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
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等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政策,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与《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是指学会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在没有针灸国家标准和针灸行业标准而又需要获得统一技术要求的情况下,由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认证机构等单位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自己归口管理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属针灸团体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言的针灸团体标准皆指中国针灸学会标准。
第四条针灸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技术、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针灸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制修订针灸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循两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两审(审查、审批)制度。
第六条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针灸团体标准及对现有针灸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为针灸团体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负责针灸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的审批工作以及对针灸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在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学会常务理事会代行学会大会及其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学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立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工委)与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技委),学会标工委和学会标技委合设秘书处。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作者:中国针灸学会来源:《科技传播》2011年第18期8月19日~8月21日,中国针灸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程东红,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出席了开幕式并讲话。
来自全国各地方学会、总会所属分支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的代表、特邀代表、嘉宾共50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刘保延当选为中国针灸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中国针灸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李维衡致开幕词。
他说,在中国科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和关怀下,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理事、各分支机构、各地方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第四届理事会在六年多的时间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这六年是我们针灸事业快速发展的六年,也是学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六年,学会在发挥主管部门参谋、助手作用、推动我国针灸事业发展、开展针灸学术交流、培养人才、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开展针灸科普、开展科技咨询、推动对外交流、推进标准化进程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程东红在讲话中高度评价了中国针灸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所做的工作,并对中国针灸学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她强调,中国科协要求全国性学会要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学会发展的科学规律,以会员为本,以促进学术发展为要,真正树立现代科技社团的基本理念,推进学会的改革与发展,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三个平台。
希望中国针灸学会再接再厉,团结广大针灸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学会自身发展规律的组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不断开创学会工作的新局面,把学会真正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实现学会健康科学发展,为我国的医学科技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医针灸推拿学会章程
中医针灸推拿学会章程
首先,学会章程会明确学会的性质和宗旨,即学会是一个非营
利性的学术组织,旨在推广中医针灸推拿的理论和临床应用,促进
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声誉。
其次,章程会对学会的组织机构进行规定,包括学会的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以及学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程序和
决策程序等。
另外,章程还会明确会员的加入和退出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会费的缴纳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这些规定可以保障会员的
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学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会务管理的
程序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以确保学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总的来说,中医针灸推拿学会章程是学会的基本法规,是学会
组织和管理的根本依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它的制定
和修改需要经过会员大会的讨论和表决,保证了学会的民主性和权
威性。
章程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学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制定
和修改时需要慎重对待,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针灸学术委员会工作总结
针灸学术委员会工作总结
针灸作为中医学中重要的治疗方法之一,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和重视。
为了推
动针灸学术的发展和规范,针灸学术委员会成立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针灸学术委员会在推动针灸学术研究、提升针灸治疗水平、规范针灸临床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首先,针灸学术委员会在推动针灸学术研究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通过组织
学术讨论会、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等形式,促进了针灸学术研究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委员会还加强了对针灸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和推广,为针灸学术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针灸学术委员会在提升针灸治疗水平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通过组
织针灸治疗技术培训班、推广优秀的针灸治疗案例等方式,提升了针灸医生的临床技能和水平。
同时,委员会还加强了对针灸治疗方法的研究和总结,为临床实践提供了更多的科学依据。
最后,针灸学术委员会在规范针灸临床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通过制定
针灸治疗规范、推广针灸治疗指南等方式,加强了对针灸临床实践的管理和指导。
同时,委员会还加强了对针灸临床实践的监督和评估,提高了针灸治疗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针灸学术委员会在推动针灸学术的发展和规范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针灸学术研究的深入和针灸治疗的创新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针灸学术委员会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推动针灸学术的发展,提升针灸治疗水平,规范针灸临床实践,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成立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
关于成立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针刀学术委员会的预备通知专家、同仁: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针刀学术委员会定于2008年8月初在贵州省贵阳市正式成立。
本学术委员会成立的宗旨是:弘扬针灸医学传统,创新针灸现代科学,推广针刀医学新技术,提高针灸医师临床针刀技能,更好地提升针灸临床医疗水平。
同时推动针灸传统理论与现代医学结合,开展针刀基础与临床研究,为针刀基础与临床研究者提供合作与交流平台,促进针灸与针刀同步发展。
为此,现在进入筹备阶段,并开始本学术委员会委员申请与遴选工作。
本学术委员会隶属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申请者必须是中国针灸学会会员,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针灸或针刀临床医师,或医学院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主治医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热爱本门专业,热心参与学会工作。
本学术委员会成立大会将于2008年8月在贵州与中国针灸临床分会2008学术年会同时进行。
