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适应经费管理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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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适应经费管理新常态
在2015年全校中层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佘朝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从顶层设计开始,国务院及湖南省有关部门相继修订或新出台了有关加强财务改革、完善财务监管等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经费的收支管理提出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使我国的经费管理步入新常态。这就要求学校内部依法履行财务监管职能的财务部门和经费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不断规范完善自己的经费监管与使用行为,积极面对与适应高校经费管理的新常态。
一、我校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我校的各种检查、调研所反馈的情况及学校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现象来看,我认为我校在经费管理与使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有关财经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校内有关经费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
近几年上级有关部门接连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管理、财务政策等财经法规。这些法规往往仅停留在学校的职能部门,或虽做了转发,但各单位并没有组织学习,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新的政策法规。同时学校
对部分上级文件规定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或者虽有相应的规定但内容含糊、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甚至与上级文件相抵触,而且还有部分经费开支项目学校根本就没有做出规定,导致在经费的开支上常常出现各种不合规的现象。这既给老师们的财务报销带来不便,又为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带来困扰。
第二,我校个别单位存在乱收费现象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和《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文件精神,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审批、取得收费许可证,否则一切收费均属违规行为。目前我校获准的收费项目主要有学费、住宿费、各种考试考务费、补考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以及课外按照自愿非营利原则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等。据了解,我校个别单位存在以各种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不良现象(如收取毕业论文答辩费等)。这种行为不仅违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更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第三,专项经费执行率偏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5﹞77号)文件精神: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的一律收回预算;2、将“三公经费”、办公性行政经费、无需支出的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资金收
回预算统筹使用。
长期以来,在上级下达我校的预算经费中,除了年底预算系统自动清零的公务类经费执行率较高以外,其他大部分专项经费,尤其是教学科研类项目经费的执行率明显偏低。我校审计处对8个职能部门、9个教学单位2014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显示,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有3个职能部门、9个教学单位;被抽查的276个专项中,经费执行率在50%以下的有70个,没有执行的达64个,其中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的总体执行率仅为12.13%。由于经费执行不到位,逐年结转,经费积累规模越来越大,造成大量资金沉淀、浪费,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效能,阻碍了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我校有相当部分专项经费会被收回,这些资金之所以未被收回,是因为我校财务部门做了大量辛勤的工作。
第四,“小金库”现象在个别单位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由于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管不严、内部审计不力、票据管理不规范、法制观念薄弱等原因,个别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通过采取向学生乱收费、漠视“收支两条线”规定创收不上交、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建立“小金库”,而且屡禁不止。严重违背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号),破坏了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学校的声誉。也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
第五,“公务卡”使用率不高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怀化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学校决定,自2012年9月份开始我校公务开支全面启动公务卡刷卡消费制度。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印制小册子、网络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了大力宣传与推广,至今该制度推行已三年有余,但仍没有引起部分教职工的足够重视,以种种借口推拖使用,使原本一个方便快捷、先进有效的结算工具未能被部分教职工接受和理解,甚至还有抵触心理。再加之财务人员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我校公务消费公务卡总体使用率不足50%,尤其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公务卡使用率甚至不到30%。与上级要求距离交大。
第六,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现象
税务代开发票行为,我校长期存在。其中大部分是真实、合法、合理的,但也有个别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虚列支出以套取财政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比如在目前税务开票实名制要求下,个别人在没有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拿自己的身份证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如资料费、材料费、印刷费、咨询费等。发票上的收款人往往又是本人。从发票上看就是自己给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务,自己又付款给自己,然后拿发票到财务报销拿钱。再比如,有的单位或个人与某供应商串通,在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供应商虚开发票,然后这些单位或个人到财务报销拿钱。例如某单位1—11月份报销办公费及耗材33998元,其中A4打印纸就达229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 第587号)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让他人为
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而且根据该国务院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今年10月27日媒体报道,山东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其中贪污罪就是因虚开发票套取科研资金一万五千余元。再如去年省审计厅对部分高校科研经费进行了审计,其中中南大学某二级教授因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十余万元,因为其主要用于给其研究生发工资,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二级教授资格被取消。
第七,加班费、劳务费、奖励金等发放不规范。
1、名目繁多、标准不一。目前,除了由学校人事、教务、科技、学生管理等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制定的标准造册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的工资、津补贴、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加班费等外,学校内部有关单位自行其是,常以各种原因与明目发放的诸如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含评审费、咨询费等)等名目繁多、标准不一的各种补贴(用本单位代管经费发放的补贴除外)。还有,除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外,还有重点学科、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对科研成果进行另外的奖励,有的奖励力度还很大。我仔细看了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没有找到用学科运行经费发放成果奖励的依据。
2、劳务费发放存在代领以及现金结算现象。有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有关人员发放劳务费、专家讲学费、专家咨询费时,先垫付现金再到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