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上诉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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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上诉状模板
在我需要运用到上诉状的时候,我们往往不知道应该要怎么样写才算标准?应该怎么写比较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常用的上诉状模板,一起看看吧。
上诉状范文【1】
原告: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从祥,经理
被告:兖州市宏宇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丙利,经理
被告:颜丙利,男,汉族,37岁,住兖州市兖州镇北环城路,兖州宏宇胶带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颜廷付,男,汉族,60岁,住兖州市颜店镇刘胡村被告:颜丙林,男,汉族,46岁,住兖州市颜店镇刘胡村被告:颜世申,男,汉族,52岁,住兖州市颜店镇颜家村被告:路永安,男,汉族,46岁,住兖州市颜店镇滋山村被告:杨传旺,男,汉族,53岁,住兖州市颜店镇曹街村被告:郑银广,男,汉族,58岁,住兖州市颜店镇颜店村被告:丁长森,男,汉族,56岁,住兖州市颜店镇丁郗村被告:张宜界,男,汉族,58岁,住兖州市颜店镇大张村被告:郝忠良,男,汉族,46岁,住兖州市阻燃输带厂被告:丁世波,男,汉族,岁,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为第一被告代偿的银行贷款12172774.7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第一被告在济宁工商银行、济宁交通银行、济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的各自然人被告对原告为第一被告贷款担保1600万元提供反担保,并出具了反担保函。
第一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共计为第一被告累计偿还贷款本息12172774.70元,现原告依法取得对第一被告的追偿权并根据反担保函的约定要求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6日
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马某,男,22岁,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XX)西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向家属、公安机关捏造了由自己亲手打开密封饮料的虚假事实,并通过相关新闻单位,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
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1、上诉人的虚假陈述并非出于自愿。
上诉人于20XX年11月7日在西单豆捞坊用餐时,在饮用的雪碧中发现不明物质,随即入院治疗。
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上诉人向民警如实陈述了“不记得谁打开的饮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
诉人仔细回忆。
为避免牵扯他人,导致个人隐私曝光,上诉人只好说是自己打开的。
上诉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虚假陈述。
2、“虚假事实”并未向社会公众散布。
所谓的“虚假事实”(即“雪碧由谁打开”)并未通过相关新闻单位“散布”到社会公众。
在上诉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20XX年3月10日),任何媒体的
报道中均未出现“马某亲手打开了雪碧”
这一事实。
3、“虚假事实”并未损害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
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汞”这一基本事实是导致可口可乐公司商誉受损的基本事实。
“雪碧由谁开启”并不影响到可口可乐公司商誉。
上诉人的不实陈述可能会影响到事实的调查,但是不会直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原判法律认识错误。
原判认为,上诉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这属于“客观归罪”,
违背了刑事犯罪认定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动机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要素,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
缺失了这一要件,毫无疑问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在中毒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机关侦破刘晓静等人故意杀人案,上诉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
在此之前,上诉人一直认为雪碧存在质量问题。
既然上诉人不明知“遭人投毒”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犯罪故意。
原判直接以行为的危害后果来认定上诉人的“明知”,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原判结果对消费者维权将产生不利影响。
上诉人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此举并无不当。
上诉人虽然对部分事实有所隐瞒,并不说明企业商誉的受损是由上诉人所造成。
本案之所以具有重大影响,关键在于食品安全频频亮起“红灯”,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如果对上诉人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助长一些不法奸商
的嚣张气焰,以“损害商品声誉”为由,吓阻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威胁敢于曝光的新闻单位。
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具备专业的知识和鉴定技术,如果需要在“百分之百”确定的情形下才能对经营者主张权利,显然会使得消费者权利沦为一纸空文。
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上诉人认为,一个判决,既要注重它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它的社会效果。
法院判决对社会秩序有指引的作用。
本案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社会影响的角度,都不宜判决上诉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