凡符合条件、申请加入并得到批准通知成为本学术委员会委员者,应积极撰写参会论文,按时参加中国针灸临床分会2008学术年会和本学术委员会成立大会,并领取学术委员会委员证书。
征稿通知和会务通知,将由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统一发出。
凡符合条件、要求申请加入者,可将回执要求的个人信息寄南京中医药大学李殿宁老师(已经是中国针灸学会会员者,附寄会员证复印件);非会员请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单位盖章(推荐人不填),连同350元(手续费、工本费、入会后5年的会费)汇寄给临床分会王启才秘书长(210029 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以便我们审核批准,并给您邮寄征稿和会务通知。
李殿宁老师联系方式:1、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82号74号信箱,邮编:2100292、电话:************,手机:139****41013、E-mail:****************.com4、本通知和入会申请表均可在华夏针刀医学网下载 。
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针刀学术委员会筹备小组2008年3月20日中国针灸学会临床分会针刀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个人信息回执。
中国针灸学会工作总结
中国针灸学会工作总结20××年中国针灸学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中药管理局的领导下,在挂靠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的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会员和针灸科技工作者,紧紧围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工作重点,深化学会改革、强化自身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与科研工作,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
现总结汇报如下:一、组织建设一年来,我会坚持"以人为本,团结为重;加强服务,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会员的管理、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1.根据针灸学科发展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酝酿和筹备,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新成立了两个分支机构,即"中国针灸学会脑病科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康复学专业委员会",这两个分支机构的成立对繁荣针灸学术、推动针灸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我会所属分支机构按照《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期进行了换届工作。
其中,针刺麻醉分会于20××年6月22-24日在武汉召开"针刺麻醉分会换届改选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吴根诚同志当选为主任委员;经络分会于20××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中国针灸学会经络分会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胡翔龙同志当选主任委员。
两个分会的新一届委员会都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和举措。
3.为了加强全国针灸行业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国科协要求,我会成立了"中国针灸学会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
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将按照《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试行)》的要求,引导针灸界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加强道德自律建设,大力开展科学道德的宣教工作,认真监督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中医学院国家级各类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会名称
任职时间
1
戴春玲
理事
中国针灸学会刺络与拔罐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
2005
2
戴春玲
常务委员
全国高等中医院校骨伤教育研究会颈肩腰腿痛学术委员会
2009
3
戴春玲
常务委员
中国人才研究会骨伤人才分会
2009
4
李林
常务委员
中华中医药学会名医学术思想研究分会
2007
16
宿敏
委员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
2009
17
谭亚芹
理事
中国针灸学会刺络与拔罐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
2008
18
王滨
理事
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教育评估研究会
2006
19
王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委员
中华中医药学会内经专业委员会
2008
20
王滨
委员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
2009
21
杨巧芳
委员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
2007、2008
5
李林
青年委员
中华中医药学会医史分会
2007
6
任秋兰
委员
中华中医药学会针刀分会
2007
7
任秋兰
常务委员
全国高等中医院校骨伤教育研究会整脊医学教育腰腿痛学术委员会
2009
8
任秋兰
委员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针刀专业委员会
2010
9
任秋兰
常务委员
全国高等中医院校骨伤教育研究会
中医针灸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团结和组织广大针灸爱好者,传承和发扬中医针灸文化,提高针灸技术水平,促进针灸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医针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医针灸文化,提高针灸技术水平,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针灸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针灸学术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2. 推广针灸技术,提高针灸治疗水平;3. 开展针灸科普宣传,普及针灸知识;4. 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5. 促进针灸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6. 与国内外针灸相关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5. 对本协会进行解散。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3. 制定和修改协会内部管理制度;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5.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本协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5.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医院针灸科管理制度
医院针灸科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针灸科的运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订立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旗下全部针灸科室。
3.针灸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针灸操作规范。
第二条针灸师资质要求和权限1.针灸师应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针灸技术操作资格证书》。
2.针灸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
3.针灸师需定期参加连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针灸师有权依据患者病情,订立和实施针灸治疗计划。
5.针灸师有权拒绝或暂时停止对不适合接受针灸治疗的患者进行操作。
第三条针灸科室设备和环境1.针灸科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医院要求的针灸设备和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2.针灸科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3.针灸科室的操作区域应保持乾净,无障碍物,无明火等安全隐患。
4.针灸科室应配备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物,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
第四条针灸治疗流程1.患者在接受针灸治疗前,需经过相关医生的门诊诊断,明确针灸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针灸治疗前应对患者进行认真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和身体情形,并记录相关信息。
3.针灸治疗应依据患者病情进行个体化设计,选择合适的针刺方法和穴位,确保操作准确。
4.针灸治疗过程中应注意卫生和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开交叉感染。
5.针灸治疗结束后,应做好察看和记录,及时处理并报告显现的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
第五条针灸安全管理1.针灸科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针灸师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保证操作安全和准确性。
3.针灸科室应定期组织针灸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4.针灸科室应做好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
5.发生针灸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针灸科室应乐观搭配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中国科协
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8 日中国针灸学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以及中国科协、民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针灸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准会员及通讯会员。
