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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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统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局、队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或局(队)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统计发展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决定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局、队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市性规范性文件、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局、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不包括会议、出差及调查经费等支出)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其他需要局、队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统计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区)统计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根据其他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党组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局长、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局长、党组书记报告,在得到局长、党组书记授权后可临机处置。第三章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局、队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统计信息内外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全面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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