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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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河南税务工会经费申报流程

河南税务工会经费申报流程

河南税务工会经费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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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致费源单位的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2*]34号)规定,从202*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行政辖区内及西城区部分街道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

贵单位为试点工作辖区范围内单位,请贵单位自202*年10月1日后,按季度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申报相关事宜。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建立和正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既建立工会组织和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当季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职能。

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义务和额度不变,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上交工会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代收,税务代收管理系统按上解和基层占比自动实现即得即返,代收工会经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余下的70%部分将通过税务代收管理系统即刻自动返还拨至缴纳经费的基层单位工会帐户。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工会资金安全、合规,更好地发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意义、要求和原则1.重要意义。

《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

依法推动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是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劳模补助等专项资金的数额持续增加,工会经费收入不断增长,迫切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做到依法依规获取,科学规范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对于确保工会各项重点工作开展、增强工会服务职工工作物质基础、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2.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工会法》,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着力提升财务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工会经费更多地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发挥工会经费管理在增强工会工作物质基础、推动工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3.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及全总具体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是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是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是服务职工原则。

04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04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精)

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精)

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命脉,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会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

而工会经费需求量的增大和经费收缴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当今制约工运事业发展的一个较突出的矛盾。

原有的工会经费收缴模式主要是靠工会财务部门去收缴,费时费力,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走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困境,全国各地纷纷实行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模式。

通过委托代收,可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于企事业单位上缴经费,同时有利于工会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工会组织建设,顺利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事业发展服务。

但是,如何运作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才能收到预期成效?这是我们必需考虑的一个问题。

从2005年开始,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三年多来,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突破了多年来工会经费征收工作的瓶颈,使工会经费的征收有了一个大的飞跃。

工会经费总量增加后,对工会各项工作的促进有了质的提升,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会主席的反映,我们对那些近几年成立的股份、私营企业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后,有喜有忧。

特别是目前存在的种种欠缺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应该引起我们深深地思考。

一、工会经费收缴原有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工会经费主要靠各级工会依法去收缴的,随着整个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显示其不足:(一)国企工会经费增长空间有限。

企业改制后,国有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率一直较高,其工会经费增长空间不大。

而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蓬勃发展,对非公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成效却不甚佳。

由于过去种种原因,我们对非公企业不上缴工会经费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成为影响工会经费收缴增长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

关于对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情况说明-江门市江海区总工会

关于对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情况说明-江门市江海区总工会

关于对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情况说明一、地税代收工会经费,不是区总工会出台的规定,而是省总工会的决定。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工会组织基础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粤工总财[2013]4号)文明确:“经省领导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2013年3月1日,广东省直机关发电《关于地一步加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办明电〔2013〕7号文明确:“今年7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开展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

二、收缴工会经费有法律依据,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也有政策法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二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鄂工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鄂工发〔2008〕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1号),明确了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国税部门代收。

为切实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鄂工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的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单独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国税代收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地税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等相关部门做好单管户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代收工作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便利的服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代理公告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代理公告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代理公告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工作,公告【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6﹞30号【发文日期】2006-02-07【实施时间】2006-0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件要求,对税务代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为了规范我省税务代理工作,现将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样本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全面在纳税服务网站公布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

二、 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应将本文印发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样本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三、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年检后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一次。

2005年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公告。

四、冠省字头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公告。

二○○六年二月七日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规范我省的税务代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税务代理的原则: 税务师依法执业,客观公正;纳税人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税务部门不得指定代理,以利公平。

二、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 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 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 制作涉税文书; (六) 审查纳税情况; (七) 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 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 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十) 办理减免税申报; (十一) 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事项,制作汇算清缴表或报告; (十二) 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核事项,出具报告; (十三) 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十四) 办理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 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要先代扣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十六) 为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电子申报纳税业务; (十七)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十八) 办理涉税培训; (十九)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研分析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研分析