第三条申请加入中国针灸学会的入会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会员:针灸专业人员、中医、民族医、西医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人员,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其专业职称在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专业职称以上者;其他学科中热爱针灸事业、参与有关针灸医学工作、技术职称相当的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履行正式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普通会员。
2•资深会员:会员中具有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从事本专业30 年(含)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在针灸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入会时间长,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授予资深会员。
3•准会员:在校就读的医学院校本科(含)以上学生,自愿申请入会,可吸收为准会员。
毕业参加工作后,自动转为会员。
4•通讯会员:境外医学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经过针灸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培训,从事针灸工作或与针灸有关的工作,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履行入会手续后,可成为通讯会员。
5•团体会员:从事针灸科研、教学、医疗、针灸器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针灸医学的学术性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学术上的指导,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的,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中国针灸学会程序1•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总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签署介绍意见或本人单位盖章证明职称、学历的真实性(入会申请表可到中国针灸学会网站下载:。
医院科研及学术会议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及学术会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及学术会议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学科人才建设快速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科研经费管理及奖励规定(一)科研立项的补助1.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无资助项目立项并保证结题的,医院分别设立20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的科研经费。
2.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有经费资助项目并保证结题的,医院依据上级拨款额及上级相关规定或进行1:1配套经费。
医院对科研立项经费及补助的管理,采用预付制。
即该立项在未结题前的费用支取与使用,均按项目负责人个人借款处理,待该立项结题后在按项目经费予以调整。
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结题,前期产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二)科研结题的奖励1.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如期结题并通过鉴定的,奖励课题组5万元/项。
2.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如期结题通过鉴定,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
3.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市(厅)级项目立项的,如期结题通过鉴定,奖励课题组2万元/项。
(三)科研成果的奖励1.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课题组20万元/项、10万元/项、6万元/项。
2.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课题组6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
3.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
4.医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上述科技进步奖项的,医院酌情予以奖励;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项的以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奖励;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为获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医院再进行的奖励,课题组成员的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科研经费管理1.课题启动及经费到位后,财务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向财务科提供正规票据进行报销。
2023年针灸科规章制度
2023年针灸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针灸科的管理和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针灸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
第三条针灸科是中医学的重要分支,具有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针灸科的发展应遵循科学、安全、有效、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第五条针灸科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中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严守医德、医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六条针灸科的设备、药品和耗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针灸科管理机构第七条针灸科的管理机构为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针灸科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设立针灸科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针灸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针灸医师资格和执业管理第九条从事针灸医疗服务的医生应具备中医本科或中医针灸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已具备中医本科或中医针灸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医生,应参加针灸学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针灸医师应持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才能合法从事针灸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针灸医师应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四章针灸医疗服务管理和规范第十三条针灸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针灸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针灸医师,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十五条针灸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诊疗过程和疗效评估等内容。
第十六条针灸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临床操作规范,正确选择穴位、针刺方法和配伍药物等,确保治疗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七条针灸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申请流程
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申请流程
1. 填写申请表:下载并填写中国针灸学会会员申请表格,提供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证书等资料。
2. 缴纳会费:按照学会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指定方式进行缴纳。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缴费凭证发送到学会指定的邮箱或邮寄给学会办公室。
4. 审核申请材料:学会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资格符合会员要求。
5. 通过审批:如果申请人的资料审核通过,学会将发出会员证书和会员号码,并通知申请人成为学会会员。
注意事项:
- 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按照学会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同时需要符合学会对会员的要求。
- 申请会员的时间一般可以在一个月内得到审批结果。
具体的会员申请流程可能会因学会政策的变动而有所调整,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学会官方网站或与学会联系,了解最新的会员申请流程。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专委会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学专委会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自愿组成,自行管理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健康事业。
第四条医学专委会依托中华医学会,接受中华医学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学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管理机构和工作组。
第六条委员会是医学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专委会所有成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由专委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医学专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由委员会从其中选举产生。
