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该被遗忘的角落.doc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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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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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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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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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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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录第⼀章总则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六章⽂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第七章费⽤和公报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申请⼈;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在本职⼯作中完成的育种;(⼆)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条《条例》第⼋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员(以下简称培育⼈)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仅负责组织管理⼯作、为物质条件的利⽤提供⽅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被视为培育⼈。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1农业育种科研与良种生产现状1.1育种科研中国现有农业科研机构1100多个,从事育种科研的专业研究所达400多个,建国以来共育成各类农作物品种5000余个,搜集、整理种质资源35万份以上,科研育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品种无论在增产,还是在抗病、抗虫、抗旱等方面,都比老品种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新品种的选育方面,一些品种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从1999年3月—2022年12月2日,我国国内共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5441项,授权1866项,其中大田作物4805项,授权1731项;具体包括水稻1662项(授权703项)、玉米2004项(授权717项)、普通小麦507项(授权184项),年申请量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排名前4位。
10年间全国选育的新品种数量为新中国成立50年的1/4,平均每年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40多个。
全国种植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中,国审占60%~70%。
例如2000年审定的郑单958玉米品种,2001年种植面积22.60万公顷,2022年发展到400多万公顷,居全国玉米品种种植面积之首位;国审水稻品种金优207、两优倍九,种植面积均在6.67万公顷以上;国审小麦品种郑麦9023,种植面积达到133.33万公顷。
在育种方法上,植物基因工程和生物工程育种也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1.2良种生产目前我国持证种子生产企业达7580家,甘肃省有200家。
70%的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99%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
种业主体呈现多元化,有改制的股份制种子公司,有新兴的民营种子公司,有科研院所开设的种子公司,还有一批享受优惠条件“下海”学人兴办的种子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合肥丰乐种业成为“中国种业第一股”之后,紧接着隆平、亚华、秦丰、敦煌、登海、华冠等种业成功地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北京奥瑞金种业公司成为首例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上市的中国种业公司。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林科发[2000]136号•【施行日期】200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保障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机构是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事务有关的咨询;(二)代写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文件,办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事项;(三)代理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有关事务;(五)代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才能设立。
申请设立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代理机构章程;(三)三名以上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三、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时,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20•【文号】国务院令第21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简述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及保护对象
简述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及保护对象
植物新品种的含义是指,经过系统的认可,有明显的杂交、多样性及遗传变异,具有
新的平衡和功能的植物特性。
新品种的形成主要是由植物变异、遗传变异、环境因素、地
理因素及其他因素引起的。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象是所有的植物物种,它们可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人类的影响,有
的物种存在着因人类活动而面临灭绝的危险;也有的新品种得到了人类的大力帮助,得以
逐渐丰富植物的多样性。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如何保护新品种,使其得以避免灭绝?为此,人们需要拓宽保护思路,分析新品种遭受植物资源稀缺所带来的问题,建立用保护
性政策 je 对象植物的“防火墙”。
具体而言,由于新品种是有限地独特的,其遭受人为影响的危险程度也比较大,所以
绝对禁止人为破坏新品种的自然状态,对植物基因资源的采集、使用及异位定植必须受到
严格的管理监督,大规模的稳定的保护植物种群也必须及时进行;其次,应根据新品种的
分是类型、生态环境特征及其他特殊条件,选择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有效的控制其物种
的数量;不同情况考虑,采取个性化的新品种保护措施;最后,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就新品种保护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完善和创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开展有关植物新品种
的研究,努力保护新品种长期稳定的生存。
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例子
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例子
1. 你知道袁隆平爷爷培育的杂交水稻吗?那可是造福了无数人的植物新品种呀!就像打开了粮食丰收的大门,让我们不再担心饿肚子,这知识产权多重要啊!
2. 哎呀,玫瑰有那么多种,那些特别美丽、独特的品种,不就是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的嘛!比如蓝色妖姬,多惊艳呀,要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不是谁都能随便种啦?
3. 瞧,那种抗病虫害特别厉害的蔬菜品种,这也是人家科研人员辛苦研发出来的呀,就跟给蔬菜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一样。
如果不保护它的知识产权,那研发的动力不就没啦?
4. 你想想,那些结出又大又甜果子的果树新品种,可不是平白无故就出现的哦!就像那新品种的芒果,要是没有知识产权,别人随意抄袭,那研发者得多伤心呀!
