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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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worker’s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Construction

英文缩写为BWAMFC

本会会徽为两颗红色心状环相交,含义是:婚恋中男女心心相印;家庭成员互相关心;协会和会员心连心;团结广大职工万众一心建设和谐美好的幸福生活;

第二条本会由本市热心职工婚姻家庭建设工作的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关心职工婚姻家庭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全市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坚持全心全意服务职工的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职工婚姻家庭建设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把本会办成服务职工、凝聚会员、造福社会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谊活动,为单身职工解决婚姻问题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二)开展职工家庭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宣传教育(三)开展家庭健康生活方面的咨询培训

(四)开展优生优育方面的培训

(五)帮助职工举办集体婚礼、婚庆活动

(六)根据职工家庭教育的需要开展亲子教育活动

(七)建立网站,编辑刊物,发布有关职工婚姻需求、文明家庭建设的信息,帮助职工缔结美满婚姻,建设幸福家庭;(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八)吸收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团体会员

凡本市区域内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驻京机构、社会团体,关心、重视并支持职工婚姻家庭建设,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心职工婚姻家庭建设,积极参加有关职工婚姻家庭建设活动的工会会员、社会人士,经申请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享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3、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发扬奉献精神,团结和谐;

5、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退会和除名:会员退会应及时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给本会名誉、利益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表决的事项,需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决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通报或沟通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机关拨付;

(二)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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