保 险人一方来看 ,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作 为 对 称 , 会 导 致 各 类 机 会 主 义 行 为 。 再 比 如 ,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将 在 责任保 险的新兴分 支 , 险公司业 务实践经验 不足 , 与产 品 中 , 保 参 有一项是面对严 格法律责任惩罚 的致 害人可能选择应对 的 开发的积极性也有限 ,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发展 面临现实 阻碍 。 被 称 为 “ 事 逃 逸 ” 策 略 ( ht n n ) 即 污 染 者 在 事 故 一 肇 的 “iadr ” , u 由于责任保 险制度最 终有利于受害第三 人顺 利获取补偿 , 旦 发 生 而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时 就 可 能 导 致 破 产 的情 况下 , 而 不 反 因此 责 任 保 险 往 往 有 被 确 立 为 强 制 保 险 的倾 向 , 且 从 市 场 失 顾 及 潜 在 的污 染 责任 惩 罚 , 择 对 污 染 不 予 控 制 。 因此 一 些 风 并 选 灵和社会福 利学说等 角度也为强 制责任保 险制度 提供 了理 论 险较大 和赔 偿能 力较 弱的小 型环境污 染企业 可能将不 购买环 依据 。 因此 , 当前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 国发展不利 , 其是 境责任保险 , 以减少保险 费的成本支 出, 使其经济利益 最大化。 否应强制推行也 成为讨论 的热 点话 题 , 引起 了诸多争议 。经 济 而一 旦污染事故 发生后 , 污染 责任方就可能采 取转 移财产或恶 学家们 的研究也 显示 , 强制责任保 险能够切实发挥保障受害 人 意破 产措施 以逃避赔偿 责任 , 最终导致受害人 无法得到及时 和 利益和提高社会 总福利 的作用存在着 有效 的边界和 大量前 提 合理 的赔偿 的情况 。从 另一角度看 , 由于环境 责任保险人和污 假设 , 文 在 此 基 础 上 也 拟 对 目前 环 境 污染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在 我 染企 业之间存在信息 不对称的 问题 , 本 如果保 险人无 法进行有效 周 是 否应 强 制 性 推 行 进 行 探 讨 。 的风 险识 别 而 导致 费 率定 价 无 法 充 分体 现 公 平 性 时 , 险 市 场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