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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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2•【文号】财税[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1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辖权实施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分布情况和税费征管需要,按照源泉控管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坚持信息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筑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委托代征,依靠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借助街道、乡镇等社会管理力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或在工程开工之日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修订,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各种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通用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发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各级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发票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发票使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消费者的权利,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八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10号【发文日期】1997-09-01【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加强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定计算取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征税要素的确定,按《条例》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1、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支付的金额,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5.02
•【字号】豫建设标〔2018〕22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0414-豫建设标[2016]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0414-豫建设标[2016]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1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4日2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标 签】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2005﹞第14号【发文日期】2005-02-16【实施时间】2005-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营业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安装工程作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除国家和省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和农网改造工程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所列举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装工程合同、外购设备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 一、设备的范围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

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按以下规定办理: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广东省惠州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对BT项目涉税处理的独到见解[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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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个BT工程是1984年的广东省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

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

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按以下规定办理:(1)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辽地税[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8〕3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七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物项目征收管理,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物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工程项目。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对建筑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物项目,不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第四条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第五条纳入建筑物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办税通”,并通过其办理以下事务:(一)登记建筑物项目相关信息;(二)开具发票;(三)税务申报;(四)缴纳税费款项;(五)项目竣工后,提请项目注销。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开展如下工作:(一)接收审核建筑物项目登记信息,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并确定建筑物项目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二)通过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楼房销售状况统计表、建筑业工程结算进度直观图,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三)通过项目管理台帐、项目税源存量表、发票查询等模块,对建筑物项目的登记、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利用;(四)通过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房地产销售中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处理;(五)根据纳税人提请,审核注销项目。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源清查工作总结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源清查工作总结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源清查工作总结今年4月初以来,按照省局关于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总体部署,我们在全系统迅速开展了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掌握了全市税源基数,切实提升了税源管理质效,堵塞了征管漏洞。

目前,我们共清查纳税人1353户;清查税款、滞纳金、罚款三项合计2346万元;全市自查纳税人1173户,共补报税款及滞纳金4336万元。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华刚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勇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领导小组还成立了六个督导工作组,分别由包片领导任组长,对十三个县市区局进行监督指导。

此外,我局还印发了《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清查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确保了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深入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省局会议后,我局于2012年4月24日及时召开了全市税源清查工作动员会。

华刚局长亲自对该项工作安排部署,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为扩大宣传效果,我局还在周口日报上刊登了华刚局长就税源清查工作答记者问和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通过12366咨询热线、纳税服务QQ群、流动宣传车、短信、邮箱、电视台、电台、发放宣传册和在办税服务厅播放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渠道,营造舆论氛围,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与此同时,我们要求全系统干部职工在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广泛征求意见,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税源管理的规律,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不断改进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措施,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树立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组织自查和清查,突出工作重点我们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组织全市所有地方税收纳税人对2011年1月-2012年3月期间的税源情况进行自查补报,严把自查质量,对自查走过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纳税人登记造册,作为下阶段重点检查对象,以此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补缴税款;而我们在清查方面主要围绕八个重点环节展开:(一)户籍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标 签】发票管理【业务主题】发票管理【来 源】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实施以来,不论是地税系统内部还是外部纳税人一致认为《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发票管理,加强财务收支监督,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维护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税收法制的日趋完善和发票管理的不断强化,作为经济往来必不可少的结算凭证---发票,被赋予的功能越来越多,相应的也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发票咨询查询和发票投诉案件越来越多,各级公安、纪检、审计等部门要求鉴别真伪发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地税12366-2服务热线涉及发票方面问题占到50%以上,这些都说明了发票管理工作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新《办法》实施以来,发票管理也有急需完善和明确的方面,比如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如何领购使用发票,查询发票真伪有哪些便捷渠道,跨市、县如何开具发票,这些方面都需要省局研究制定规范。

为了增强基层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亟需出台统一的“办法”,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办法》相关的政策依据有哪些?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三、《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答:(一)关于“发票的印制编报时间”(第十条)该条款明确了发票的印制编报的具体时间,合理安排计划,以避免发票的积压、断档。

(二)关于“发票库房管理”(第三章)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增加了“发票库房管理”章节,规范了发票入库、调拨、退库和保管工作,以避免发票的丢失、霉烂毁损、虫蛀鼠咬和帐表不清、帐实不符等现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公告的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式5份):(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三)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并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加盖印章;(六)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七)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BT项目的财税处理

BT项目的财税处理

BT项目的财税处理(一)BT项目的内涵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建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BT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它是一种投资方式;第二,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第三,政府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第四,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是建筑商(通常所说的施工单位);第五,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立即有偿转让给政府,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

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BT主要有三种实施方式:完全BT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承包方式1、完全BT方式(组建项目公司运作)完全BT方式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2、BT工程总承包方式(不组建项目公司运作)BT工程总承包方式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3、BT施工承包方式(不组建项目公司运作)BT施工承包方式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二)BT模式(建设——移交)的会计核算BT项目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其会计核算如下:1、BT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1)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BT主要有三种实施方式:完全BT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BT施工承包方式。

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BT项目投资总额大致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二是建设期的融资费用。

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4
【摘要】&lt;正&gt;苏地税规[2011]3号2011年5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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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 签】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0-12-21【实施时间】2011-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自建行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与兴建单位(业主)应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二)施工单位为兴建单位(业主)内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施工人员是兴建单位(业主)的在职职工,施工人员与兴建单位(业主)不结算工程价款,施工人员劳务报酬为从所在单位领取的工资。

第三章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七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为纳税人。

(二)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章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 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与营业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十三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四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等各种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水电价差款,材料差价款,补偿款以及其他价款,不论是否在工程承包合同内记载,都应计入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对自产货物销售额不征收营业税。

不能提供证明的,对货物销售额并入建筑安装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关于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4号)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

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兼营建筑业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的,残余物料的处置收入应计入该项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受托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劳务的,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前款规定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发生自建行为而无营业额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核定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8%。

第六章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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