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04月04日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部长张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三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四生产工艺;五质量标准或规范;六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含说明书;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第十三条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第十四条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第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原料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不得经营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第十三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进行计量和记录,确保使用符合计量和记录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也成为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食品原材料是指制作食品所使用的大豆、小麦、牛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而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质量和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的一类物质。
本文将探讨我国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
一、食品原材料管理食品原材料作为食品生产的基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食品原材料管理规定。
首先,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安全评估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其次,对于特殊食品原材料,如冷冻食品、罐头食品等,还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管理。
此外,食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二、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种辅助物质,可以改善食品的品质和口感,但如果使用不当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列入国家和行业标准才能使用。
其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得超过允许使用量。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进行相关检验。
三、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管理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管理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地标明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信息。
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原材料的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食品。
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孕妇、老人等,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还需要标注相应的警示信息。
四、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其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
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物质。
它们在改善食品质量和保持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和标准。
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在我国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规定:1. 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使用限量等内容。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命名、规格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审批、注册、备案等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添加剂符合相关要求。
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质量控制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以确保添加剂的质量符合要求。
2. 抽样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3. 监督检查:食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操作,保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标签标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添加剂信息的重要途径。
标签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添加剂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添加剂的名称,便于消费者了解所购买食品中的添加剂成分。
2. 用量信息:标签上应标明添加剂的使用量,以便消费者了解添加剂的含量。
3. 使用范围:标签上应明确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食品。
总结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控制的实施和标签标识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食品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管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3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命名: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食品添加剂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赋予相应的名称,便于管理和监督。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规定了哪些食品可以使用哪些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求: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生产设施、设备、人员、质量控制等方面,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4.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包含的信息,包括添加剂的名称、用途、使用限量等,便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并使用食品。
5. 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制度和方法,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抽样检验、定期检查以及对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测等,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总之,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和质量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2)是指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检验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规定。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一般来说,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命名: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以及具体的命名规则。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规定了不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
3.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标识要求,包括标签上的名称、用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中添加的成分。
4. 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和注册: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和注册程序,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过科学评估和安全性审查后才能使用。
5.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监督:规定了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监督要求,包括从原料到成品的全程监控,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食品安全法添加剂管理
食品安全法添加剂管理食品安全法添加剂管理是指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以保障食品安全。
添加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增强食品的营养价值、防止腐败及改善食品的口感、外观等,但如果添加剂的使用不当,或添加的添加剂超出规定的安全浓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必须严格管理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以保障食品安全。
一、管理原则1、原则上,食品生产企业凡使用添加剂,都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添加剂的管理规定,即“食品中应当使用国家明令允许添加的添加剂,且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浓度”。
2、原则上,食品生产企业凡使用添加剂,都应当向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包括报备使用的添加剂的类别、浓度、用量及添加位置等情况。
3、原则上,食品生产企业凡使用添加剂,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添加剂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好记录,以便日后参考。
4、原则上,食品生产企业凡使用添加剂,都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若因添加剂使用不当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应当负责赔偿,并按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实施方法1、严格管理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添加剂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自身的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
2、定期检测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检测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以确保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添加剂超出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3、积极开展宣传: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添加剂管理的宣传,积极向消费者宣传添加剂的正确使用方式,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从而促进食品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法添加剂管理是指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以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定期检测添加剂,积极开展宣传,以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三定三查一检”制度
食品添加剂“三定三查一检”制度食品添加剂是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添加的一种物质,主要用于改善食品的质量、保护和增加食品的口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等目的。
然而,不合理和过量的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实施了“三定三查一检”制度,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加强到每一个环节。
“三定”指的是开展添加剂安全评价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和责任分工。
加强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可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选用是科学的、合理的,并且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制定技术要求,可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同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形成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闭环,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三查”指的是开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查验、销售查验和使用查验。
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查验,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抽查,确保其生产环境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掺杂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加强销售查验,可以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添加剂,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加强使用查验,可以对食品生产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查,确保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规定,并且不超过规定的添加量,保证食品安全。
“一检”指的是开展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
通过对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可以监测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情况,发现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保证市场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相对较高风险的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着色剂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抽检,确保其使用安全。
食品添加剂“三定三查一检”制度的实施,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食品添加剂的选用、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加强了监管,增强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同时,对于一些不合格和有风险的食品添加剂,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防止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这一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广大生产企业、销售市场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饮食安全。
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在生产、加工、制作、调味、防腐、保鲜等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形态等特性,提高食品营养价值,保护食品稳定性,延长食品保存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或天然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风险防控,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添加剂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和使用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劣质原料或添加非法物质。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追溯体系,记录生产、销售、使用等信息,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从生产者或其他合法渠道采购食品添加剂,并查验相关证照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变质、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
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 卫生管理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卫生、设备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
3.2 企业应制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各生产环节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方法。
3.3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生产卫生4.1 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地面应平坦、防滑、易清洁。
4.2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设备表面和内部无污垢、霉菌等污染物。
