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总结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划分报告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2013年12月
1 前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0年湖北省以鄂政发[2000]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2006年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了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对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在水利部2010年启动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划中需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下一级应在上一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利部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七大流域机构于2013年共同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
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办水保【2013】188号文下发了复核划分成果。
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安排,在本次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中复核划定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级),作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宏观管理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布局的依据,意义重大。
2 原划分成果
2.1 2006年水利部公告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
依据2006年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全国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6个,重点监督区7个,重点治理区19个。湖北省涉及5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预防保护区2个,重点监督区1个,重点治理区2个。
⑴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湖北省涉及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其中十堰市的房县、张湾区、茅箭区及神农架林区纳入汉江上游预防保护区,黄冈市的麻城市、罗田县、浠水县、红安县、英山县、蕲春县及孝感市的大悟县纳入桐柏山大别山预防保护区。
⑵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湖北省仅涉及三峡库区一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宜昌市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及恩施州的巴东县、利川市纳入该区。
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湖北省涉及丹江口水源区及三峡库区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十堰市的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纳入丹江口水源区治理区,宜昌市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及恩施州的巴东县、利川市纳入三峡库区治理区。
2.2 原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公告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鄂
政发[2000]47号),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覆盖了全省所有国土面积,共划定9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个,重点治理区8个,重点监督区呈点状、线状分布。
⑴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丘陵区域及平原湖区,将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划定为预防区。
⑵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
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主要是自然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划分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
3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
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工作安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各流域机构负责形成初步划分成果,最后提交水规总院汇总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是在原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已批复实施的水土保持综合及专项规划等,进行复核划分的。
目前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定工作已经完成,水利部以办水保【2013】1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下发。全国共划分了23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17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湖北省涉及桐柏山大别山、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武陵山等三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三峡库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四个重点防治区,涉及湖北省28个县市区,见下表。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图见附图。
湖北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一览表
4 划分目的、原则与指标
4.1 划分目的
一是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是为统筹安排水土流失防治明确重点工作区域;
三是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依据。
4.2 划分原则
⑴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湖北省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
⑵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延续性。
⑶集中连片
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
⑷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