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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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应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此外,对于一个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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