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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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xx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xx律师一、案情背景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优秀辩护词案例

优秀辩护词案例

优秀辩护词案例# 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这可是个不小的罪名,但我想请各位在听完我的辩护后,能够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公正的认识。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这个所谓的盗窃行为。

没错,我的当事人是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一点咱不否认。

但是,这里面是有特殊情况的。

我的当事人他不是那种穷凶极恶、专门以盗窃为生的坏蛋。

他那天就是一时鬼迷心窍,看到那个东西就走不动道儿了。

为啥呢?他最近生活实在是太困难了。

家里孩子生病,钱都花得差不多了,工作也丢了,整个人处于一种极度焦虑和混乱的状态。

就像一个饿急了的人看到一块面包,可能就顾不上这面包是不是自己的了,他当时就是这么个心态。

再说说他拿的这个东西的价值。

检察官说这东西值不少钱,可咱们仔细分析分析。

这个东西的实际价值其实没有那么高,因为它已经有些旧了,还有些小毛病。

而且,我的当事人他拿走之后,并没有把这个东西变卖或者怎么处理,而是一直放在家里。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不是为了获取财物去盗窃的,他可能就是脑子一热,觉得这个东西好像能给他带来一点安慰或者希望之类的。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看到一个漂亮的小玩具,虽然知道不是自己的,但就是想拿在手里把玩一下,我的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点像这个小孩,很幼稚,很不理智,但绝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行为。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我的当事人他的认错态度非常好。

从被抓到现在,他一直都很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知道自己错了,而且是真的想改过自新。

他跟我说,他在看守所里的这段时间,每天都在反省,想着出去之后一定要好好做人,找个正经工作,把孩子的病治好,把家庭重新支撑起来。

这种态度难道不值得我们给他一个机会吗?如果就这么把他重判了,他可能就真的没有希望了,家庭也彻底毁了。

咱们的法律不也是讲究教育和改造吗?我觉得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一个轻一点的处罚,加上适当的教育和引导,他一定能够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等,⼈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出⼊境,那么对此⼀些⼈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家很多⼈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为,下⾯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家介绍⼀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接受本案被告⼈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同意,担任本案被告⼈刘×的⼀审辩护⼈。

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了调查,刚才⼜进⾏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对本案有了⽐较全⾯和深⼊地了解。

现就公诉⼈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刘×涉嫌组织他⼈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所涉嫌的罪名适⽤法律错误。

辩护⼈认为本案被告⼈刘×的⾏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偷越边境使⽤的……。

”被告⼈刘×的⾏为正是⽤虚假的证明⽂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的。

从被告⼈刘×在本案中主观⽅⾯和客观⽅⾯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的(为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使⽤的⽬的和⾮法营利的⽬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偷渡⼤量存在,且逐年上升,⼏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式进⾏偷渡。

原因就是简单易⾏,风险⼩。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我国国境的,需要经过海关,如果⾮法偷越国境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安XX的辩护⼈。

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全⾯、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安XX涉嫌犯运送他⼈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国(边)境管理制度。

客观⽅⾯表现为⾮法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的⾏为。

从本案的事实分析:案件的起因是由尹XX和徐X成⽴的旅⾏社组织他⼈偷越国境,是单位组织犯罪活动,按照两⾼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员的刑事责任。

安XX不是旅⾏社的成员,构成运送他⼈偷越国境⾏为,其起到的作⽤是从犯作⽤。

1、2016年2⽉18⽇,被告⼈尹XX指使在韩国打⼯的安XX回国接赵XX、刘XX、李X、曾XX。

2016年2⽉22⽇,尹XX让徐X给安XX14000元,由安XX给赵XX、刘XX、李X、曾XX四⼈购买长春到韩国济州岛的往返飞机票。

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安XX是受被告⼈尹XX指使,如果构成运送他⼈偷越国境,那么两⼈应当是共犯关系,指使者是主犯。

