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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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由与义务碰撞

——读《给儿子的信——第12封》有感在这一封苏霍姆林斯基给儿子的信中,他的儿子与同学产生了关于自由与义务的辩论。儿子的一些同学认为在私人生活问题的范围可以不拘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在另一些活动范围,这些自由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限制;他的儿子则认为,自由就是永远正确地按照人民利益的要求去行动,因此这二者是不矛盾的。苏霍姆林斯基则完全同意儿子的想法。

列昂依德·马丁诺夫说:“自由意味着对世界上的一切负责。”作者认为,自由是一种有益于人民的活动,对于战争、暴力、腐化这些方面,不可能有任何个人的自由;尽义务是崇高的行为,是有益于人民的行为,因此这并不束缚人们的自由。下面我将从我个人的理解出发,对这个观点进行分析。

“自由既是一种最古老的老生常谈, 又是一种最为当代的追求和渴望。”i首先,让我们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我们对自由的定义是什么?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给自由了多种定义:①意指由宪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②任性意义的自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放任。③按规律办事意义下的自由,所谓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④自律意义下的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ii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之自由和免于恐惧之自由。在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iii以赛亚·伯林则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

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拒绝做……的自由”。从繁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自由是与时代背景、阶级利益相关的,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虽然我们不能对它下一个确切地定义,但是我们通过对各种定义的分析与比较,可以对“自由”这个概念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以上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认为自由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做自己想做

的事,只不过是这个“范围”所包括的东西不同。

接下来,为了能更好地辨析文章开头提到的观点,我们将讨论,面对众多不同的定义,自由的实现是否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这需要我们来对以上几种定义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在对于自由的多种定义中,只有一种是强调“任性自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然而自由是否意味着随心所欲呢?我们可以用反证法来证明这个命题的错误性。假若一个人以自由为名,去侵占他人的权利,那么被侵害者的享受权利的自由便无法得到实现。这样一来,另一个个体的自由就无法实现,这样便与“人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命题相矛盾了。因此,我认为个人的自由,如《人权宣言》所说,是在保障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进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自由有多种不同定义,但是它们的大前提都是在保障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自由的基本分析结束后,下面我将对苏霍姆林斯基儿子与同学的辩论进行辨析。

首先我将对“自由是否与义务冲突”进行分析。义务是指与权利相对,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强制的应尽的责任。在我看来,义务和自由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关系,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为什么说他们是对立的呢?因为在我看来,有义务、有责任往往意味着相对的不自由,当一个人行使义务,就相对失去了一些自己支配时间的自由。而为什么又说义务与自由是相互统一的呢?因为在当在来说,履行义务往往就是为了营造更和谐的环境,以便每一个个体更好地发展自由,也就是说义务是自由的前提。另外,虽然自由往往象征着不被需要,但人们心灵追求的最高境界却是被需要,所以说自由需要由责任与义务来加以调剂,以达到人类实现自我价值的目的。而且,自由的权利的行使, 必然会关涉到他人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所以这种自由就要受到他人利益的限制, 自由权利的行使者就要对他人负责, 对社会负责。“真正的自由,是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 带着其所有的约束与负担,通过从中发现必要的手段来发展他自己的道德个性, 使自己不断从这种奴役状态中解放出来。”iv因此,我认为自由和义务虽然是对立统一的,但我们行使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

其次,我将对“自由是否就是永远正确地按照人民利益的要求去行动”这个观点进行分析。

我认为这个观点也不是全面的,在我看来,这表达为“在捍卫自己的权利的基础上,尽量为其他人的利益考虑”更加合适。理由如下。第一,原文中儿子同学的观点“私人生活问题的范围可以不拘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在另一些活动范围这些自由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限制”虽然不被苏霍姆林斯基认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确实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没有人能对每一个制度从心底里绝对地服从,因为大多数制度都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特别是涉及经济方面的制度,当我们试图增加一个群体的福利时,就往往会减少另一个群体的福利。也正因如此,我们也难以判断一件事是否完全是“符合每一个人民利益的”。第二,我们可以赞美一个人拥有的美好品德,我们可以鼓励人人去帮助他人,但是我们也不能强迫每一个人都变成道德模范。当今社会上的“道德绑架”被越来越多地报道与关注,在我看来,这反应了人们自主意识的不断提高,而不是一些人口中所说的“道德水平下降”。如果说强制让一个人履行某些非义务的道德是一个“按照人民利益的要求”的行动却损害了这个人自己的权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理论通过数学分析得到,当人人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往往可以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虽然这个涉及到一个科学假设的前提“人人都追求私利”,但这确实值得我们反思,当我们在个人利益与服务他人之间权衡取舍,究竟应该如何选择?但是我仍然认为,如果将自由定义为“永远按照人民的利益去行动”是片面的。自由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但这并不代表着每一个人都必须去为其他人的利益无私服务;自由可以是对高尚情操的追求,但绝对不意味着道德绑架。

综上,我认为自由既不与义务冲突,也不完全意味着强迫每一个人变成道德楷模,自由是每个人在协定范围内都可以自主活动、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 是在社会现象和社会生活中的人类生存状态。我们只有去思考自由、理解自由、尊重自由,才能真正地享受自由。

i[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 序) [M].王希,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12

ii引用自维基百科,“自由”义项

iii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第4条(节选),1789年

iv[意]圭多德拉吉罗. 欧洲自由主义史[M].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332-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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