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趋势.doc
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趋势【摘要】全球化时代已经形成,全球化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应顺应国际趋势,加强成文化立法,增强其灵活性和适当性,以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全球化、韩德培教授的“一体两翼”理论曾这样描述:“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那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到国际私法上,这种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包括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1)不可否认,是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
(2)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3)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器和润滑剂,在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强,有诸多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关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突破了人的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等,扩展到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等新领域,其调整对象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猛发展,各国的国际私法逐渐互相吸收、相互渗透,国内法律在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涵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内容,致使国际私法立法呈现出趋同化倾向;国际私法现在主要是国内法,将来必定会成为国际法。
(4)中国目前的国际私法法规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总体上是符合当时计划经济要求以及对外民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的。
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更进一步、更大程度上与国际社会接轨,融入国际社会,特别是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国际私法立法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为促进中国对外民商关系的顺利发展,中国也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中国国际私法法规,只有以完善的国际私法调整中国对外民商关系,才能真正使这种关系顺畅、稳定。
浅析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从法理学角度
52006.12浅析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从法理学角度□华雪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独立的与附属的立法模式因其本身的属性,在条理性与逻辑性的选择上有所偏重。
法典式立法模式并非完美,中国国际私法应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是值得探讨的。
中国应从本国的国情与立法效益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寻找出一种兼具灵活性与稳定性,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关键词立法模式条理性逻辑性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0-02一、从法理学角度对独立的与附属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探讨所谓立法模式,又称为立法体例,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针对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所采取的立法形式,从上位概念上说,立法模式有制定法模式与非制定法模式。
而制定法模式又有独立的立法模式与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
独立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法典形式;附属的立法模式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分散在一部法典中或其他法律的不同位置,另一种是将法律规范的内容集中在一起,以专章、专篇或专编的形式规定在其某一部法典中。
一国针对某一社会关系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国家的整体立法规划、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历史传统、法制化发展水平、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等。
独立的与附属的立法模式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不同社会及相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对这两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从中发现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采用这种比较研究的方法是非常有价值的。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
”这里首先应该对立法模式中条理性、逻辑性这两性进行界定。
条理性就是指事物的先后、内外、上下、左右等时空秩序。
试论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感到一条命是捡来的,此时驱动他生命力向前的动力已不是理想,而是对生命无畏的想法了。
他人在军中,但灵魂的悠然神往,已经在向外飘扬。
他的生命本是为当“将军”而创造的,现在为了看巫峽就可以抛舍。
理想丧失了,他的现实处境和精神追求开始分道扬镳。
此时,他表面情绪仍像阳光般乐观而单纯,但深底的心灵却开始变化。
他新的理想就像隐藏在燧石里面的火花,只是还没有受到外力的抨击,就静静地安眠着。
作为一个士兵,他和一群学生言志时,想着:“我只能各处流转接受个人应得的一份命运,既无事业可作,还能希望世事甚么好生活……我愿意好好的结结实实的来作一个人,可说不出将来我要作个甚么样的人。
”然而他是幸运的,新光明开始逐渐点燃他黑暗中的灵魂,此前,在第一次离开军队的间隙,有半年时间,他在常德游荡,看到许多熟识的女孩子:“书虽读得不怎么多,却为《新青年》一类刊物煽起了青春的狂热,带了点点钱和满脑子进步社会理想和个人生活幻想,打量向北平、上海跑去,接受她们各自不同的命运。
”第二次入伍后,由于他的爱好及长处,他开始在军队担任文书职务。