被告⼈安XX在被告⼈尹XX指使下给被组织者买飞机票,带领乘坐飞机去韩国济州岛就完成了指使者的任务。

⾄于被组织者到韩国济州岛后何去何从与被告⼈安XX⽆关,被告⼈安XX是从犯。

2、2016年2⽉26⽇安XX带领赵XX、刘XX、李X、曾XX和陈XX等5⼈准备乘坐飞机时,因曾XX和陈XX出境⽬的不符合要求,被长春机场边防检查站阻⽌出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辩护词xx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xx律师一、案情背景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潍坊市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鲍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

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陈某某(女,鲍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鲍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鲍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鲍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鲍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

偷越国边境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咨询的情况,我将为您提供有关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意见。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个人或集体非法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进入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我国对偷越国边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3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边境线,越过中国边境线的。

”依据该规定,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鉴于您所咨询的具体情况,您是否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将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擅自越过边境线的行为:为被定罪所需要的最重要的要素是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

如果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跨越边境线,将很有可能被指控为偷越国边境罪。

2. 抵达另一国家后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仅仅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并不足以定罪,还需要证明您在抵达另一国家后进行了其他非法活动。

如果您在抵达后参与了非法活动,例如非法劳工、贩毒等,将进一步增加您被判罪的可能性。

3. 是否有辩护理由:偷越国边境罪通常是一个有意图的行为,但某些情况下当被告人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迫不得已的原因,如为避免迫害、寻求政治庇护等,辩护理由会被法庭考虑。

如果您认为您的行为是出于合法防卫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合理的辩护。

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一旦成立将受到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提供证据以证明您的行为没有威胁国家安全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可以帮助您获得轻罪判决或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然而,作为法律咨询,我建议您在面临相关指控时务必寻求合格的律师帮助您处理案件,并根据具体案情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希望以上法律意见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进一步咨询,敬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此致敬礼[您的名字]。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近年来,云南边境地区偷越类案件持续增加。

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等。

作为辩护⼈,应当重点考查如下事实和证据。

⼀、主观⽅⾯,重点考查有没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是否知道⾃⼰要去的地⽅是国(境)外。

有些犯罪嫌疑⼈是经⼈介绍,欲到国(边)境地区打⼯,但并不知道是要到国外,直到被抓获后才知道⽬的地是国外。

(⼆)是否知道⾃⼰出境的⽅式是“偷渡”。

有些犯罪嫌疑⼈,知道⾃⼰要出境到国(境)外。

但由于是受⼈安排,本⼈主观上以为是通过正常途径通关到国(境)外,结果安排出国(境)的⼈却选择了偷越国(边)境的形式。

如今年的⼀个案⼦中,犯罪嫌疑⼈刘某等5⼈经⼈介绍欲出国到⽼挝打⼯,专门为此办理了出国护照。

但因为疫情等原因,在边境⼝岸⽆法正常通关,组织出境的介绍⼈便采取了从⾮法通道偷渡的⽅式组织5⼈出境,后被⽼挝警⽅抓获并移交中国警⽅。

直到被抓后,这5⼈才知道⾃⼰被安排以偷渡的⽅式出国。

(三)是否知道⾃⼰要运送的⼈要出境。

有些涉嫌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嫌疑⼈,仅仅是跑⿊出租的驾驶员,有些甚⾄是正规出租车驾驶员,其并不明知客⼈要出境,更没有运送他⼈出境的⽬的,⽽只是应客⼈的要求,把⼈送到边境地区(未运送到境外),客观上起到了“运送他⼈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重要⼀环。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以做⽆罪辩护。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出租车驾驶员、⿊出租驾驶员在正常揽活过程中,有客⼈要求到边境地区中国⼀侧,驾驶员明知客⼈是要偷越出境,但考虑到⾃⼰仅把客⼈运送到边境线附近,客⼈下车后通过其他⽅式⾃⾏偷越出境;或者,边境地区的出租车司机或者⿊的驾驶员,明知他⼈是从境外偷越进来的(已经完成偷越⾏为),⽽将其运送到境内其他区域,是否构成运送他⼈偷越国(边)罪?猴哥认为,驾驶员的⾏为仅仅是在国内从事客运活动,并没有运送他⼈出⼊国(边)境,当然不构成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非常诚恳被告人从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和推诿。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做错事的孩子,勇敢地承认错误,没有试图去狡辩或者逃避责任。

