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矿内部治安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企业及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现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保卫科负责全矿的治安保卫工作,凡进入我矿的人员均要服从企业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由保卫科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条:各基层单位、驻矿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
综治办、保卫科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百分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治安状况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治安状况混乱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负责人及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保卫科要加强日常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要向被查单位出具《治安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按照《治安隐患通知书》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并不能主动说明原因的,保卫科报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门卫管理(一)来访或办事人员进入矿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人员与被访单位人员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二)对出入矿区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出入矿区,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三)车辆进出矿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登记检查,如携带物资出矿必须持相应的出门票证,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无误后方可通行,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四)严禁自行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进出矿区,特殊情况需经矿主要领导批准,不服从门卫管理的,罚款50—100元。
(五)偷带、夹带物资出矿的车辆和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扣留,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保卫科处理,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矿业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矿业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1、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有专人负责。
全年专题研究不少于3次(要有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决定、决策)。
2、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
各单位与所属车间、班组签订责任,签状率达100%。
3、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计划、奖惩制度健全,组织进行工作总结、半年、年终自查。
4、广泛开展综合治理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单位和参与安全小区共建活动。
5、坚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制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档案。
6、现金,贵重物品要按规定存放,设备物资要按规定保管,严防被盗案件发生,按规定设安全消防制度、档案,把责任确实落实到每个岗位职工。
7、无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
8、无“三违”及其它违反矿规矿纪行为。
9、无治安祸患事故(治安在还是故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车辆肇事和伤亡事故等无“六害”案件)。
10、各单位雇佣的临时人员,必须符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并向矿申报人员名单。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规定:1、为确保我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格内部管理制度,狠抓安全创建工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下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预防、制止刑事案件,治安祸患事故显著的奖励200—1000元。
(2)积极调解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成绩显著的奖励200—500元。
(3)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奖励200-1000元。
(4)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奖励200-1000元。
(5)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3、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1)因教育管理工作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祸患事故的单位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处以500—5000元的罚。
煤矿综治维稳工作制度
煤矿综治维稳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综治维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综治维稳工作,是指煤矿企业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煤矿综治维稳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工会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综治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综治维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综治维稳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综治维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综治维稳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综治维稳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职工法制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组织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四)加强与地方政府、工会、社区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五)定期分析煤矿综治维稳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企业领导报告;(六)组织开展煤矿综治维稳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对综治维稳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三章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煤矿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时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煤矿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
矿区治安和文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卫部是维持企业治安秩序和保护企业财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形象。
第二章进出矿车辆、人员管理第二条一井大门晚10点后实行出入管制。
在矿住宿职工晚10点前必须返矿,晚10点后返矿的视为晚归,因工作超时晚归职工持单位证明晚归原因,由门卫登记后放行;对无正当理由及证明晚归的职工给予20-100元罚款。
第三条车辆和人员出入矿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罚款10-50元。
第四条矿区内禁止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大门后方可启动,否则罚款10元;进出矿时未按下车线下车的罚款10元。
第五条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做生意的车辆等车辆进矿。
外来机动车辆不登记不准进矿,机动车辆进矿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否则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六条矿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寄存到车棚,临时停放的应按指定的地点和停车示意线有序停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保卫部罚款30-50元。
第七条因业务需要进矿的客户车辆,入矿前由接待单位与保卫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入矿,如客户在矿内出现不文明行为,接待单位罚款30-100元。
第八条外来人员进入矿内收购酒瓶、废纸等一月不得超过三次,并在保卫部登记备案;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矿内拾拣废旧物资等,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对保卫部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凡辞退人员由保卫部带领办理辞退手续,限时离矿,任何时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入矿区。
第三章场所治安管理第一节自行车、摩托车车棚第十条每丢失一辆自行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每丢失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寄存的车辆发生损毁、零部件被盗或丢失,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车辆摆放在线外、不整齐或无序散放的,对责任人每辆罚款10元,累加计算。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作生活秩序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相关法规,现结合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矿管理第一条本矿员工进矿时应正确佩戴集团公司徽章,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矿,联系工作或参观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由有关单位联系,经登记后进矿。