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的调研分析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重要经济保障,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提高收缴效率,不少地区尝试将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工作模式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分析。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也日益扩大。

然而,传统的工会经费收缴方式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收缴率低、收缴不规范、管理难度大等。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成为一种创新的尝试。

地税部门作为专业的税收征管机构,具有强大的征管能力、完善的征管体系和丰富的征管经验。

将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可以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优势,实现工会经费收缴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高收缴效率和覆盖面,保障工会经费的稳定增长。

二、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情况(一)工作流程一般来说,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工会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地税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会经费,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核定和征收。

3、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4、地税部门将征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划转至工会账户。

5、工会对地税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与地税部门进行对账和结算。

(二)实施情况通过对多个地区的调研发现,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收缴率明显提高。

地税部门凭借其强大的征管手段和执法力度,有效地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使得收缴率较以往有了显著提升。

其次,收缴工作更加规范。

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保证了工会经费收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再次,管理成本降低。

工会不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经费收缴,减轻了工作负担,降低了管理成本。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作用【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0﹞212号【发文日期】2000-08-25【实施时间】2000-08-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局税校、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是通过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而取得的执业资格。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已经成为沟通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服务、沟通、公证、协调和监督的职能。

既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企业财务状况的鉴证者、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资本流动的引导者,同时,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要求。

三、税务代理业务范围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价费字﹝1999﹞238号)规定项目外,经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同意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将以下业务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把关: (一)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核审批业务(金融机构的呆、坏帐的审批业务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前有关业务的审核把关,具体包括: 1、新办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前待业人员身份.比例等资料的整理审核业务; 2、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前证件、管理地等事项的审核业务; 3、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减免税前收入性质的确认与非技术收入的划分等资料的归集审核业务; 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气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减免税前废物利用程度、范围等审核业务: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业务; 6、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业务。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

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第七条账户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

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

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

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关于代收工会经费也是要有通告的,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整理的关于代收公会经费的通告,欢迎大家参考!关于代收公会经费的通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从xxx6年1月1日起,委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负责代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代收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开业六个月以上,建立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财下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

代收标准。

二、代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开业六个月以上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xxx4]29号)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按月征收,各企业、事业单位随同地方税收于次月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xxxx区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xxxx 区工会经费现金缴费凭证》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四、处罚规定。

各企业、事业单位逾期、少缴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在催缴的同时,按所欠金额逐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拨缴的,经多次催缴无效,由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关于代收公会经费的通告二: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从xxx3年7月1日起实施《xx市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

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

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

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南省工会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工会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1999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

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结束——。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关于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按照津政办函[2013]59号文件精神,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一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为做好前期准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方法:
1、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2、征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3、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

企业可自行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该表,也可到各所申报厅领取。

4、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5、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返还规定:
代收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市总工会按60%的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

已建会并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将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工会账户;未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为管理。

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暂由市总工会代账户管理,待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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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的通知
【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工文﹝2007﹞48号
【发文日期】2007-06-28
【实施时间】2007-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省辖市总工会、各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我省工会事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决定由全省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

二、代收比例
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

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三、帐户管理
各地设立工会经费代收专用帐号,由工会独立管理,专项用于收缴和分解地税部门代收的经费。

该帐户按照经费分成比例每月分成一次,余额清零。

对银行帐号独立、财务管理规范的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扣除代收手续费后按50%的比例拨付基层工会分成经费。

未独立开设银行帐户的,其经费由地方总工会代为管理。

为加强对县(市)代收经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省辖市总工会要对县(市)工会经费代收专用帐号进行监督,逐步实现全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四、代收费用
各地可按代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代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地税部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

五、工作协调
工会、地税部门双方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指导。

要定期研究分析工会经费代收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工会要做好工会经费的核定、稽查、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做好工会经费的申报受理、代收、信息反馈工作,把工会经费与税收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套严密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六、工作职责
经省地税局研究决定,地税部门的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统一由各省辖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负责。

征管、计财、税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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