这种认罪认罚的态度,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详细阐述被告人自首的过程],就好比一个迷路的人,自己主动寻找回家(接受法律制裁)的路。

他没有等到执法人员来强行把他带走,而是主动站出来,这需要很大的勇气。

这种自首行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敬畏。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非常明显的,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阐述背后的原因,但不要为犯罪行为找借口],并不是那种穷凶极恶、蓄意谋划犯罪的人。

他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形容他当时行为的一种冲动或者无奈的表述],而不是那种有预谋、有计划地去伤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犯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一时糊涂的情况下做了错事,而不是骨子里就坏透了的人。

所以,从主观恶性的角度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这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努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在真理迷宫里寻找出口的探索者,而这个出口,就是还我当事人的清白或者让他得到公正的、罪轻的判决。

一、无罪辩护。

# (一)证据链不完整。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控方提供的证据。

这就好比是要搭一座通往定罪的桥,可这桥啊,缺了不少板子。

比如说,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参与了盗窃案,说在现场发现了他的脚印。

可是,审判长,您想啊,那是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的,凭啥就认定那脚印就是我当事人作案时候留下的呢?这就好比在一群穿黑衣服的人里,看到一个黑影,就说这个黑影肯定是某个人,这也太草率了吧。

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辅助,比如说监控拍到他作案的过程,或者在他身上搜到赃物,光凭一个脚印,这证据链根本就不完整,怎么能就这么给人定罪呢?这就像盖房子,光有一块砖,就说这是一栋房子,这不是闹着玩嘛。

# (二)主观故意不存在。

再说说主观故意这事儿。

我当事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可是实际情况呢?当时那就是个意外啊。

我的当事人和所谓的受害人在酒吧里,大家都喝了点酒,有点兴奋过头了。

受害人当时是自己没站稳,往后一倒,我当事人出于本能伸手去拉,结果不小心扯到了他的衣服,受害人就摔倒受伤了。

这能说是故意伤害吗?我当事人可没有想伤害他的想法啊,就像在路上看到一个人要摔倒了,你去扶一把,结果没扶好,这能怪扶的人吗?他是好心,不是故意去推人或者打人的。

如果这样都要被定故意伤害罪,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大家在路上看到有人要摔倒了,都得躲得远远的,这社会还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二、罪轻辩护。

# (一)犯罪情节较轻。

如果法庭不认可我的无罪辩护观点,那咱们也得说说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

就拿这个盗窃案来说吧,我的当事人确实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事儿他错了,他也承认。

但是啊,他的情节和那些惯犯、大盗可不一样。

他当时是因为失业了很久,家里实在揭不开锅了,孩子饿得直哭,他一时糊涂才犯了错。

轻罪辩护词(模板)

轻罪辩护词(模板)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具体罪名,根据起诉书内容添加)案件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参与开庭审理调查,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恳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体罪名)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系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讯问笔录,被告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既不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犯罪的手段、方式也不是被告人某决定。

其行为是按照他人指示,在他人引诱下引发,因法律意识淡薄盲从他人而犯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从第一次接受讯问到今日的庭审,被告人自始至终积极配合,如实向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坦白情节。

其本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改过自新的悔罪意思。

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情节,依法应从宽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当即表达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无知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以及法庭审理调查查明事实,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作案手段、方式的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属愿积极退赃、上缴违法所得,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罪轻辩护词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罪轻辩护词

北京首例组织菲佣入境劳务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开审,律师如何做罪轻辩护?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罪轻辩护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官,贵院办理的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根据该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本所指派张翰宁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其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阅读案件卷宗,结合案件情况,辩护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一、李某在本案中实施的主要是为他人介绍工作的中介业务,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1、本案涉案外国人入境所持护照和签证,是由境外中介办理的,李某并没有参与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李某没有实施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2015年7月17日对吕某所做的笔录,问“你是怎么把他们(菲律宾人及印尼人)介绍到中国来的”,答“印尼人主要通过一个叫NIKEN的印尼人,她负责在当地招募印尼人,办印尼来华的签证,以及购买来华机票,办好签证后,也有NIKEN安排送至雅加达机场,至于怎么为印尼人办的签证怎么进去的机场,我不清楚”。