5. 嘿,有一种特殊香味的花卉,一闻到就让人陶醉。
这种独特的品种要是没有知识产权,那不是到处都是了,它的独特价值不就被埋没了?
6. 哇,那种能在恶劣环境中生长的植物新品种,简直就是植物界的勇士啊!就好比沙漠中开出的奇异花朵,如果不重视知识产权,谁会愿意再去辛苦培育呢?
7. 你见过特别高大挺拔的树木新品种吗?那可真是犹如绿色巨人一般。
要是不保护它的知识产权,那不是谁都能仿造了,多可惜!
8. 哈哈,有一种能入药的植物新品种,那可是珍贵得很呐!这就如同掌握了神奇的药方,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障,那对医学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呀!
9. 总之,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太重要啦!我们必须要好好保护它们,让那些研发者的心血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样才能不断有新的好品种出现,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呀!。
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植物品种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建议。
一、问题1.法律条款不完善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有些情况下难以保护新品种的权益。
比如有些新品种未被官方认证,但已被市场接受,此时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利益分配问题在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推广中,存在着多方利益的分配问题。
育种者、推广者、市场经营者等都想在其中获取利益。
当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到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
3.监管和执法不够严格植物新品种保护需要监管和执法的支持,而当前情况下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严格。
一些非法行为可能被忽略或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对新品种保护形成威胁。
二、建议1.改进法律条款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应该加以完善,填补相关法律漏洞。
许多国家对于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条款较为成熟,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完善我国的新品种保护法律体系,把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
2.理顺利益分配在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育种中,需要各相关方共同协商,加强沟通,为利益分配找到公平的平衡点。
对于育种者、推广者和市场经营者,应该建立起公平的分配机制,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于新品种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营造一个积极的保护氛围。
并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增强新品种保护的有效性。
4.加强科技创新必须加强新品种的研究和科学技术的创新,要推进海外技术引进,加速新品种的开发和种植,扩大受益人群,提供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要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律规范、利益分配、监管力度以及科技创新方面进行积极地探索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权益,推动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的繁荣。
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及保护对象
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及保护对象植物是生活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形态、功能、结构等都为世界生态提供着重要的作用。
在植物的进化历程中,会产生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既能让我们对植物有更深刻的理解,也能为世界提供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下面将对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及其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的介绍。
植物新品种的含义植物新品种指的是在其父母品种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某种特性遗传突变、环境条件改变或交叉育种等手段而产生的仍保持遗传特性的新品种。
新品种具有更强的环保能力、抗病毒能力、抗逆性能力等特性,从而可以满足人类不断变化的生活需求,有利于植物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新品种的保护对象新品种的保护对象不仅仅是植物,而是植物及其环境之间的有机整体,特别是在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枯竭时,人类要把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性与自然界的稳定性结合求生存,所以保护新品种不仅是维护植物的机会,更是保障生态系统的安全,其中包括保护植物的生存环境、植物的生长发育以及植物的遗传稳定。
现如今,应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植物新品种,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发现与研究,从而发现和开发更多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植物品种。
比如,可以在有必要的地方建立植物种质园,让植物新品种得到有效保护,培育和繁殖,从而使其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并能更妥善地开发出对人类和生态环境都有益的新品种。
另外,实行现代农业技术,建立必要的农作物良种繁育体系,进行科学而周密的品种调节,使植物新品种发挥更大的作用与价值,是促进植物新品种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的含义及其保护对象都十分的重要,人类要把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性与自然界的稳定性结合,所以保护新品种不仅是维护植物的机会,更是保障生态系统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植物新品种,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发现与研究,开发更多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植物品种,从而可以保障植物在持续发展中的安全性。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方式介绍
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式介绍我国境内有很多种植物,每⼀种植物都有它的名字,农业⽅⾯的⼈⼠也⼀直在不断的发现新植物品种,并且给它们命名,采取⼀定的措施来保护它们,维护国内⽣态环境。
下⾯是店铺⼩编做的我国植物新品种认定及保护⽅式介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上的分⼯,国家林业局负责林⽊、⽵、⽊质藤本、⽊本观赏植物(包括⽊本花卉)、果树(⼲果部分)及⽊本油料、饮料、调料、⽊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作。
⽬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
(⼀)必须具有侵害⾏为就品种⽽⾔,如果有⼈以商业⽬的⽣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
由于侵害⾏为使品种权⼈失去了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者由于侵害⾏为导致品种权⼈财产损失。
(⼆)必须是违法的侵害⾏为除了有侵害⾏为存在外,这种侵害⾏为还必须是违法的。
因为有的侵害⾏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视为侵权⾏为。
⽐如,他⼈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某个受权品种、农民⾃繁⾃⽤受权品种、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品种等,虽然也给品种权⼈造成了损失,但不属于侵权⾏为。
(三)侵害⼈必须有过错从法律上讲,构成侵犯品种权的⾏为,侵害⼈必须有过错。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明知故犯,铤⽽⾛险,构成侵权;后者是不知道⾃⼰的⾏为将可能造成侵害⾏为,贸然⾏之,构成侵权。
两者的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客观效果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都属于侵权⾏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繁殖材料的 •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的特征和特性的。 •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 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27.3.1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 合理使用 • 强制许可使用
27.3.2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 仅以数字组成的 – 违反社会公德的 –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7.2.2取得程序
• 申请 • 受理 • 审批
–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
