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的对象、范围、法定事由、复议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情形1、拒绝受审:出于维护人身权利考虑,刑事被告有权拒绝受审,但必须预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
此时,原告的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上的运用仍不能终止,但通常不能实际使用。
一般而言,原告无论现在及今后将来,都不得代表被告人提出任何申辩,也不得更改判决。
2、调解:对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调解方式即在审理案件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监督将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约定结果记录在判决文书中,以期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履行约定,得到妥善处理。
实质上,此种情形相当于以诉讼的形式处理了纠纷,而非以诉讼费的形式完成了纠纷的处理。
3、撤诉: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撤回犯罪控告,即可免除原告控诉。
但回避的是本案件,而非由此案引起的其他案件。
4、赦免:实施赦免是国家最高权力,一般来说,赦免是一种回避责任的法律行为,即对于有罪的案件,国家对被告给予赦免,即终止了对被告的此项刑事追究。
只有批准特赦的案件,才能够得到赦免;只有在情节经和解或犯罪行为几乎未造成损害时,才可能被批准特赦。
5、宽大处理:宽大处理可以回避本案审理,既能充分预防本案嫌疑人在今后形成更多犯罪行为上存在威胁,又能维护本案嫌疑人的形象。
宽大处理一般适用于年轻少年嫌疑人,只要他们反省并接受正确引导,就可申请宽大处理,即由原告代表放弃其法律诉请。
二、小结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拒绝受审、调解、撤诉、赦免和宽大处理。
回避的原则是出于考虑由于原告未能提出充分有效证据,不能实现其刑事诉讼目的,因而可以免除由此而带来的损失。
虽然可以通过回避的方式免京的处罚,但如果当事人仍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仍有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一、单选题 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 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 2、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 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 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 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 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 A. 郭某 B. 郭某父亲 C. 郭某姐姐 D. 李某
第六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作用和人员范围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 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回避制度的作用 1、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3、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法治权威。 (三)、适用回避的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6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 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七八九回避、辩护代理 、证据
第七章回避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2、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个人在诉讼中不能担任多种角色。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3、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4、回避的决定(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委托辩护的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有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3、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积极范围)(1)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消极范围)a 绝对排除,包括(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如果主刑已执行完毕,但仍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五条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下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1、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自诉,即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接受证人
证词、受嫌疑人陈述等互为凭证材料,排除适用少数无罪和断定犯罪情节轻重不足以成立
犯罪的情形,且被告本人坦白自己的实际行为,足以认定自己犯罪,且应当货物贱买或索
取他人财物以利诉讼中三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断被告本人犯了犯罪,则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2、公诉犯—被告逃离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主动逃离了
诉讼地,以及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庭上、不征询法官的意见,或者无故拒绝到庭的情形,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3、刑事记录—被拘留期满,未能缩短拘留期满、不能把此案送交审判机关拘留、把
此案移送法院审理,以及刑事记录记载为已经提出刑事讯问。
未能依法处理案件,或者未
能及时处理案件,可以推断被告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4、重大事实疑点—经侦查所得的证据,以及与被告人的事实有明显矛盾的事实,如
果被告上诉,且伴随着事实有明显疑点,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
该法定情形。
6、暂缓公诉—本来可以发起公诉,但检察机关不继续公诉的情形,则可以推断被告
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回避的情形,包括民事自诉、公诉犯-被告逃离、刑
事记录、重大事实疑点、公诉机关释放被告、暂缓公诉等法定情形。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回避。
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在刑诉法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 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
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
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
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 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 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公安局局长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安局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 当由谁决定 ( )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公安委员会
答案:C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 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 应当如何处理 ( )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规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复议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复议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针对不立案的情况我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只要证据充足符合事实,那么我们被处罚扣的分罚的款还能要回来。
很多人不知道怎样申请复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复议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知识,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刑诉法中可以决定可以复议法律条文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向检察院申请复议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法院在庭审的时候,有些工作人员可能是与案件相关,或是某个犯罪嫌疑人的远方亲戚、朋友等等,在这时候就需要去申请回避,避开这场庭审避免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那么,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下面我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一、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二、有哪些申请回避的理由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申请回避的对象是谁,有哪些申请回避的理由?只要当事人与案件相关都应该要去申请回避,如没有申请回避判决之后可能会认定审理没有效。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doc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申请回避回避的提出回避申请书回避人员范围回避程序回避种类回避制度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属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即不再参与办理这一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诉第五章 回避制度
案例分析三: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 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 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 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 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 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 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 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 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
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 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 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 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 诉讼活动是否有效,
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 成人员在案件重审、再审时应当回避。
避的 效力
回避的 提出
回避的 复议
回避的 决定
回避的提出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法院院长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由检察长决定 由法院院长决定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
回避的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
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第七章 回避本章主要内容:一、回避制度概述
五、甲是某县工商银行分行的会计。2003至2005年 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单据等手段,贪 污公款49786元。案发后,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该县检察长乙是甲的叔叔,甲早年丧父,由乙将甲 养大成人,甲大专毕业后,是乙帮他安排的工作。 问:1、在本案中,乙是否应当回避?理由是什么?