管理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等职务。
第八条工作组是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组织,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由委员会组织成立。
工作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等职务。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研究小组。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与退出第九条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医学会的宗旨和章程;(二)对医学专委会工作有一定的认同和兴趣;(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四)有一定的科研或实践经验。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手续如下:(一)填写入会申请表;(二)提交个人学术简历和辅助材料;(三)经两名会员的推荐。
第十一条医学专委会对会员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提出如下要求:(一)享有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决策和工作的权利;(二)应当遵守医学专委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积极参加医学专委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四)积极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五)遵守学术道德,保护患者和公众的权益;(六)保守医学专委会的机密。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的除去辞职外,还包括被开除、停止活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应当书面向医学专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审、学术推广和学术服务等。
中国针灸学会工作总结
中国针灸学会工作总结20××年中国针灸学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中药管理局的领导下,在挂靠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的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会员和针灸科技工作者,紧紧围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工作重点,深化学会改革、强化自身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与科研工作,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
现总结汇报如下:一、组织建设一年来,我会坚持"以人为本,团结为重;加强服务,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会员的管理、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1.根据针灸学科发展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酝酿和筹备,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新成立了两个分支机构,即"中国针灸学会脑病科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康复学专业委员会",这两个分支机构的成立对繁荣针灸学术、推动针灸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我会所属分支机构按照《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期进行了换届工作。
其中,针刺麻醉分会于20××年6月22-24日在武汉召开"针刺麻醉分会换届改选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吴根诚同志当选为主任委员;经络分会于20××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中国针灸学会经络分会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胡翔龙同志当选主任委员。
两个分会的新一届委员会都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和举措。
3.为了加强全国针灸行业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国科协要求,我会成立了"中国针灸学会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
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将按照《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试行)》的要求,引导针灸界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加强道德自律建设,大力开展科学道德的宣教工作,认真监督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医学影像专业委员会成立
Ch n i J Ma g n Ke s o n I ma g i n g , 2 01 4 , V o l 5 , No 6
资讯 I n f o r ma t i o n
中国针 灸学会 针灸 医学影像 专业委员 3 5・
9 月】 4 日,中国针灸学会针灸 医学影像专业委员会 成立 大会 暨第 四次全 国针灸功能影像研究学术会议在 京 举行 。会议选 举 中国 中医科学 院广 安 门医 院方 继 良为 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张东友 、侯键、刘 波 、李传富及刘存志 ,委员共5 0 人 ,聘请戴建平 、朱 兵 、田捷 、刘一军 、卢光明教授为学术顾问 ,另外 ,聘 请韩济生等5 0 位 国内外学者组成第一届专委会学术咨询 专家 委 员会 。选 举会 后 ,田捷 、刘 一军 、朱 兵教 授做 了 精彩 的学术报告 。 本届专委会 的成立 旨在推进医学影像技术在针灸
理 论及 临床 研究 中的应 用 ,加 强该 领域 的学术 交 流 ,促 进针灸学、医学影像学及生物医学工程的学科交融 。中 国针灸学会会长 、中国中医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刘保延表 示 ,完善针灸理论体系是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 ,不容推 却。功能性影像技术对针灸 ,无论在解释机制 、阐明针 灸原理或是提升针灸理论及促进临床等方面 ,都具有重 要意义。希望借助针灸 医学影像学会 的学术平 台,发挥 学术交 流沟通 的纽带作用 ,推动针灸学术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14
•【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
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榜样引领作用,确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2月14日。
中国针灸学会针灸教育专业委员会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
中国针灸学会针灸教育专业委员会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
文立
【期刊名称】《中国针灸》
【年(卷),期】2003(23)10
【总页数】1页(P576-576)
【关键词】中国针灸学会;委员会;会议;针灸教育
【作者】文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相关文献】
1.中国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育专业委员会2007年年会在乌鲁木齐市隆重举行 [J], 刘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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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一届针灸对机体功能的调节机制及针灸临床独特经验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针灸学会实验针灸分会第二届委员会换届会议会议纪要 [J],
4.江苏省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2012年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在宁举行 [J],
5.中国针灸学会小儿推拿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湘隆重举行 [J], 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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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颁发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中国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本会需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开展本专业或某特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任务;2.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3.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4.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第四条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第六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学科范围内已形成某一独特的专业领域,并且该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不重复;2.已形成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3.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4.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基本成熟;5.有规范的名称;6.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组建专业委员会的程序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3份,报本会组织部门;同时还应说明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以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本会组织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5~6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同时与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协商,然后将申请材料并综合专家审议意见,一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常务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决定,需有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讨论结果由本会组织部门通知发起人。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
