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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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第一章: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支付结算及支付方式:

甲、付款及发货:甲方发货前,乙方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

根据实际供货数量在当月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文件(乙方委托甲方在途中邮寄发票,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按月贴现率_ _ _ _%计息。

B .其他结算方式:_ _ _ _ _ _支票、现金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提货单交付产品):

1.产品发货方式:运费;

1)如乙方自行提货,乙方应自行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交

货地点根据不同的计量交接方式确定如下:

铁路罐车的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的密封为交货点。

储罐计量:以储罐至运输工具的管道出口为输送点。

流量计测量:以流量计出口为输送点。

2)甲方发货的,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地点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铁路和公路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的加油机印章.

水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货点。甲方应提供由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明,这是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给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时,乙方应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品检验机构在卸货前对船上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委托产品的书面委托,甲方根据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委托事宜,交付点为乙方委托的产品交付给甲方的运输工具.

2.甲方承担交货点前的产品风险,乙方承担交货点后的产品风险。

第四条交货(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五条计量和标准:

1.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交付产品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计量,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货地点对装船数量进行检验。商检数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的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的计量为准;商品检验数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的计量误差超过3的,以检验机构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错误的一方支付。

2.乙方应保证产品装卸单位和储存产品的罐区的设备具有合法的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储存资质,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储存的安全、数量和质量标准。

第6条接受:

1.产品交付时,双方应按规定抽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管产品样品)进行检验。

2.乙方应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其进行确认。如与合同不符,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3.在验收期间,如果乙方认为产品的质量或数量

甲乙双方有义务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向对方提交的合同、文件、资料和数据,或其他利用对方竞争地位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依法进行。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的条款自生效之日起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

(1)乙方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自然人),有效存续并完成相关手续。

(2)乙方应履行本合同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并保证不违反

其营业执照、设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确保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行筹集时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经营资质和期限负责,

运输车辆应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运输许可证、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三证等相关证明),涉及易制毒产品的自行筹集的运输

车辆还应具备易制毒产品运输资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的条款自生效之

日起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应确保在销售、运输、储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遵守安全、环境和健康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承

担安全、环境和健康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本合同一方因过错不能继续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无过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的一方

应当履行解除合同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受上述情况影响的一方或

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造成的损失。

2.如果甲方的产品因其上游生产企业停车而无法及时交付,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应承担乙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

款项。理费用。

2. 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

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第十四条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从新版年10月

15日起到新版年11月15日止。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

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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