问“印尼人来华的签证是哪种签证?是谁办的?”吕某答“印尼人来华办的是旅游签,由NIKEN帮她们办,她们交什么材料我不清楚,NIKEN 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

1根据涉案印尼人的口供,他们的签证是由一名叫NIKEN(又叫MELAN)的印尼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而涉案菲律宾人的口供中称他们的签证是由RICHIE和DAVID两名在菲律宾的中介代为办理的。

而本案李某没有参与办理菲律宾及印尼人护照和签证的具体事宜。

由此可见,吕某及李某在国内并不知晓印尼中介为印尼人办理来华签证的具体事宜,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于吕某和李某也并不知情。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1.择境行为是出于生存需要: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是出于他们所处国家的困境而采取的生存行为。

他们可能面临政治迫害、贫穷、战乱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合法居留。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自己国家的生活条件是不安全的。

2.呼吁对人权的保护: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试图逃离自己国家的恶劣环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他们可能是政治异议人士、宗教迫害者、性别歧视受害者等。

辩护律师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公约等法律文件,强调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3.忻忍者出发点: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虽然是非法的,但是是出于对自己家人的关爱和责任心。

例如,他们可能试图跨越边境为自己的家人寻求更好的生活和机会。

辩护律师可以呼吁法庭对这种人道考量给予关注。

4.非常事态的紧急行动:辩护律师可以辩称,被告行为是非常情况下的紧急行动。

他们可能面临极端贫困、饥饿、疾病等生命威胁,而被迫寻找更好的出路。

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证人证词、相关调查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5.无其他选择: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行为是因为没有其他合法的选择。

他们可能试图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合法居留,但遇到了官僚主义、红色笔墙或其他的障碍。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尝试过其他方法,但没有得到合理回应。

6.社会贡献:辩护律师可以呼吁法庭对被告的社会贡献予以重视。

他们可能在抵达目的地后为当地社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如支付税款、参与义工活动等。

辩护律师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7.追求欧美梦:辩护律师可以辩称,被告行为是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梦想和追求更好生活的机会。

他们可能听说过目的地国家的经济繁荣和机会,因此采取了冒险的方法寻求更好的命运。

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移民政策、社会发展数据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辩护律师在辩护偷越国(边)境类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被告的个人背景、家庭状况以及被告行为的具体情境。

通过合法证据、证人证词等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刑事罪轻辩护词范文# 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一)主观恶性较小。

1. 犯罪动机单纯。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之所以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出于恶意伤害他人或者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目的。

他的犯罪动机其实很单纯,只是在[具体情境]下,一时冲动或者由于缺乏正确的判断才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比如说,他看到[被害人相关行为],脑子一热就做出了[犯罪行为],这和那些精心策划、蓄意犯罪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他当时就像是被情绪的潮水一下子冲昏了头脑,而不是那种从心底里就想着要去做坏事的人。

2. 事后表现出悔罪态度。

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他在犯罪后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当时就非常害怕和后悔,没有试图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在被羁押期间,他也多次向管教人员表达自己的悔罪之情,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感到深深的愧疚。

这种悔罪态度是非常真实的,就像一个做错了事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之后,满心都是愧疚和想要弥补的想法。

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并不是根深蒂固的,是有很大的改造空间的。

# (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1. 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如果适用)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他的犯罪手段相对来说比较温和,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危险的手段。

比如说,他是通过[具体非暴力手段]来实施犯罪行为的,与那些使用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的犯罪相比,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身体伤害和心理恐惧要小得多。

这就好比一个人是轻轻推了别人一下,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和那种拳打脚踢的伤害相比,程度上明显是有差别的。

2. 犯罪后果并非特别严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是无罪(或者具有罪轻情节)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无罪辩护部分(如果是做无罪辩护)#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无罪。

1. 主体不适格。

咱们先来说说这犯罪主体的事儿。

就好比一场比赛,得先确定参赛选手有没有资格参加。

在这个案子里,要构成被指控的犯罪,那对犯罪主体是有特定要求的。

比如说,[阐述该罪名要求的主体特征,如特定身份、年龄、能力等],可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根本就不符合这些要求。

