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GB 6675.1-2019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3.15 预期使用 intendeduse 按 照 玩 具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信 息 (使 用 说 明 )的 方 法 使 用 产 品 。
3.16 正常使用 normaluse 按 玩 具 的 操 作 说 明 ,或 按 传 统 或 习 惯 的 、明 显 的 玩 具 玩 耍 方 式 。
注 :仿 真 武 器 应 符 合 公 安 部 相 关 规 定 。
●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 ●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 mm 的自行车。 ●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 的弓箭装置。 ●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 带有尖头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用具,如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等。 ● 功能性教育产品,如电炉、电熨斗或其他在高于 24V 的 额 定 电 压 下 工 作 的 功 能 性 产 品,仅 用 于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1 范围
GB6675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玩 具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及 其 实 施 与 监 督 、法 律 责 任 等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机 械 和 物 理 性 能 、易 燃 性 能 、化 学 性 能 、电 气 性 能 、卫 生 要 求 、辐 射 性 能 和 标 识 要 求 。
3.12 伤害 harm 身 体 上 的 损 害 或 给 健 康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包 括 对 健 康 的 长 期 影 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国质检监函[201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国质检检函[2010]101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为了确保2011年1月1日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7117110000、7117190000、7117900000)检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新增纳入目录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确保通关顺畅。
二、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仿真饰品,各局根据进口商提供的符合性声明、产品检测报告等,重点加强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项目的检验监管;建立企业档案,掌握进口商信息和货物流向情况,强化企业管理。
三、近期,各局根据近年仿真饰品专项整治及监督抽查掌握的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结合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性声明(须包括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童的说明)、产品检测报告等,引入产品风险评估因素,制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维护贸易的有序进行。
各局集中力量在4月底前,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完成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出口仿真饰品生产企业分类工作。
四、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口仿真饰品按照《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 11887- 2008)第4.3款和《关于禁止使用镉及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55号)的要求进行检验监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5日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包括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抽样检验工作需要确定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招标方式委托的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等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安全工程师证
【
安全方面培训讲师应具备 5 年及以上工
了
符合要求
p '
作经验
注:"P”表示符合要求,“F”表示不符合要求
报告编号:WT 199800165
检查内容(A):项目履约服务要求
第 4 页共 II 页
抽检序号
项目要求
现场抽检情况
单项总结
8
D
配备质量方面培训讲师,须常驻项目现场
符合要求
性
质量方面培训讲师须持有注册一级建造
第 I〕页共工l 页
不符合照片: 1. 原项目人员赵一宁持有英国 NEBOSH,替换人员罗璞无英国 NEBOSH;原项目人员王振民持注册一 级建造师证,替换人员张强、张昊均无注册一级建造师
食, 肚境涪训诵哪介韶
钾格证书
工作甲爪
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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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0分
5分
立及落实程度情况)
培训准备情况
八 。
(综合考虑培训准备程度,培训教材适
rA5 分 口2 分
4分 口1 分
3分 0分
5分
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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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实施情况 (综合考虑培训现场效果、讲解质量,
口5 分 2分
4分 1分
3分 0分
5分
培训工作按计划完成程度)
其他服务情况
5
(综合考虑履约供应商因项目需要给予 r45 分 的技术支持配合程度,月报、总结等阶 2 分
第 9 页共 11 页
抽检序号
项目要求
采购人意见
单项总结
项目团队人员履责情况
I?15 分
(综合考虑项目团队人员配各情况,资 质能力满足项目需求程度)
《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一、前言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下达的《关于组织编制第4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82号)的要求,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负责《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编写。
规范编制组在总结了有关仿真饰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经验,并借鉴其他兄弟单位在相关领域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原则及依据遵循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监督的思路。
仿真饰品的相关术语与定义主要参考SN/T 3300-2012《儿童仿真饰品判定指南》进行。
仿真饰品的种类分为耳饰、项饰、手饰、足饰、发饰、服饰、其它等。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按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检验项目突出安全、健康性,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中要求的项目,包括镍释放量、铅、砷、镉、汞、铬(六价)、有害元素溶出量等。
检验依据采用最新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GB/T 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GB/T 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作为“镍释放量”项目检测依据;GB/T 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作为铅、砷、镉、汞、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的检测依据;GB/T 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为“六价铬”项目的检测依据。
抽样方法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第三章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抽查样品数量为4件,其中检验样品数量2件、备样样品数量2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授权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
圳)授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25
•【文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
授权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负责筹建的“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国质检科〔2010〕236号)已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通过了我委组织的评审和验收。
现对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授权。
一、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主要检验产品为体育用品(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12〕国认监认字(524)号。
二、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应当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
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的法律责任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担。
三、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
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五、请自收到本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领取授权证书及印章。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25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深市监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有计划开展的产品质量常规性监督抽查活动。
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受理复检、发布监督抽查规范、管理监督抽查信息等。
“有深标,品质高”2022年珠宝...

