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部考试秩序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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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部考试秩序册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学业水平测试

老子山镇九年制学校考点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老子山镇九年制学校考点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考点主任:周兴亚

副主任:赵万文

成员:李咏峰万福友严俊

潘富俊王伦凡承志

二、工作小组

1、考务组

王伦凡承志

2、广播宣传组

严俊潘富俊

3、安全保卫组:

李咏峰门卫三人

4、保密组

赵万文王伦

5、后勤保障组

王加奇田相征

6、巡视组

县派巡视员

关于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末

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通知

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有关学校:

现将本学期末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测试科目

一、二年级语文、数学,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七至九年级中考各学科(体育、信息技术除外)。

二、测试要求

1.由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

2.七、八年级地理、生物实行同场分卷测试,全部为选择题。七至九年级政治、历史实行同场分卷(闭卷)测试。

3.测试日程、测试科目和答卷时间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测试日程安排

小学:

四、测试其它要求

1.试卷领取

(1)时间:小学:1月22日下午3:00。

(2)地点:县教师研修中心。

2.考场编排

由县教师研修中心统一编排考场,请各小学、初中学校把参加测试的学生名单分年级用Excel格式,于1月11日前发至;各学校的考场编排表将在1月17日前发给各学校。

3.试卷征订:请各学校根据考场数征订,订单(见附件)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1月17日前发给),)。

4.送答题卡时间、地点:小学六年级语、数、英三门学科,初中一年级语、数、英三门学科的学生答题卡1月24日下午考试结束后,送县教师研修中心季文献同志处。

5.阅卷要求

(1)小学六年级语、数、英三门学科,初中一年级语、数、英三门学科,学生需在答题纸作答,并且集中到县统一批阅;

各学校要提醒学生在考试准备和答卷时:

①考试前需准备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2B铅笔、直尺、橡皮、小刀、圆规、三角板、空白垫纸板等考试用品;

②考试中在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将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考试过程中如需修改答案,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不得折叠答题卡。

初中英语听力录音将在领卷的同时,发至各校校长或分管校长信箱,开考前30分钟通过以上信箱告知打开文件密码,请各校准备好播放设备。

(2)除集中到县统一批阅的科目外,学生需在试卷上作答,由各校组织集中流水阅卷。

(3)县统一阅卷时间、地点和抽调各学校参加阅卷的教师名单另行通知。

6.试卷分析和成绩统计

(1)请各学校组织教学骨干,分学科对本校组织的试卷批阅情况进行抽样分析,撰写学科分析报告,包括对试卷的评价、学生答题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得分率低于50%的试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教学提出建议。

(2)请各校于1月29日前将学校自行阅卷的学科学生成绩(含班级、任课教师),以电子文档(Excel)格式进行汇总。

以上材料),)。

教育科

2013年1月9日

考试规范化用语

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针对考试工作人员部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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