否则,禁止入矿。
第二条矿各类工程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吊车、自卸车等)出矿应有申请单,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出矿。
第三条外来车辆应凭有效证件换取《钱营孜煤矿车辆通行证》进矿,出门检查后,换证放行。
禁止出租车及社会营运车辆进入矿内;员工驾驶的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私家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电瓶车应戴头盔,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除个人生活用品外,物资出矿应开具《物资出门证》,《物资出门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入矿施工单位物资出矿由矿监管单位负责人审签。
凡机电设备出矿的必须由机电矿长审签;凡材料、废旧物资出矿的必须由经营矿长审签(分管矿领导不在由值大班矿领导审签),然后经矿政工科武保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出矿。
第五条《物资出门证》当日有效,出矿物资应票物相符,不得涂改,否则按偷盗处理。
煤与副产品(煤泥、水洗矸石、矸- 1 -石)及废旧物资等,出门证以矿地磅房打印磅单为准;政工科武保专业应安排专人、每日回收、审核、保管《物资出门证》,以备查验,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物资出门证应立即报告矿政工科;《物资出门证》应保存三年以上。
物资出矿应在工作日大班时间进行,其它时间出矿必须有调度所调度台、政工科武保主管通知方可出矿,矿门卫应做好其它时间出矿的登记台账备查;第六条进矿运输、装卸(铲车、吊车等)、施工车辆应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机动车上路运输、装卸、施工要求,否则,严禁进矿;门卫应根据矿经管科、调度所、办公室通知安排车辆进矿;运输单位应提前将需进矿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政工科武保专业进行登记备案;进矿时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运输单位标识。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最新版】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为了维护榆家梁煤矿的治安秩序,创建一流的安全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矿井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
预防、加强管理,减少各类案件。
第一条指导思想(一) 坚持“一个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防范与打击惩戒并举”的综合治理方针。
(二)落实“一个责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突出“三个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口的管理防范。
(四) 严格“三项制度”:动态检查制度、奖罚制度和治安抵押金制度。
(五)明确“一个目标”:创建公司及地方治安保卫先进单位。
(六) 实现“三消灭”:消灭员工违法犯罪、消灭治安刑事案件,逐步消灭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单位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治安保卫工作,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治安保卫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经营管理工作和群众利益紧密相连。
2、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成立榆家梁煤矿治安保卫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主任:矿长副主任:副书记委员:政工人员各党支部书记其他协管人员为驻矿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3、治保委员会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监督检查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和解决矿井治安隐患,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4、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本单位员工遵纪守法,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二) 突出重点,落实“三防”。
1、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万无一失,杜绝任何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2、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的治安防范重点区域、重点范围和重点人员,各驻矿外委施工单位要重点管理好本单位的材料库房、爆炸物品以及流动施工人员,要明确本单位的综治负责人以及联系电话,及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X煤矿矿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兴源矿业公司矿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着力打造平安兴源、和谐兴源,调动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和维护矿区治安秩序的积极性,给全公司安全生产和广大职工家属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兴源矿业公司矿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一、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损毁、谁受罚”的管理原则。
1、各单位领导务必提高对“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损毁、谁受罚”这一原则的认识,牢固树立“两手抓”的思想,增强“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真正把安全生产和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明确治安管理责任区。
各矿(单位)所管理的区域包括井上、井下、岗位、部位,直属单位治安管理责任区。
各工作岗位、部位属各工种岗位、部位人员治安管理责任区。
本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物资、设备、设施,包括本单位职工,都归属于该单位管理。
若财产发生被盗、丢失、损毁、职工违法违纪,井下工作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被盗、丢失、损毁等,全部由该单位负责。
3、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人。
各矿(单位)的党总支书记、矿长(厂长、经理)为其管理区域的第一治安管理责任人,机关各科室的科长为其科室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责任人。
二、地面治安管理:1、各区(连)队每月必须对其责任区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冻、防事故、防破坏、放煤气中毒”为主的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矿(单位)有关部门。
各矿(单位)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矿规矿纪等。
3、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实行交接班制度,有交接班文字记录。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随便脱岗、睡岗、找人替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
若因失职或不负责任发生被盗或造成事故者,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人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煤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保障煤场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场从事生产、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煤场应当根据煤矿管理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场治安管理制度,并将其向所有员工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四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应当与煤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适应,相互配合,确保煤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煤场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场在发生重大治安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由煤场负责人主持,监督检查工作由煤场治安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煤场治安管理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煤场治安责任第九条煤场负责人是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煤场治安工作。
第十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煤场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煤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负责相关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煤场的治安工作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煤场员工是煤场治安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积极参与煤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煤场的治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四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煤场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汇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煤场治安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共享治安信息,共同维护煤场的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煤场在治安管理中出现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辞退等处罚。
第三章煤场治安措施第十七条煤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治安制度,包括进出管理、巡逻防范、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十八条煤场应当定期进行治安演练,加强员工的治安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煤场应当加强巡逻防范,在煤场重要区域加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煤场的安全监控。
XXX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
