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豫地税发[2006]第8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6]第84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土地使用证书核准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但已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或拥有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且已开始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开发利用土地之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实施开发利用的土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取得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开始实施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上形态的土地。
如:在土地上进行撤迁、对土地进行平整、在地上开始工程施工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doc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无线精彩无线雅典走入香港梦想之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上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门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郑州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郑州房屋契税征收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在购房过程中,除了房价之外,购房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契税征收标准。
郑州市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郑州市的规定,购房者需要缴纳的契税包括房屋契税和土地契税两部分。
房屋契税是根据购房合同的总价来计算的,税率为1%。
而土地契税则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来计算,税率为5%。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将这两部分契税按照规定缴纳给相关部门。
其次,对于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郑州市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况。
例如,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来计算契税;对于购买商品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来计算契税。
另外,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契税则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0.5%来计算。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需要缴纳的契税金额。
此外,对于土地契税的征收标准,郑州市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购买人的价格,土地契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来计算。
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郑州市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相对清晰明了的。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以确保自己的购房交易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也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的房产部门或者专业的房产中介来了解具体的契税征收标准,以便在购房过程中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留意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契税征收标准,以免因为政策的变化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郑州市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只有了解清楚相关规定,购房者才能够在购房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带来一些帮助,祝您在购房过程中顺利、愉快!。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行为进行了契税减免,执行期限到2014年年底,持续时间为3年。
通知中规定的改制重组包含: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合并、分立、出售、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及事业单位改制这九种行为。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这是针对改制重组这项行为的、围绕契税的配套政策,能降低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成本。
通知中反复强调“投资主体不变”,或者“原投资主体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可免征契税。
张斌认为,改制重组行为,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更换名称,并不构成实质的交易行为,对此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如,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建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等,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投资主体没发生改变的,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则有如下安排:对于国有独资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则要求该国有独资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才能对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至于国有控股公司以其资产组建新公司,则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才能免征契税。
原土地、房产权属不变的,还有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以及事业这些行为,都免征契税。
除此之外,还有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也免征契税。
对于发生实质性权属改变的行为,如企业破产、企业出售、事业单位改制,则规定了减免的条件,基本上与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程度有关。
事业单位改制中,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契税减免政策与上雷同。
即与原事业单位全体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契税免征;与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契税减半。
张斌认为,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一定税收优惠,这部分鼓励性政策是阶段性的,未来是否延续有一定变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日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财政厅于同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2005年,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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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
纳契税。
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结束——。
2017-2018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
2017-2018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购房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2017年郑州买房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如下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文,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今年2月初,央行联合银监会出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
正当大家沉浸在降首付的福音中,如今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接踵而至。
毫无疑问,连续的利好政策将大大减轻置业者的购房压力。
另外,从3月份开始,郑州北边多个城中村将进行拆迁。
返城务工者以及这里的商户将展开大规模地搬迁。
在郑州,买房和租房价格都会有一些变化。
1 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 营业税方面通知中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变化:调整取消住宅非普通、普通区别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方面,这次调整区分了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还区分了90平方米及以下和90平方米以上住房。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上一次调整在2010年,当时明确“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此次契税、营业税调整,主要是取消了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区别,并增加了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优惠。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21年河南契税新政策内容 河南省契税新政策2021
2021年河南契税新政策内容河南省契税新政策20212021年2月开始,央行宣布,在不限购的城市降低商贷首付到25%,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降至30%,其后,公积金存款利率看齐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
2月19日,三部委通知: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除外)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
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具体买房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因此,买房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个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房屋权属抵债;(2)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3)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5)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均属契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1、契税(买方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5﹞43号【发文日期】2005-05-11【实施时间】2005-05-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洛阳契税新政策
洛阳契税新政策洛阳契税新政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二套房契税新政策:年房产契税缴纳比例没有变化,二套房契税都是购房总价的3%,这个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房产新政降低了首付比例,商业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0%,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
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
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豫地税发[2005]第43号| 添加日期:2005-05-11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7701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
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0]1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7.11
【实施日期】2000.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年7月11日)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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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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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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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12-02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