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 申请品种权的对象是否属于有资格申请品种权的外国
•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 式。一是品种权模式 ;二是专利权模式 ;三 是品种权与专利权两者兼用模式
• 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2.1取得条件 • 27.2.2取得程序 • 27.2.3期限、终止和无效
27.2.1取得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一项植物新品种要获得品种权,必 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技术创新驱动
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为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提供更多手段,提高保 护水平和效率。
生态农业发展
生态农业的兴起将促进农业植物新 品种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高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 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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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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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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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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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国际间农业技术交流的增加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全球化 趋势将进一步加强,推动各国共
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农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研 究和应用研究。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会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意识。
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展望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挑 战。
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配置资源,发挥政府 、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优势 ,形成合力。
特点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国际性等特征,同时需要依靠法律 制度来保障实施。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
促进育种创新
通过保护新品种,激发育种机构和育 种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发 展。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护新品种有助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 展,实现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良性 循环。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指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独特性和创新性得到充分保护,以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面就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政府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和农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工作,提高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
这些举措为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其次,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尤其是对传统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不足。
二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仍然较为普遍,侵权成本低、风险小,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相对繁琐,审批周期长,影响了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农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周期。
总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继续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植物新品种权,推动我国农业的创新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 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 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 他试验的结果。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 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 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 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 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 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优秀课件PPT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 在国内转让的应报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 转让时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 批机关予以公告,并以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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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4、不同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申请 权和品种权归谁?
(1)遵循先申请原则。对于一个新品种,不管是谁最先 完成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后一申请人不能获得 品种权。以申请日为判定先后的标准。
(2)同日申请的,遵循先完成原则。同一日就同一个新 品种申请品种权的,以完成育种时间先后为标准,对最先完 成育种的申请人授予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
种,叫职务育种。 职务育种的新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该单位。 职务育种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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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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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非职务育种,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 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3、委托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时,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 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申请权和品种 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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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种权的特性 1、专有性 2、地域性 即一国所授予的品种权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 取得他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一个植物新品种 可以同时申请多国的保护。 3、时间性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自授权之日 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有20年、其他植物 有15年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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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不该被遗忘的角落