一九二一年,他的军长陈渠珍,受了“五四”余波的影响,在保靖办学校、工厂和报馆,教师、技工全部由长沙聘请来。
作为军队书记官的沈从文,被暂调入报馆,和一个长沙来的技工一起工作。
在这里,他开始极大地受到新思想的影响。
这印刷工人我很感谢他,因为若没有他的一些新书……我不知道为新的人生智慧光辉而倾心。
……我不再看《花间集》,不再写《曹娥碑》,却欢喜看《新潮》《改造》了。
“我记下了许多新人物的名字,好象这些人同我都非常熟习。
我崇拜他们,觉得比任何人还值得崇拜。
”最终,命运注定了他的改变。
他患了热病,高烧四十多天,头痛如斧劈,鼻血一碗碗流。
在大家看来,他肯定过不去了。
但奇迹般地,他又挣扎着活了下来。
大病刚愈,他的一个契友却游泳淹死了。
他收拾朋友的尸骸,看到那臃肿的样子,不禁潸然泪下。
此刻异常敏感的他,怖畏地发现,在这里,生命原来如此轻贱。
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及前景研究
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及前景研究摘要: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与时代要求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相距甚远。
本文着重论述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分析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就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立法缺陷;立法走向一、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
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
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毫不逊色。
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中国的国际私法呈现出以下显著的特点:第一,立法起步晚,但起点很高。
一些国际私法的规定借鉴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新中国成文的国际私法立法始见于1985年3月、4月我国相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涉外合同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代中国国际私法成文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该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虽然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但意义非同寻常,标志着中国告别了缺乏成文的国际私法的时代。
第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不拘于单一形式。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采取了以专章、专篇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为主,以有关单行法中列入相应国际私法规范为辅的立法模式。
在《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集中规定了一系列冲突规范,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系统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仲裁法》中也专门载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
刍议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及其结构问题
二, 虽然西方各国所采纳的立法体系结构不同, 但是却都 “将有关 身份、 亲属关系等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在了债权、 公司、 破产和解协 议等之前”⑦值得深思。 , 三、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结构 国际私法立法无论是采取独立法典立法,还是采取专章专编 的形式,其内部的立法结构要面临一个是采取开放式还是封闭式 立法结构的问题。 所谓开放式立法结构就是 “除了规定具体法律 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外,还对立法中没有规定的法律关系作原则 性的规定,以防止立法中的不足” ⑧具体做法就是在总则中规定 。 一般性原则或制定一些弹性较大的法律适用规范,当出现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但却需要依据此法进行裁判时, 法官可以凭借这些原 则或规则, 来处理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其中主要包括最 密切联系原则或交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处理有关问题; 而封闭式 结构就是硬性规定所有的法律关系必须适用本法的规定,不允许 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裁量, 它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 国家。 从我国 《民法典 (草案) 第九编的规定内容来看, 》 其主要内容 包括: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继承 以及侵权。 显然在 《民法典 (草案) 中首先排除了司法协助、 》 国际 商事仲裁内容, 将其交由国内的民事程序法和仲裁法来调节; 其 次割裂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融合性, 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 无 权不仅包括有形财产的物权, 也包括无形财产的物权; 第三, 将侵 权单独划归为一章, 那么第九编第四章所规定的债权法律适用规 则是否就意味着排除了侵权行为之债?最后, 第九编不存在弹性 规定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过于单调。
注释: ①⑤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新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8 页, 35 页. 第 第 ②屈广清主编. 国际私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35 页. 第 ③刘卫翔.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40 页. 第 ④丁伟主编. 国际私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 页. 第 ⑥屈广清. 屈氏国际私法讲义.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63 页. 第 ⑦刘仁山.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7 页. 第 ⑧徐伟功.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评 析.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 2004 .
