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件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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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1、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3、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4、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 CEO,由 CEO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务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