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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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从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4、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集团公司未来的影响。
5、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十一条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年度预算,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财务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基本原则是:
1、总体上以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保证利息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六条融资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七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完善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八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工作。
第九条融入的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必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作出调整。
第十条融资管理中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2、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二条融资管理中心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融资管理中心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第十四条融资管理中心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损失。
第十六条融资管理中心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机关各部门。
第十七条为保护集团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集团公司需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控制。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所有对外担保均需获得董事长的批准。
第十八条有关负责人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合作单位的融资担保管理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慎重考虑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6、严禁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1、根据合作单位提供的财务数据分析合作单位的经济状况,融资状况以决定担保金额和期限。
2、每年年初应做好与合作单位的互保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部的融资担保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反担保手续,由相关反担保人出具承诺进行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处罚细则
1、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及担保,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处罚。
2、财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员工逐月考核时,由主管负责人对财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按员工逐月考核评分标准扣分。
第二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从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4、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集团公司未来的影响。
5、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十一条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年度预算,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融资方式、结构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财务部根据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基本原则是:
1、总体上以满足集团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3、保证利息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4、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六条融资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七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完善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八条融资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工作。
第九条融入的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风险控制部必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作出调整。
第十条融资管理中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1、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2、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二条融资管理中心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融资管理中心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第十四条融资管理中心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损失。
第十六条融资管理中心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机关各部门。
第十七条为保护集团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集团公司需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控制。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所有对外担保均需获得董事长的批准。
第十八条有关负责人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合作单位的融资担保管理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慎重考虑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6、严禁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1、根据合作单位提供的财务数据分析合作单位的经济状况,融资状况以决定担保金额和期限。
2、每年年初应做好与合作单位的互保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部的融资担保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反担保手续,由相关反担保人出具承诺进行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处罚细则
1、分公司擅自融资、借资及担保,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处罚。
2、财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员工逐月考核时,由主管负责人对财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按员工逐月考核评分标准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