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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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年度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年度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置、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 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 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 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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