1997年4月3日,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宋志明和人民 陪审员朱浩、季永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开庭后, 被告人林永贵向法庭申请人民陪审员朱浩回避。其理由是: 朱浩是耐火材料保卫干部,以前办过我的学习班,对我有成 见,过去处理我的事总是不公平,今天更不能公正处理我的 问题。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永贵申请陪审 员朱浩回避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 审判员钟志明对被告人林某宣布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时,被 告人林某说,我不服,申请复议。审判员钟志明说:你不能 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旦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存在申请复议一次。
课后作业
一、阳光集团公司经理沈某因涉嫌诈骗而逃跑。市 公安局接案后,组织全体干警追捕。警员陈某因过 去和沈某是同事,有过交往,遂提出回避申请。公 安局负责人员经研究认为,案情重大,时间紧迫, 遂决定陈某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回避问题以 后再研究讨论。 问:市公安局的决定是否违法?为什么?
二、李某盗窃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开 庭时,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李某有申请回避权,李某 遂当庭要求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公诉人宣读的起诉 书不符合事实,自己在橇门破锁时并没有使用钳子。 审判长当庭驳回了李某的回避请求,审判活动继续 进行。
问:王某的回避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 定】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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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一)回避的期间: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 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委 托代理人申请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 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注意:我国实行“有因回避”) 3.职权回避: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 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3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 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 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 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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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此情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三)程序一次原则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 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 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 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诉法解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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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院长决定
法院
院长的回避
检察 院 公安 机关 检察员、书记员 检察长的回避 公安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由同级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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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范围
审判人员
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
检察人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书记员
这里指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担
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法院检院)检察机关: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审判机关: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翻译人员
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
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
鉴定人
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
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
侦查人员
直接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机关负
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司法警察“法警”,配置在人民检察院、
法院,执行押解、警戒、强制执
行以及维护法庭秩序等任务
不是刑诉调整的对象,最高检《规则》
33条将回避的人员扩大到司法警察。
记录人
侦查过程中承担询问笔录、讯问
笔录等侦查活动笔录的记录工作
的人员。
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本人: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such as未婚夫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①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公诉人的,不能再担任法官;
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③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④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⑤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⑥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⑦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的近亲属:
一、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是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such as未婚夫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①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侦查人员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such as未婚夫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①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④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翻译人员同审判、检察、侦查人员鉴定人同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书记员同审判、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同检察人员
记录人同侦查人员
回避
范围上图
分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方式口头或书面,并说明理由;口头要记
录在案。
(审判人员范围内的人)
口头或书面,并说明理由;口头要记录在
案;根据《刑诉》29条提出的,应当提出
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决定决定人员:
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照审判人员)→院长
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查员)→检察长
侦查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副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的回避,由副检察长主持)
书记员→本机关的负责人(法院的书记员由本法院院长决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ex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
司法警察→检察长
记录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期限:
对侦查人员决定回避的期限:收到回避申请2日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后,可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做出决定。
决定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作出决定前:
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
But侦查人员:①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审查宣布审查由有权做出令其回避/不准回避的决定
不论是否同意,做出决定的个人或组织都应当向申请的当事人etc宣布;不同意的还要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
复议人民检察院做出驳回申请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等如不服本决定,有
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阶段的复议: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权向作出这一决定的个人或组织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阶段: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28、29条规定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复议后认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正确,应当撤销这一决定,同时做出准许回避的决定,并将复议的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复议期限:
检察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效力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立刻退出诉讼活动。
作出决定诉讼行为的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的请款决定。
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备注申请:
当事人等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查委员会决定。
应回避却没回避:构成程序违法
在审判阶段,二审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例外情况: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