4.3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添加剂被污染。
5. 设备卫生5.1 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确保设备不释放有害物质。
5.2 设备的设计应便于清洗、消毒,避免死角和盲区。
5.3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环境卫生6.1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2 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7. 个人卫生7.1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生产场所前应进行洗手、消毒等操作。
7.2 员工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止个人污染食品添加剂。
8. 监督与检查8.1 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2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自检,确保卫生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8.3 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的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确保企业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9. 附则9.1 本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9.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示例,实际标准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如有需要,请查阅官方发布的GB14884—2024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定。
食品添加剂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食品添加剂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食品添加剂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确保人们食用的食品安全可靠,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监管措施来管理食品添加剂。
本文将探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法规以及监管措施,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分类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延长保质期、增加色、香、味以及方便加工等目的而向食品中添加的各种物质。
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增稠剂、乳化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甜味剂等多个类别。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二、食品添加剂安全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都出台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法规。
以下以中国的相关法规为例进行阐述。
1.食品安全法中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法律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审批,并在产品标签上明确列出。
同时,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也做出了限制。
2.食品添加剂的列表与标准中国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格、含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三、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措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
1.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企业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与技能。
另外,企业还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政府的监督管理政府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食品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检,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
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查处违规销售食品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监督管理范围和内容1. 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2. 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的注册、许可、生产活动的检查、销售渠道的监管以及使用时的合规性监督等。
三、食品添加剂注册和许可1.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办理食品添加剂注册证书,确保其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2. 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企业必须办理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生产活动检查1.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检查内容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控制等方面。
五、销售渠道监管1. 对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的销售渠道进行监管,确保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
2. 监管措施包括抽查、取样检验等,以检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合格情况。
六、使用合规性监督1. 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监督措施包括抽查、取样检验等,以检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和合规性。
七、监督管理措施和处罚1. 对于违反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等。
2. 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和信息公开,提高监督管理的效力和公信力。
八、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是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提升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公众的健康。
2024年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食品质量、调整食物的性状、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延长保质期等目的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食品添加剂分为色素、香精、酸味剂、防腐剂、发酵剂、增稠剂、漂白剂等多个类别。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按照必要性、安全性、适用性等原则进行管理。
食品添加剂目录应当定期修订,及时新增、调整和删除相关食品添加剂。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目录应当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并使用。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企业应当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标识,明确产品名称、用途、安全性、规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溯源体系,能够追踪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去向。
第四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和档案,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使用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添加剂残留量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将食品添加剂进一步添加到其他食品制品中,避免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和监管,禁止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主体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企业,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设备和仪器设备;–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管理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操作。
2.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3.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施、仪器设备、原材料的接触物质等进行定期检验和设备校准。
4.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记录和产品批次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标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2.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所购进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对本规定有异议或需要解释的事项,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以上是《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希望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市监食生〔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
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们能够增强食品的色泽、香味和质感,并有助于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然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引发了人们对其安全性和质量的担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首先,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符合GMP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是一套关于生产过程的规章制度,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安全、健康可追溯。
生产厂商必须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加工和包装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装置,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并进行合理的设备验证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其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中必须进行严格的原材料筛选和质量控制。
生产厂商需要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并对每批原材料进行检验。
对于有害物质的检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和微生物污染等,必须进行严格监测,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确保原材料的处置符合环保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另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中需要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厂商需要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生产到出厂的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这些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批次号、生产日期、检验结果和加工工艺等。
同时,食品添加剂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颜色值、酸度、PH值等。
产品的抽样和检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除了GMP规范外,食品添加剂生产还需符合ISO 22000国际标准。
ISO 22000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国际性标准,旨在提供一套可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不受污染。
厂商应制定食品安全计划,并建立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体系,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流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01、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GB2760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02、范围和要求2.1适用于本单位使用的任何食品添加剂管理。
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范围按照配方管理要求及配料作业指导书执行。
2.2本单位产品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要求。
03、管理部门及职责3.1生产部:负责指定专人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和使用;负责所需食品添加剂的申请采购;监督添加剂的合法使用;3.2质检部:对所要使用的添加剂进行使用前危害评估,监督添加剂的合法使用;3.3供销部:采购由合格供应商提供的,通过危害评估的食品添加剂。
0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4.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4.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4.3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1)根据GB2760,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05、食品添加剂的危害评估及使用批准(1)食品添加剂在使用前,由质检部进行对照GB2760、GB14880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危害评估,并做好记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引言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加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食品的品质、口感、保质期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不当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效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已成为各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将介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的目的、范围、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
一、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活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范围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环节的管理,适用于所有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
2. 生产设施和设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商的责任。
对于进货的原材料,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4. 生产工艺控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对于每批生产的产品,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5. 包装和标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进行合适的包装,确保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产品的标识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实施要求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追溯性。
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意识。
3.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制度,能够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快速排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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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
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
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
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章生产者质量义务第三十五条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六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
第三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成分或者配料表;(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五)贮存条件;(六)产品标准代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