XX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维护矿区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工作秩序,保证矿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秩序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内部的职工、家属和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矿辖区内的行为人。
第二章违反综合治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条违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一)在辖区居住的外来人口,没有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二)在矿区(含离、退休)、家属,未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将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的(三)将住房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未到保卫科或派出所登记的(四)房主明知暂住人口在自己出租的房内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不举报的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使矿区财产遭受损失的,按5—10倍进行赔偿并包赔损失。
(一)因值班、打更人员失职,造成责任区物资被盗或损坏的(二)单位责任人将物质(材料、设备、配件、工具等)随意堆放,不及时入库或不设人看管,造成被盗、损坏的(三)各基层领导、治保人员、岗位点、门卫或打更人员、护卫队员发现矿内物资被盗、被损坏而不予制止的(四)偷盗少量公司财务的(五)滥用职权,擅自将集体的设备、工具、物品等转借或赠送他人的(六)进入矿区的车辆私自携带、装运矿山物资(含废旧金属)、物品的(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八)为他人藏匿、加工、运输、销脏物品的第六条有下列违反交通、消防安全、民爆物品管理和生产重点要害部位管理规定的,给予2000元以下经济制裁,造成损失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煤矿治安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内部治安管理,维护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三、治安管理职责1. 煤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督促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
2. 煤矿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
四、治安管理制度1. 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矿区,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3. 严禁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
4. 严禁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
5. 严禁擅自进入要害部位,如变电所、皮带机司机室等。
6. 严禁在矿区范围内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7. 严禁在矿区范围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五、处罚措施1.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煤矿或者其他部门、科室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
2.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要负连带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煤矿治安规章制度的实施,旨在为煤矿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进行。
煤矿治安管理规定
大刘煤矿矿区治安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第二章、出入矿管理规定第三章、消防管理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1、在公共场所、办公(生产)场所、集体宿舍等公共场合无理取闹、打架、吵骂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并处2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酗酒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300-1000元罚款。
肇事者负责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主谋与肇事者同等处罚。
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本矿职工教唆、组织、带领社会人员或亲属来矿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1000元罚款。
后果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4、逼迫他人或强行索要财物(请酒、请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5、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站岗放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1000元罚款,因赌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6、撬别更衣箱、门窗、偷割电话线、电缆线、偷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并处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7、对私藏炸药、雷管的,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8、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致使他人人格受到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处分,并处20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9、在集体宿舍内男女非法混住或有流氓行为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女职工宿舍内每晚21:00时以后严禁男职工入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200元罚款。
11、在集体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照明灯具的,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其用具。
矿区治安卫生管理制度
矿区治安卫生管理制度一、矿区治安管理制度矿区治安管理制度是矿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矿区治安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矿区治安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规定矿区内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矿区治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治安巡逻制度:矿区应建立治安巡逻制度,明确治安巡逻的频率、范围和内容。
治安巡逻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矿区内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
巡逻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防范制度:矿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制度,包括人防、技防和物防。
人防主要是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技防主要是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实行身份认证等措施,提高矿区的安全防范能力;物防主要是加强矿区围墙、大门、栏杆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矿区内外的安全。
3. 应急处理制度:矿区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矿区应定期组织演练应急处理方案,提高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问题。
4. 安全检查制度:矿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矿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提高矿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5.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矿区应建立公共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矿区内公共秩序的管理。
矿区应加强对矿工的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和违法活动,确保矿区内的社会秩序正常。
二、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矿区卫生管理制度是矿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保障员工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矿区卫生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矿区卫生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规定矿区内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矿区环境卫生制度:矿区应建立矿区环境卫生制度,明确矿区内各部门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矿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加强对矿区内各类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员工的生活环境清洁卫生。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主要部门,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
煤矿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治安具有密切联系,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稳定,我们提出以下关于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建设监控系统、警示系统、报警系统等,形成覆盖煤矿各个角落的监控网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
还需要建设完善的交通道路和防火设施,提高煤矿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是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是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煤矿企业要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制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确保煤矿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四、加强治安防范煤矿企业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煤矿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煤矿周边区域的治安防范和巡逻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煤矿的社会治安稳定。
