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2014第六条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2014第六条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2014第六条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2014第六条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6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 3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 8 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4年 9月 5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内容,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王海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向东

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伟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贾胜新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林菊元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王环丽

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

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姜世庆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京路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6)

第四章监督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0)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1)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12) 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1) 附件D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3)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

(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

题进行整改;

(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三)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

第八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

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

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

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序;

(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及正常使用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要求,包括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八)节能管理制度,明确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巡回检查记录;

(二)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三)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四)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六)交接班记录;

(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八) 能耗状况记录;

(九) 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十)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使用电站锅炉的;

(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0t/h锅炉的;

(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

(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 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 (注2)。

前款以外的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设备级别、机构类型、燃烧方式、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注-1:热水锅炉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

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注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

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

第十七条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的,有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B级及以下(含B级)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7、8.2.4、10.5.4等情况时,应当作立即停炉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做出记录。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有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二)作业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水封管是否堵塞;

(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十二)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

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

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锅炉的出厂资料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适用时);

(五)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六)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管理记录;

(七) 能效测试报告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 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条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定期自行检查由锅炉使用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和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三十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

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

料: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八)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14.4条范围内的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

要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改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对于准予登记的锅炉,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锅炉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包括锅炉房内分汽(水)缸]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五条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三条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六条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D)。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条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

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第四十一条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夸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则的第三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需要继续适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四)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集控室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锅炉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对以下锅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重点监控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过事故的;

(五)能效不达标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锅炉技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维修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及进行定期检验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八)锅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的;

(十二)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十三)锅炉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锅炉产生严重结垢或者腐蚀现象的;有机热载体检测不合格,不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实际使用管理权者。

第五十条锅炉管理、运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遵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使用管理章节中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

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同时废止。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2)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5) 巡回检查制度 (6)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7) 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8) 水处理交接班制度 (9)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0)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1)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2) 燃气蒸气锅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3)

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 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 3、检查软化水系统是否正常,保证软水器处于工作状态,水箱水位正常。 4、检查锅炉、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运行 6、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 二、开机 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 障是否有信号。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 理,排除故障。 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 3、在升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检查

炉内水位。 三、运行中的巡查工作: 1、开启锅炉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 2、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 3、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器是否堵塞。 4、巡视水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四、事故停炉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全控制装置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泵损坏,调解装置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采取按动紧急断开按钮 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全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五、临时停电注意事项 1、迅速关闭主蒸汽阀,防止锅筒失水 2、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阀门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锅炉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锅炉操作规程。 (二)全面负责锅炉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和落实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四)负责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负责司炉、水质化验工等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七)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八)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二)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

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五)负责产汽(热水)量、耗水电量和耗油(煤、气)量等统计工作。(六)负责锅炉日常维护和检修易损备件和大修配件的采购计划。(七)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遇违规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 三、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职守,严格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 (二)负责锅炉及其辅机的运行和故障处理等操作,发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并向班组长报告。严格监视锅炉运行状 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对锅炉设备应每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认真地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日志。 (四)认真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和锅炉房卫生。 (五)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积极主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不得离开现场。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但对违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违规作业应及时制止。 (七)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钻研技术和提高安全意识。 四、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6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编号:SM-ZD-64253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生产部经理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培训司炉人员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使其取得锅炉操作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按规定应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4、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5、锅炉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总18页)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总1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监督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62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工作人员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及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及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二、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l、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备

锅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020专业版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2020 锅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专业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1、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生产部经理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培训司炉人员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使其取得锅炉操作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按规定应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4、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5、锅炉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运行的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每月一次打开安全阀实验,必要时及时调整和更换。 6锅炉所使用的煤炭、引火柴等易燃物品要与锅炉保持适当距离,谨防发生火灾。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7、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8、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9、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不失时机地关注气压、水位、温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要做到认真管理,妥善置放,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1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

锅炉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目录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锅炉房包机制度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锅炉房交接班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锅炉房是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三、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四、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汇报处理。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五、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按规定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工作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及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及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l、锅炉房不准存放及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每天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4、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指在不停炉的情况下进行正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洁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维修的及时维修及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及保护装置。 (6)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和校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_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校验后铅封。 (3)高压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锁装置,每月垒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04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样本

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了保证锅炉正常运行和安全,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操作。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锅炉房及辅助设备间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检修或更换安全

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五、每班冲洗水位表一次,每周手动开启安全阀一次,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跳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六、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缺水”“满水”等现象发生。 七、坚持每日水质目视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八、操作人员严禁操作维修前饮酒,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锅炉房内会客、打盹、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十、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 年)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

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仅适用于巴彦高勒煤矿内部承压蒸汽锅炉。 2、相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条例,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3、锅炉的施工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资质单位进行。 4、锅炉的安全附件和仪表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进行配置,安全附件的要求必须符合相关的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锅炉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6、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办理登记手续。 7、锅炉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锅炉检验,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建立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立完善的锅炉使用登记及技术档案。 10、锅炉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同时应按规定对锅炉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1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1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13、锅炉运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停炉: 1)、水循环不良,或者锅炉出口水温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对应的饱和温度之差小于20摄氏度;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者补水泵全部失效; 4)、补水泵不断给系统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 5)、压力表或者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部)件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14、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

(特种设备安全)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版)

锅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93

锅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版) 依据国信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现有的锅炉房设施设备隶属于国家重要的特种设备,视为重要。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合理管理,确保锅炉设备万无一失的正常运转,现将游泳跳水馆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如下。 一、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 3、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及日常巡检。

4、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5、锅炉设备应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6、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7、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设备过负荷时; b)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8、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9、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锅炉质检部门进行检修。 10、每年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

锅炉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锅炉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锅炉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 保证锅炉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用汽部门的正常 供给。 二、工作内容 1、手动安全阀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 2、高低水位报警器、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试验; 3、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作好记 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4、锅炉运行期间,必须密切监视水位、压力和燃烧情 况,正确调整各种参数; 5、锅炉在运行中如发现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等其 中一个安全附件失灵,或其它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

情况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通知部门; 6、水处理人员应持有劳动局核发的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水处理设备; 7、水处理人员应做好化验记录,确保水处理后的软水、炉水指标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94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 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 项锅炉运行记录。 二、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 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 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日报记录、清点用具。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 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井下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 负责人。 七、服从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本职工作。 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至少每 两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 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三、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 力等是否正常。 六、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 变化。 九、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运 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气、漏水、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4)传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通畅,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上煤机、除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6)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7)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四、对安全附件试验校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 第三章安装调试 (4) 第四章使用管理 (4) 第五章锅炉清洗 (5) 第六章检验检测 (5) 第七章监督管理 (6)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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