“有深标,品质高”2022年珠宝...
2022年3月31日下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2022年珠宝行业深圳标准认证目录发布会,正式在珠宝行业向全国推广深圳标准认证。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军出席此次发布会。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处、市市场监管局计量与认证处、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及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秘书处、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贵金属标准联盟等相关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出席了此次启动仪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利用深圳标准认证助力珠宝行业发展,在珠宝行业向全国开放深圳标准认证申请,助力珠宝行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提高珠宝行业品牌知名度和品质美誉度。
通过调研和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从严于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出发,推出4个珠宝产品认证目录,力求给予消费者良好的消费体验。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作为深圳标准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目前已开展深圳标准认证项目达60多项。
企业通过积极申请深圳标准认证,有效提升了标准水平,提高了产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借助“深圳标准”的品牌优势,产品销量得到增长,市场占有率得到提高,竞争力有效增强。
2020仿真饰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仿真饰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单件仿真饰品金属部分总质量≥2g的,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件,其中3件作为检验样品,3件作为备用样品。
单件仿真饰品金属部分总质量<2g的,需多抽取样品至金属部件总质量达到12g,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8480-2012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深市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入库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计量检测认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为监管和服务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聘用,参与制定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监管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计量检测认证行业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分为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三个领域,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热爱计量检测认证事业,积极参加计量检测认证行业活动,无不良记录;(三)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最新发展状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资历(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情趣用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情趣用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前言为维护自营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
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将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自营成人情趣用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制定,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自营的成人情趣用品类商品,范围包括跳蛋、飞机杯、震动棒、仿真阳具、倒模和情趣内衣等。
第二章抽样方式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3.1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1241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GB 6675.1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 玩具安全第2 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4 玩具安全第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GB/T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1 部分总则GB/T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 2 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AFPS GS 2014:01 多环芳烃的测试和评估方法3.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3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第四章检验方国家认定的具有 CNAS 与CMA 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检验要求5.1产品质量(除标识标志)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1)5.2产品标识标志质量检查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2第六章判定原则6.1判定总则6.1.1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6.1.2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高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RoHS实施规则(第三版)

编号: CQC/RY569-2006CQC 标志认证实施规则(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认证实施规则)(第三版)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发布:2006-11-30 实施:2007-1-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为了保证CQC符合性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规则。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谱尼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陆梅陈伟姜文博杨春荣宋蔚陈泽勇刘功桂王爱华董永升张赟吴琬光本特殊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1. 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除包括2002/96/EC指令所涉及的产品外也包括《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所列的产品范围。
适用的产品包括委托方、制造商、销售商、生产厂提供的产品,产品种类包含部件、半成品、整机及其附件、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适用的产品包括如下所列,但不限于:部件:(例:电气部件、机械部件、半导体设备、印刷电路板、记录介质、包装材料、螺丝等);半成品:(例:功能单元、模块、块组件等组装部件等);整机及其附件(例:电视机、遥控器、鼠标、适配器、为设备使用而配套的附属品及附属材料等);设备:(例:玩具设备等);其它物品(例:交货人发送和保护物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固定器具、薄板、胶带、印刷油墨及涂料等)。
特殊说明:通信移动终端(手机)产品需按照《产品RoHS认证实施规则-通信移动终端(手机)》(附件2)办理。
2. RoHS认证模式认证模式1:型式试验认证模式2: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3.RoHS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仅适合认证模式2)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仅适合认证模式2)4.认证实施4.1 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1、整机和零部件按型号来划分申请单元,可以为单一型号或系列产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字〔2011〕1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局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编号:SZJG 39-2011)。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怡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翠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章平、杜佳、王冕博、高婷、吕勇。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本规范是为规范深圳市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促进贵金属饰品加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
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除符合本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质检、环保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贵金属饰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贵金属饰品加工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安全管理要求、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健康安全保护、通用安全要求等规范。
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6.11-2015仿真饰品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仿真饰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耳饰、项饰、手饰、足饰、发饰、服饰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发饰:包括发夹、簪、钗等。
耳饰:包括耳环、耳钉、耳坠、耳钳等。
项饰:包括项链、挂坠、项圈等。
手饰:包括戒指、手镯、手链等。
足饰:包括脚镯、脚链等。
服饰:包括领花、领带夹、胸花等。