浅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浅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中发生了一系列
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当前的立法
模式来进行探讨。
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清朝末期。
当时,中国
面临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近代化进程,为了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和保护中
国人民的利益,中国开始借鉴外国法律并制定相关法规。
这一时期的法律
体系主要受到德、法、美等国法律的影响,立法模式相对比较灵活,以单
个立法为主,并且立法范围较为狭窄。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49
年以后,中国法律体系开始进行全面和重建,中国国际私法也逐渐得到发展。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主要以条约为基础,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
合同纠纷和贸易纠纷等问题。
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立法
模式相对较为单一,以强调政治目标为主。
总的来说,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灵活多样到单一侧重再
到统一完善的发展过程。
当前的立法模式注重国际立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和保护中国人民的利益。
在未来,随着国际交流和
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还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
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中国国际私法的制定与完善-国家法官学院演讲--6-25
上海、 苏州年会
井冈山 年会
出版 6稿 166条
特点:
1. 法典模式 2. 内容全面、科学合理 3. 适当超前
四、存在的问题
1 2 3 4 5 6
不系统 不全面 不协调 不具体 不明确 不科学
中国国Com际pan私y Lo法go
四、存在的问题
中国国Com际pan私y Lo法go
1
不系统
指2中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散布在不同的
趋势
成文化
中国国Com际pan私y Lo法go
重要表现
◆法典化 ◆单行法规化
统计数据
◆据不完全统计, 现有40余部法典或 单行法规
中国国Com际pan私y Lo法go
四、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基本上两种立法模式
1 单独规定法律适用法(冲突法) 2 将法律适用问题同其他规范规定在一起
采用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各国立法数量大体相当
四、存在的问题
中国国Com际pan私y Lo法go
6
不科学
这里讲“不科学”并不是讲现行的所有规定都不科学,而是指 其中有一些规定不科学,存在不科学的现象。比如说,现行法
律关3 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不仅将外国法律,而且也将国际
惯例作为可依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的对象。这种做法不仅在 世界上绝无仅有,而且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民商事 领域存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就是国际商事惯例,它们是在长 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国际商事行为规则,不 涉及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依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不会
民间立法推动官方立法
中国国Com际pan私y Lo法go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贡献
1991 1993 1994 1995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事实。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
[1](P.45)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2](。
P.9)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3](P.10)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4](P.140)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潮流,任何国家不可能避免。
我们应当顺应这个潮流,驾御这个潮流。
在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如此。
因为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
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
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5](P.68)故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分子,我国国际私法也应融入这一大趋势中。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洪贺【摘要】With the global legislation 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the legislation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 tional law has developed rapidly. However,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regardless of form or con- tent,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e Law of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ivil Rela- tions has been a qualitative leap i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ou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gislation.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present situation, defects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在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改革的影响下,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有了很大发展。
尤其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更标志着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然而现有的立法体系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笔者就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缺陷和法典化等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期刊名称】《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3页(P134-136)【关键词】国际私法;立法;法典化【作者】洪贺【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外国的各种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各种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极易诱发复杂的法律冲突。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摘要】中国国际私法是指规范跨境私事关系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
在将阐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和其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中,将重点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立法机构、立法内容以及立法发展趋势。
在将讨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展望其未来发展前景,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未来走向,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向、定义、重要性、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立法机构、立法内容、立法发展趋势、挑战、前景、建议1. 引言1.1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国国际私法是指规范私人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旨在解决涉外私事纠纷和保护国际私事主体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与稳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包括了涉外民事法律制度、国际私法条例等内容,属于国际法的一个分支领域。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更加多元化和开放,需要不断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与国际社会相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交叉点和对接点,旨在构建国际私法的规则体系和合作机制。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对于保护国际私事主体关系、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中国国际私法的定义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均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1.2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其在跨国交往中的规范作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跨国交往不断增加,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中国国际私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跨国交往提供一种规范和保障,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和稳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于国际交往的促进作用。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国际私法是指调整与外国事务有关的个人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我国国际私法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际交往中的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边立法模式双边立法模式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立法形式。
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或条约中。
