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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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普通高中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改革对办学条件的要求,推动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条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要求,特制定《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或撤销,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每10万人设置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分布和变化,初中毕业生数量变化,普职协调发展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普通高中学校,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需求,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二)学校规模

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以8-16轨为宜,最小不得低于4轨。最大不得超过30轨。每班学生数以50人为宜,最大不超过56人。

(三)学校布局与规划

1.学校选址。学校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

输气管道和高压线走廊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污染源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2.学校建设程序。学校校园规划与设计、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及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都必须先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3.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和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所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主看台宜设在西侧。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旁边,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4.校园环境绿化、美化。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5.校园基础设施。校舍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室外水、电、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6.学校应在校园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醒目位置设置国旗旗台、旗杆。学校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二、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4-14轨制学校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6㎡,15-18轨制学校不得低于24㎡,19轨制及以上学校不得低于22㎡。寄宿制学校应按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有条件时各学校宜预留发展用地。

(一)建筑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用地等。

(二)体育用地

学校体育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道等。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按以下标准设置田径场及球类场地。

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学校规模

运动场地类别

≤8轨12轨16轨20轨及以上

田径场(块)

300米(环形)1

块400米(环形)1

400米(环形)1

400米(环形)1

篮球场(块) 4 6 8 10

排球场(块) 2 3 3 3

器械体操区150平方米200平方米250平方米300平方米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足球场及100米的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器械体操区。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指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高中学校生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

(四)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学校要以安全、便利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园内设置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

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

停车场。

三、学校建筑

(一)校舍建筑

普通高级中学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学校设置普通教室;设置理化生实验室、理化生准备室、理化生仪器室、化学药品室、生物药品室、计算机教室、计算机辅房、体育器材室、音乐教室、音乐器材室、美术教室、美术器材室、书法教室、通用技术教室及通用技术器材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设置合班(阶梯)教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藏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及任课教师办公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生物培养室(标本室)、科学探究室、器乐排练室、琴房及声(器)乐训练室、舞蹈室、历史教室、地理教室、地理园地及风雨操场(体育馆)等。

2.行政办公用房

学校设置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管理用房。

3.生活服务用房

学校应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设置教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餐厅、开水房、浴室、厕所、配电室等。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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