他就像是一个被误拉进成人比赛的小孩,根本不具备参与这种“游戏”的条件,所以从主体这个大门槛上,就不能认定他构成犯罪。

2. 主观方面无故意或过失。

这犯罪啊,就像做一件事得有个想法在里头。

有些罪得是故意去干坏事,有些罪哪怕不小心做错了(过失)也可能构成。

但我的当事人呢,他在这件事情里可没有那种坏心思(故意),也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或者应该预见没预见(过失)才导致这个事情发生的。

[结合案件事实详细解释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为什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路上正常走路,突然有个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在他脚边,他可没有任何想让这个人摔倒的想法,也没有做任何会导致这个人摔倒的错事,纯粹就是个意外,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怪他呢?所以从主观方面来讲,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3. 客体未受侵害。

每一个犯罪都有它要侵害的东西,就像小偷要偷东西,侵害的就是别人的财产权。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咱们仔细看看,被指控的那个所谓犯罪行为,根本就没有对这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任何损害。

[具体说明案件中的行为没有触及该罪名的客体]。

这就好比有人说你砸坏了他家的窗户,可你根本就没靠近过他家房子,窗户怎么可能是你砸的呢?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嘛,所以从客体这个角度看,我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介绍走私案)辩护词
走私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这起走私案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决。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判有罪。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活动。

2. 被告无罪推定
其次,根据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定为无罪。

本案中,控方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参与走私行为,因此,被告应被推定为无罪。

3. 证据的合法性争议
此外,在本案中,一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我方对控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进行质疑,并请求法庭对其予以排除。

如果法庭确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那么对于这些证据的使用应该被视为不合法,无法成为定罪的依据。

4.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最后,对于某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质疑。

我们将提供对证人的质证,并根据相关证据来辩驳他们对被告的指控。

我们相信,通过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将能更加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裁决。

谢谢您的聆听。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日期]。

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偷越国境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辩护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界,外国有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越过其他国家的国界,外国人或者我国公民要入境或者出境的,需要经过海关,如果不经我国海关的审核偷越国境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下面由澳门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偷越国(边)境罪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就涉嫌走私罪一案,向本庭提出辩护词。

在本次审判中,我们将充分揭示事实真相,表达被告的无罪辩护。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根据起诉书,被告被指控涉嫌走私罪。

然而,据我们了解,走私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运、收购、销售、输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参与任何走私活动,其身份完全清白。

二、证据不足以定罪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走私罪。

据调查,走私活动的关键要素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明确认知、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物品的非法来源等。

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

相反,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三、非罪辩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涉嫌走私罪成立的几个要素上均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1.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被告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我方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涉及的交易中并无明确的走私目的,其行为更多是因为商业需要或其他合法原因。

因此,被告并没有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证据不支持走私活动的存在检方主张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走私活动,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无论从证明走私目的、交易行为还是物品来源方面都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这些指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证明其活动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四、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之处本案涉及的几位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因素。

有的证人之间存在口供不一致,甚至存在谎报或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审慎对待证人证词,并不能单凭证人证词就对被告作出定罪。

五、被告的潜在诚信被告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的态度。

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并未与走私活动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物品均为合法进口。

结论在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被告对于涉嫌走私罪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介绍叛国罪案)辩护词
受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在此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提供辩护词。

本案涉及的是叛国罪,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因此我们必须审慎评估所有的证据,并确保公正地对待我的当事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爱国的公民,他从未有过任何对自己的国家不忠的意图。

他一直以来都为国家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致力于为国家做出贡献。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指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犯有叛国罪。

他们的证据是片面的、不可信的,并且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

我们将在此对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反驳,并证明被告的清白。

最后,我要提出的是,被告在此案中也享有合法的权利。

他有权利获得一场公正的审判,并通过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仔细权衡证据并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结束辩护词之前,我强调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他不应该被错误地定罪。

我们恳请法庭能够在审理此案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对待被告。

感谢各位的聆听!。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第一篇: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

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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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方等,人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一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行出入境,那么对此一些人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一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大家很多人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行为,下面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

原因就是简单易行,风险小。

任何人只要愿意,都能实现。

作为旅游公司对申请出国旅游的公民,只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就可批准并办理出国旅游签证,组团出国旅游。

