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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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颁发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本会需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开展本专业或某特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2.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3.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4.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
分的。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第六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学科范围内已形成某一独特的专业领域,并且该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已形成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
4.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5.有规范的名称;
6.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组建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
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3份,报本会组织部门;同时还应说明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以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本会组织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5~6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同时与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协商,然后将申请材料并综合专家审议意见,一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决定,需有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讨论结果由本会组织部门通知发起人。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由本会组织部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的意见报本会审定。
4.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本会上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以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5.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专业委员会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批准,到民政部进行注销登记:
1.已完成使命;
2.需要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合并的;
3.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4.专业委员会在登记后壹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注销时,将收缴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本会的授权进行处理。第三章专业委员会的组织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须征得本会同意,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委员会人数一般为20~30人,经民主协商推荐,本会审批聘任;专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
第十一条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该专业中在学术上有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面。委员构成应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分布、企业等各方面因素。每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为1人,挂靠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条件;
3.工作作风民主;
4.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本会提出换届报告,在本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各专委会颁发聘书,并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2份,本会组织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各存1份。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可设名誉职务,其中名誉委员不多于10人,名誉主任委员1人。名誉委员与名誉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在上届担任过委员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做出过贡献、换届后不再担任委员的知名学者、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中推荐,经本会审批聘任并颁发证书,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2.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