其它:铃镯、勋章、奖牌、徽章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饰品供人佩带或装饰室内环境的饰物。
3.2仿真饰品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饰品。
注:本规范指的仿真饰品不包括装饰室内环境的饰物。
3.3 儿童仿真饰品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的仿真饰品。
3.4 发饰头发上的饰物。
3.5 耳饰耳部的饰物。
3.6 项饰颈部的饰物。
3.7 手饰手部的饰物。
3.8 足饰脚部的饰物。
3.9服饰服装上的饰物。
4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仿真饰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仿真饰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仿真饰品产品生产规模划分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T 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GB/T 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GB/T 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GB/T 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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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6月3日国质检检函[2011]3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11年1月1日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实施检验监管以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在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仿真饰品检验中发现铅含量和镍释放量不合格。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1014号),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进口仿真饰品进行检验,重点加强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经检验发现存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仿真饰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各局要积极主动与进口企业进行沟通,宣传我国政策法规和标准,督促进口企业主动提高进口仿真饰品安全质量水平。
四、各局在进口仿真饰品检验监管中,如发现重大敏感案例,请及时报总局。
——结束——。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深质监[2003]44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3月25日深质监[2003]4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深技监[1997]10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为具体指导企业计量工作,考核和评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促进工业计量工作开展,我局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制订了《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现予发布。
各企业可按照本规范要求,申请考核,已获得IS09000证书的企业和获得计量合格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计量保证能力,重新申请评定计量保证能力级别。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制定本规范。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深技监[1998]066号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深技监[1998]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b095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fe.png)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5月19日深技监[1998]0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正称重站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正称重站是指经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及资格认可,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称重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深圳市内建立和经营公正称重站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正称重站的申请审批、资格认可、组织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对本办法的贯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资格认可第五条申请建立公正称重站的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一)《公正称重站申请准建审批表》;(二)说明申请单位资质情况及建立公正称重站的理由、地点、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书;(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称重站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从事职业的履历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尽快组织现场考察并根据下列准建条件进行审批:(一)准备建立公正称重站的选址位置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申请单位的情况具备经营公正称重站的条件;(三)能保证公正称重站独立经营,独立于交易双方,并确保其公正性。
第七条获准建秤的申请单位在购置符合要求的称重设备后,按照《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选择具有安装(修理)资格的单位,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装(修理)。
第八条申请单位在地秤安装(修理)后应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申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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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
范》编制说明
一、前言
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下达的《关于组织编制第4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82号)的要求,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负责《仿真饰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编写。
规范编制组在总结了有关仿真饰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经验,并借鉴其他兄弟单位在相关领域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原则及依据
遵循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监督的思路。
仿真饰品的相关术语与定义主要参考SN/T 3300-2012《儿童仿真饰品判定指南》进行。
仿真饰品的种类分为耳饰、项饰、手饰、足饰、发饰、服饰、其它等。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按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检验项目突出安全、健康性,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中要求的项
目,包括镍释放量、铅、砷、镉、汞、铬(六价)、有害元素溶出量等。
检验依据采用最新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480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GB/T 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GB/T 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作为“镍释放量”项目检测依据;GB/T 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作为铅、砷、镉、汞、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的检测依据;GB/T 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为“六价铬”项目的检测依据。
抽样方法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第三章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抽查样品数量为4件,其中检验样品数量2件、备样样品数量2件。
当抽查样品的金属部件总重量不足8g时,需多抽取样品至金属部件总质量达到8g,以满足实际检测样品数量的要求。
对于儿童仿真饰品,为了减少样品数量,1件样品用于镍释放量测试,另1件样品在测试完“有害元素溶出量”后再进行有害元素总量测试。
判定原则:区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性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及不合格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三、编制过程
编制过程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质检监函[2014]71号)要求进行。
具体编制过程如下:
(1)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
督司下达编制任务;
(2)形成规范编制组。
编制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规范编写指南》编制规范草案,经认真研讨、修改后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
(3)广泛征求意见。
主编单位通过在本单位网上向
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有针对性地向行业有关质检
机构、相关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生产企业等单位
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征求意见。
(4)收集征求意见,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6)整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评审。
《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组
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