通过双边协定或条约的签订,双方国家就特定领域的国际私法问题达成一致,并约定了适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例如,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婚姻家庭、民商事、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双边协定,都是双边立法模式的典型体现。
二、多边立法模式多边立法模式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参与国际组织或参与国际公约的方式,在多边框架下进行的一种立法形式。
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中,这些公约通常由各国代表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进行通过和修订。
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参与的多边公约有很多,例如《海牙婚姻法公约》、《海牙遗嘱公约》等。
这些多边公约的签订和履行,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规则框架。
三、单边立法模式单边立法模式是指我国国家自主制定国际私法规则的一种立法形式。
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我国国内制定的法律法规中。
我国国内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我国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惯例立法模式国际惯例立法模式是指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国际交往中,参考国际通行的惯例和共同实践,通过判例和司法实践的方式,形成的一种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我国法院对于国际私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通过对国际通行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参考,形成了一些国内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
这些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并在类似的案件中得到了广泛适用。
浅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浅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后,对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的争论又有上升的趋势。
一部分学者对这部法律赞不绝口,还有一部分对于学者对于这部法律的颁布则表现出担忧,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的了,而这部法律由于残缺不全导致适用时会产生诸多问题。
鉴于此,自90年代初始学者们就开始不断倡议推进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20多年过去了,学者们的努力换来的是一部让人感情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于这部法律颁布时间仓促,内容有限,法律体系不够全面系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诸多尴尬。
尽管已经有专门的国际私法立法,但又不能解决所有涉及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问题,甚至很多学者也认为,这部法律就是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无需另外再进行编纂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包括立法机构也基本持该种观点。
在这种情形下,论证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就很有必要,一方面纠正一部分学者错误的认识,以正视听,另一方面就法典化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述,给我国的立法机关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对于中国推进国际私法法典化起到一个推动作用。
因此,本论文重点不在于如何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在于着手推进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尽管这个选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有人研究,但20多年的时间没有任何实质的推进,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的新形势下,再次研究该选题就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性意义。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现状与不足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于各种立法模式之争渐趋于平静,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进程也暂告一段落。
但这也只是表面的平静,这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不会制定国际私法法典,许多赞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走国际私法法典化的道路的观点的学者在失望之余,依然对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化抱有一线希望。
而这希望正是来自于这部法律的颁布。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
主体制度的概念
01
指在国际私法中,确定哪些实体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
人,以及这些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制度的种类
02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
主体制度的法律适用
03
在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对主体资
格的规定,以及不同国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04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同时 借鉴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强调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概况
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主要涉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各级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典型案例
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如“涉外合同 管辖权案”、“涉外离婚管辖权案”等,这些案例为国际 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律适用的概念
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 国际私法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
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主义等原则。
法律适用的方法
包括直接适用方法和间接适用方 法,其中直接适用方法包括依照 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和依照法
律规定的特定性规则。
国际私法的主体制度
司法改革与创新
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司法改革和创新,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 响力。
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与影响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关于国际私法的讨论和合作,为国际私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和方案。
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分析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二、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立场和价值观。
2. 国际私法的基本法律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这些法律为我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3. 国际私法的特别法律我国国际私法的特别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登记条例》等。
这些法律针对特定领域或问题,对国际私法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国际私法在适用法律时,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即以行为地或法院地作为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的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的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的原则。
(4)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私法适用过程中,如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参照国际惯例。
2. 法律适用范围我国国际私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承揽、技术合作、运输等合同关系。
(2)涉外侵权关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关系。
(3)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括涉外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关系。
(4)涉外财产关系: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关系。
3. 法律适用方法我国国际私法在适用法律时,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直接适用法:即直接引用我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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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
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后,对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的争论又有上升的趋势。
一部分学者对这部法律赞不绝口,还有一部分对于学者对于这部法律的颁布则表现出担忧,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的了,而这部法律由于残缺不全导致适用时会产生诸多问题。
鉴于此,自90年代初始学者们就开始不断倡议推进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进程,20多年过去了,学者们的努力换来的是一部让人感情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于这部法律颁布时间仓促,内容有限,法律体系不够全面系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诸多尴尬。
尽管已经有专门的国际私法立法,但又不能解决所有涉及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问题,甚至很多学者也认为,这部法律就是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无需另外再进行编纂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包括立法机构也基本持该种观点。