在荷兰举办的花博会上,一个3000平方米的展厅同时展出了数百牡丹、芍药品种,权利人除了荷兰人、以色列人,就是澳大利亚人惟独没有中国人。
近日出台的我国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个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力争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从现有的62个植物种属扩大到100个以上。
谈到知识产权,人们马上会联想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对植物新品种权,多数人却感到陌生。
虽然早在十年前,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但十年后的今天,相对其他广受瞩目的成员,它仍然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颇受冷落的一员。
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十分之一
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1/10. 3月20日,在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
保护战略研讨会上,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
截至目前,农业部已发布了六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有62个植物的种或属被列入保护。
虽然有众多的作物品种综合性状表现突出,但因不在保护名录中,品种权也得不到保护。
作为荷兰、法国、新西兰等多家月季、菊花育种人在中国的代表,北京兰中农商技术开发中心总经理袁向阳对此深有感触。
他向记者介绍,由于保护目录范围太小,一方面,国外很多花卉公司培育的花卉品种至今都不敢拿到中国来;另一方面,作为生物资源大国,我国很多珍稀物种和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资源处于不设防状态,导致大量流失。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袁向阳就曾建议相关部门先把中国单瓣牡丹、芍药在国内进行品种登录,再到国际市场去登录,从而进军欧盟市场。
可惜未能如愿。
与此同时,欧洲人却在中国大量高价收购黄色、绿色、白色单瓣牡丹、芍药,致使2002年国内个别品种存量不足100棵。
而在2003年荷兰举办的花博会上,一个3000平方米的展厅同时展出了数百个牡丹、芍药品种,品种权人除了荷兰人、以色列人,就是澳大利亚人惟独没有中国人。
原本属于中国的市场份额也拱手让给人家了。
袁至今心痛不已。
对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饶智宏博士解释说,我国加入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其品种保护广度和深度小于1991年文本。
另外,要将某一植物种或属列入保护名录,必须要事先研制出该植物的DUS 测试指南,否则无法测试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无法审查授权。
由于资金不足、田间种植需要时间等因素,测试指南研制相对缓慢,因此品种权目录的扩展相对缓慢。
据他透露,目前农业部正在就第七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征求意见。
一项申请费就要6000多元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晶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费用过高,将很多收入本来就不丰厚的农业企业挡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
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申请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最基本的申请费用约为6400元。
而申请一项专利,以发明专利为例,基本费用约为345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更低。
申请一项植物新品种权的收费几乎是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的2倍。
不
仅如此,我国专利申请还有最高达85%的费用减缓和各种资助、奖励政策,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费用,官方没有任何减缓政策,各地政府也鲜见资助和奖励。
饶智宏对此说法并不认同。
他认为,由于需要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植物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田间测试,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要远远高于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审查。
另外,品种权实施率是100%,好品种申请费用相对于收益来说微不足道,推广不了的品种也没必要申请品种权。
同时他也承认,有十年生命的保护条例确实有不少需要修订之处。
比如,根据保护条例第9条,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取消了对这一项的审批。
这样就造成了国有单位在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时找不到审批的婆家,而按保护条例的规定,婆家不批准,转让就无法进行。
此外,根据法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而植物新品种权能否质押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维权者的烦恼取证难执行难
据了解,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
是行政保护,即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品种权进行保护。
二是司法保护,即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作为主要承担宏观指导农业生产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务繁忙,对具体案件难以投入太多力量;若走诉讼途径,也会面临取证难、耗时长的问题。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在研讨会上就指出了公司在品种权保护中遭遇的尴尬。
作为一家拥有33项植物新品种权的上市公司,遭遇侵权时同样面临着取证方面的困难。
据介绍,良种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很强的季节性,不容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及时查处侵权案件困难很大,取证人员有时甚至有生命危险。
此外,除了北京市有合法的维权鉴定机构(玉米),其他大多数省份的法院尚未指定合法的鉴定机构。
袁向阳告诉记者,尽管代理的花卉品种频遭侵权,但他提起的诉讼并不多。
近几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绝大多数种子公司效益不好,部分职工纷纷自找门路,挂靠原单位或自立门户自行生产和销售种子。
一些单位既无资金、又无场地设备,没有自己的品种,只有靠侵权生产市场畅销的被保护品种来生存。
待品种权人发现被侵权后,往往已将种子卖完,人去楼空,一走了之。
权利人往往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处于无奈境地。
为了防止被侵权,袁向阳有意识地挑选国内诚信度高、认同品种权保护观念的企业合作。
这些合作企业虽然要支付高额品种权使用费,但能得到良好的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且能毫无法律障碍地在国内销售或出口海外,利润可观。
首个规划出台保护名录大幅扩充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10月,向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共计4033件,已经获得授权的1013件。
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上升较快。
在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公布之前,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所依据的只有1997年的保护条例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前者规定比较原则,后者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
相比之下,若干规定就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鉴定机构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实质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法院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在3月20日的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讨会上,农业部科教司司长张凤桐透露,为促进我国农业育种创新和新品种推广,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部已正式颁布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
这是我国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首个规划。
规划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力争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从现有的62个植物种属扩大到100个以上。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刘平在研讨会上介绍了下一步品种权保护事业发展的思路。
刘平指出,1997年颁布的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与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应着手修改完善保护条例并启动上升为法律的前期程序。
同时还要完善相关具体操作规程。
(陈晓芳吴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