再加上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旅游公司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为争取更多客源和利润有些旅游公司甚至对此心照不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方法,即使不懂向旅游公司打个电话便知。

这种偷渡方式根本不需由他人刻意组织,只要签证办好,偷渡的目的基本就能实现。

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还要偷偷摸摸、历经艰险、劳民伤财等类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质区别的。

65名偷渡者之所以有23名没有偷渡成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偷渡者的无组织,无纪律。

被告人刘×也正是利用旅游公司的行业特点,实现偷渡的目的。

作为被告人刘×本人来讲,为偷渡者骗取出境签证,就已经达到非法获利的全部目的,而无需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偷渡者偷越国境。

作为本案偷渡者在选择偷渡方式时,也是自愿选择以出国旅游的方式实施偷渡。

而搭载在合法的旅游公司上,假借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是根本无需他人组织的。

一般来讲偷渡者之所以需要由别人或一个组织把他们组织起来实施偷渡,主要是因为入境国和出境国的严格限制,需要出入境者具备各种的条件:入境国有人接应、安置,减少偷渡者因盲目被遣送回国,以至使偷渡者凭自己的个人能力难以达到偷渡目的。

这就需要有一个严密的组织进行精心策划,从制造假护照、假签证,组织培训,组织运送,到入境前后的接应和安置等环节才有可能实现偷渡的目的。

而在本案中,偷渡者以旅游的名义出国,进而达到偷渡的目的,是不需要任何人帮助或组织的,偷渡者完全可以凭自身的能力独立完成。

如果说有人组织他们到韩国旅游、打工,实际上是所谓组织者对偷渡者的欺骗。

事实上并没有人安排偷渡者打工。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角色,也没有组织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

刘×只能办签证后,放任偷渡者实施偷渡。

这些所谓的偷渡组织者在本案中所能做的就是骗取出入境签证,即便向偷渡者承诺能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实施偷渡也不过是向偷渡者索要钱财的谎言。

被告人刘×之所以采用团签的方式,并且能够达到目的,偷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偷渡,而不是采取个别行动,是基于双方各自利益的考虑。

刘×采用团签的方式,可以多赚钱。

因为她只要交一部分押金和一份单位担保函,就能符合团签的条件,这样剩下的押金就变成了利润。

而偷渡者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家庭境况又不好。

旅游公司对这样的人出境旅游一般要收取较高的押金,比如人民币5、6万,甚至更高,目的是为增大偷渡者的风险利益。

所以偷渡者必然愿意选择花钱少,能承担的起的方式办理签证,实现偷渡目的。

这样刘×通过做团签达到赚钱的目的,偷渡者花相对少的钱,获得用以偷渡的签证。

偷渡者知不知道团签并不重要,但偷渡者在自己所能获得有关信息的范围内知道采取这样方式(加入这个团)办签证更便宜。

至于被告人刘×使用假公司、假印章、假人名等,只不过是骗取签证的手段。

根据上述事实和本案的特点,在本案中被告人刘×行为仅触犯了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请法庭定罪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和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查证案发后,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关××和王××,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同时、被告人刘×到案后主动揭发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到证实。

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刘×的上述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和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另外被告人刘×到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

上述事实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有些事实需要法庭进一步查证。

(一)关于本案的赃款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等获赃款一百余万元。

从对被告人刘×的询问笔录上看刘先×后共交给××旅行社业务人员田×人民币84万元,而××旅行社在本案中应收人民币34万余元(团费19万余元,押金15万余元),余下的50万余元是否被田×收取,需要法庭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

因为这不仅涉及被告人刘×在本案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进而影响对其定罪量刑问题,也关系到是否存在其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28万余元给了本案另一个被告人王××。

认定被告人刘×个人非法获利还应减去这28万余元。

(二)进一步查证本案的其它事实,从预谋策划到制作假公司执照、假印章、假手续的孔×都应是本案的首犯,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20xx年x月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后果是什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和立案标准(一)认定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2、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人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从上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怎么写偷越国(边)境罪罪对其轻辩护词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

赢了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如果要处理什么问题的话,一定要咨询相关的部门,对于证件的办理其实并不难的,只要大家把相关材料办理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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