还要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舆情引导煤矿企业要加强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树立和完善企业形象,减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确保煤矿的和谐稳定发展。
六、加强法律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健全企业内部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加强对煤矿企业法律风险的研判和防范,确保煤矿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3篇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精选3篇(一)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煤矿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安排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工作合力。
2. 制定治理方案:根据煤矿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煤矿社会治安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及时汇报治安问题线索,加强警务部门与煤矿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
4. 加强巡逻防控:加大对煤矿周边地区的巡逻频次和力度,加强对可能出现治安问题场所的监控和防范力度。
5. 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煤矿、盗采、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装备支持。
6. 完善社会治安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煤矿地区的安全防范体系。
7. 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煤矿员工和居民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8. 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9. 持续监测和评估:定期对煤矿社会治安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治理工作。
通过以上安排和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煤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能力,保障煤矿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精选3篇(二)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1.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稳定,减少矿井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煤矿社会治安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3. 加强对煤矿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监控,建设完善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问题。
4. 加强对煤矿周边地区的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加大对煤矿附近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5. 加强对煤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内部治安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全体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探亲家属及临时来矿办理事务的社会人员。
三、治安管理职责1. 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3.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治安管理措施1. 加强门卫管理:设立门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物品进行严格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矿区。
2. 宿舍管理:宿舍实行定人定位,不得留宿身份不明人员,来客留住必须经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
3. 财物管理:对重要设施、危险品、贵重物品等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
4. 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确保矿区内部交通安全。
6. 日常巡逻:加强矿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 事故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或事故,立即上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治安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治安管理,维护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煤矿财产安全和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
第二章治安管理职责第三条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治安保卫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各部门、各班组应当明确治安保卫责任,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治安保卫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治安保卫部门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方案;2. 负责门卫、巡逻等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3. 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措施;4. 处理各类治安保卫事件;5. 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矿区的车辆、人员及物品进行严格登记和检查。
第七条加强矿区巡逻,设立巡逻路线和巡逻时间,确保矿区安全。
第八条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矿区。
第九条严格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不得留宿无关人员,外来人员住宿需经治安保卫部门批准。
第十条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加强危险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内部信息泄露。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煤矿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煤矿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我们旨在为煤矿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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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店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矿井建设,保障矿区有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矿井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通过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堵塞各种治安隐患和漏洞,预防或减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矿井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三条影响扰乱矿井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妨害生产区、生活区、公共场所的安全,侵犯矿山公私财物和职工群众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给予行政治安处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我矿管辖的工广区、办公区、生活区及相关结合部位;我矿所有职工、家属、待业青年、学生以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群防组织第五条保卫科是矿井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主要职责是: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发生在矿井内部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负责“三区”范围内(即: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治安巡逻、“四防”安全检查和其它治安预防工作,保证矿井良好的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矿属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及治保、调解、帮教等群众防范组织,重要物资仓库、材料存放地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等配备现场看护人员,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七条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综治办设在保卫科),负责协调、组织、整改、推进矿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利用多种有效手段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治安防范工作水平。
第八条矿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调解办公室在家属委员会),负责各类邻里、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调解处置不了的付诸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九条对重点人口的管理。
重点人口及“两劳”人员、治安危险人员由所在单位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将以上有关人员列为帮教对象,正面引导,实施教育,定期谈话,重点监控,确保稳定;保卫科对以上人员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落实相关监控措施,达到动态控制。
对各类精神病人由所在单位和监护人共同负责管理,医院、保卫科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外来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