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由本会组织部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灸学会的意见报本会审定。
4.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本会上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
民政部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以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5.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专业委员会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批准,到民政部进行注销登记:1.已完成使命;2.需要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合并的;3.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4.专业委员会在登记后壹年内未开展活动的;5.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注销时,将收缴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本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须征得本会同意,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委员会人数一般为20~30人,经民主协商推荐,本会审批聘任;专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
第十一条委员的产生和条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该专业中在学术上有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面。
委员构成应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分布、企业等各方面因素。
每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为1人,挂靠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条件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2.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条件;3.工作作风民主;4.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5.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本会提出换届报告,在本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各专委会颁发聘书,并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2份,本会组织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各存1份。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可设名誉职务,其中名誉委员不多于10人,名誉主任委员1人。
名誉委员与名誉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在上届担任过委员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做出过贡献、换届后不再担任委员的知名学者、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中推荐,经本会审批聘任并颁发证书,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2.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专业委员会提出或本会组织部门提出。
实施调整前,专业委员会应先与组织部门商议,再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本会审批后,由专业委员会通知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经本会批准并下发行文后生效。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的学组第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和学术活动范围,可成立若干学组开展学术活动,学组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决议,不另订章程,不刻制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学组是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团结联系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最活跃的学术力量,各专业委员会要重视学组的组织建设,了解和掌握其活动,充分调动各学组的积极性,开展高质量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学组的设立和调整方案应由专业委员会与本会组织部门商议。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设组长1人(原则上应在专业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副组长1-3人,学术秘书1-2人。
其组长、副组长、学术秘书及委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报本会备案。
组长所在单位一般作为学组的挂靠单位。
学组的换届与专业委员会同步。
第二十条学组的正副组长、委员需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2份,由本会组织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各存档1份。
组长、副组长、学术秘书、委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对专业委员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二十二条挂靠单位组的选择可先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组织部门提出,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门讨论,择优确定。
第二十三条挂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挂靠职责,本会组织部门、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都可提出更换,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团分支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履行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时,本会与各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本会负责其组建、申请登记、工作规则审定、重要业务活动以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负责本单位学会工作人员的行政日常管理,落实其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办公场所和经费等问题,并对其承担政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须与本会签订“挂靠协议”。
第六章专业委员会活动准则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应按照《中国针灸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完成本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针灸学会,即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
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十八条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大会议,应将其通知、纪要原件、会议论文集报本会,本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凡专业委员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寄送本会参阅、存档。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如遇变更,需经本会同意,报请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备案。
不得私自变更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构成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应向本会报送年度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活动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单设账号,往来账目由挂靠单位或本会财务办理,视情况缴纳管理费。
特殊情况需设有账号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所设立的账号要在本会登记,并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并要严格实行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须通过本会按民政部要求制作印章,并须由专人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重要学术分支机构,是本会领导的开展各项活动的核心组织,理事会要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专业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各专业委员会间应相互协调、合作并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针灸行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总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处罚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如有违反《中国针灸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将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针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