计生办对所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档立卡;物业管理中心对在我矿出租房屋内经商的外来业主、雇工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人员状况;家属委员会、房管队对在管辖房屋内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对要害部位的管理。
㈠要害部位(包括生产要害部位、经济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主管单位对该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先审后用制度,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㈡保卫科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相关档案资料,落实消防安全、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等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签定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合同书,定期组织“四防”安全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㈢要害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的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签字登记。
第十二条对爆炸危险物品的管理。
㈠主管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储存、发放、使用等许可证制度,及时办理相关证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鲍店煤矿关于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收、发、储存、使用、回收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㈡从事或涉及爆炸及危险有毒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技术胜任。
必须先审后用,经过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储存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
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由基建管理中心牵头负责,保卫科负责治安安全监督管理。
所有外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矿的一切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对自己的工作现场、物资、设备负责,设现场看护专职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
施工开始前,有关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保卫科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签订治安安全保证书,并交纳5000—20000元的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否则,不准施工。
工程完结后如无治安消防问题如数退还。
进入工广区的要办理临时出入证。
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配合做好治安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章所涉及条款的,有矿综治办、保卫科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或纳入相关考核。
第四章“三区”管理第十六条“三区”是指:我矿管辖的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各基层单位(科室)对本单位及责任区范围内的治安稳定工作负责;家属区防火、防盗以及发生的邻里、家庭纠纷等,由家属委员会负责;单身宿舍区的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工作,由房管队负责;矿管辖的各类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单位(科室)责任区以外的工广区、办公区的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工作由保卫科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严格工广区门卫管理。
以下情况不准进入工广区,违者给予当事人200元以下罚款:1. 本矿人员不佩戴矿牌(或出入证)的;2. 外来人员不登记的;3. 外来车辆不进行换证的;4. 两轮摩托车、农用车、畜力车及无牌照车辆;第十八条各类大型货车进出矿工广区一律从外环路由矿北门或南门通行,不准由1号东大门通行。
本矿客货以下车辆(包括客货、皮卡、面包车、小轿车)、大客车可凭保卫科签发的绿色通行证(A证)由矿东大门出入工广区、宿舍区。
第十九条各类车辆出矿时须经门卫人员检查,车载物资出矿时必须物证相符方可出矿,凡物证不符超出的部分按盗窃处理。
不服从门卫人员管理的视情节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工广区内严禁住家属住户。
违者责令限期搬走,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原煤场(包括西煤场、煤泥场)、次煤场分别由煤质发运科、东信公司负责现场管理,保卫科负责对煤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凡违反煤场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500以下元罚款或从治安保证金中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家属宿舍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小区建立健全管护组织,配齐管护人员。
各住户及其贮藏室严格落实安全防火、防盗措施,家用电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乱接线偷电现象。
违者给予2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文明户评比。
第二十三条家属区内严禁外来大型机动车和叫卖叫买者进入,严禁喂养家畜家禽。
违者给予100元以下罚款;对窜入公共场所的家畜家禽要强行捕杀,并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矿职工家属自己拥有的私家车须在家属委员会登记,凭蓝色通行证(B证)可出入家属小区。
停放的须按照管卫人员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外来车辆进入宿舍小区须交有效证件登记,原则不准在家属区长时间或过夜停留,需过夜停放的按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发生车辆被盗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农用车、畜力车及大型载货车辆不准进入永安路(家属委员会、建筑装修公司车辆除外),严禁在永安路两侧停放。
各类出租车辆一律在白马桥西端北侧停放等候,不准在工广区、永安路两侧及家属区内停留候客。
违者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进入矿区内永安路、家属区及工广区的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必须限速行驶,即每小时20公里,不准在主要路段上随意逗留。
违者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小区内限时进行各类文体娱乐活动。
夜间22时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响和从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违者由小区管护人员制止,制止不听的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矿区各类餐馆、饭店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必须有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滋事,凡因酗酒而发生的打架斗殴,除按责任给予当事人处理外,对该店主或场所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矿区内所有经营网点,必须保持门面整洁,门前实行“四包”,即“包卫生整洁、包自行车排放整齐、包无店外店、包无乱停机动车辆”,所产垃圾实行袋装化集中排放,脏水、废水不准乱倒。
违者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学校门口西侧的各类小吃摊点必须在每天早上8时前自行撤走,并将所产垃圾清理干净,否则每次给予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宿舍区内严禁乱扒、乱建房屋和各类临时建筑。
违者除责令强行拆除外,每次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装修房屋严禁私自改变楼房结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楼房安全的责令恢复原始结构,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内部防范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职工、家属师生遵纪守法和治安防范教育。
普法办负责做好全矿干部职工普法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综治办、工会、团委、保卫科、教培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法制及专业性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办公室严禁存放现金、存折、有价证券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微机机房、重要办公室、物资材料房等要落实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防盗措施。
财会室存放现金、票据和印章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夜间要落实值班人员看护。
第三十四条加强“三区”治安巡逻。
工广区、办公区、煤场的治安巡逻有保卫科负责,家属区的治安巡逻由家属委员会、保卫科共同负责,并实行“双签字”,提高巡逻质量和效率,有效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保卫科设立110报警服务站。
面对“三区”范围,搞好接处警服务和现场治安问题的处置工作。
第六章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
各类大型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的举办,要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对所提供活动场所安全状况负责。
第三十七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单位要提前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量等,将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在活动举办前30日报保卫科。
第三十八条活动举办前,保卫科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同时,制定现场安全保卫预案,报公保卫处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批许可手续后方可举办。
第七章对盗窃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九条盗窃矿用物资的员工,按照盗窃物资价值的5倍进行处罚,在井上下盗窃、盗剥电缆等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盗窃价值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0元以上)的一律呈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