在这种情形下,论证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就很有必要,一方面纠正一部分学者错误的认识,以正视听,另一方面就法典化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述,给我国的立法机关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对于中国推进国际私法法典化起到一个推动作用。
因此,本论文重点不在于如何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在于着手推进中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的选择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的选择徐伟功2011-09-29 13:37:44 来源:《法学》2009年第11期作者简介:徐伟功,男,(1970—),江苏镇江人,法学博士,教授,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1992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6月毕业于原中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悉尼大学亚太法律中心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无论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是从我国目前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都应该选择法典形式。
对其体系结构的选择应该采取总分结构,总则主要是关于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分则不仅包括法律适用规则,也应包括国际民事程序方面的规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立法结构一、问题的缘起法律制度作为正式规则,有着其自身的演化规律。
法律制度的设计要符合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也不例外。
由于中国法制建设整体布局的需要,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一直比较缓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于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1993年深圳年会上,决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并成立了起草小组。
从1994年至1999年,各起草成员在起草小组会议和各年年会上,对《示范法》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反复讨论与修改,前后易稿数次,最后定稿为第6稿,共5章166条。
每条条文都附有适当的说明,全部条文都译成英文,于2000年出版发行。
[1]《示范法》在其前言中指出,《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改变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宁缺毋滥”的传统。
它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并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因其只具有民间性质,故仅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参考。
浅析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
浅析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作者:何燕妮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8期摘要:本文结合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及世界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结合《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72-01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所处的现状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
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外国人在华的一切特权,为独立自主地进行对外交往和建立国际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真正提到国家立法工作日程上来还是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
中国二十年来陆续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收养法、海商法、仲裁法、票据法等许多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含有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使中国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初具规模。
这其中,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具有基本法的功效,它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涉及到总则、人、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构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框架。
但是,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特别是作为国际私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它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立法不系统不协调、法律规定残缺不全,以及现有的法规缺乏灵活性等等问题。
二、我国国际私法应采取的范围及结构安排我国国际私法包括哪些内容,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学界有大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小国际私法之分。
国际上英美国家、法国、德日及东欧国家的分类,各有不同。
从《示范法》来看,包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国际司法协助规范。
这样的范围划分应该说是符合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潮流的。
其在结构安排上则近似于意大利模式,即整部法典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几大部分。
“分久必合”: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分久必合”: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摘要: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无论从国际私法发展史着眼,还是从立法现状来看,或是从利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都不宜再采用传统的立法模式。
法典式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理想模式,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必然选择。
我国国际私法已具备了法典化的条件。
关键词: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典化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国际上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模式和英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模式。
制定法模式分为独立的立法模式与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
前者主要有法典形式。
后者则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国际私法有关内容分散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中,简称分散式;另一种是将国际私法的内容集中在一起,以专编专章的形式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简称专编专章式。
[1] 首先,从国际私法本身发展着眼,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商事交往增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国际私法领域亦发生了两大重大变化,一是调整某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日渐增多,二是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日臻完善。
在立法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正确选择相应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其次,从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来看,国际私法产生于12、13世纪的欧洲,当时还是一种学理法,直到18世纪中叶才进入立法时期,但主要分散于民法典或其他民事法规里。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私法的立法开始向系统、全面的单行法方向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际私法迅猛发展,国际私法立法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
[2]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了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由此引发了国际私法立法改革的新浪潮。
例如,罗马尼亚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该法是内容较完备、技术较先进的一部国际私法法典,结束了其立法长期散乱的局面。
可见,国际社会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呈现出法典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范式研究
【文章编号】1002—6274(2009)01—031—05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范式研究王立武(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内容摘要】我国国际私法的萌芽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其后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立法到单行法典立法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私法的体系逐步建立,但是其仍然不能够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在立法范式上,我国应当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完善区际冲突法规定,并且在价值取向上兼顾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
【关键词】国际私法 立法范式 法典【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王立武(1966-),男,山东淄博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国际私法的制度设计应当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源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背景,另一方面与我国加入WT O 后改革开放纵深进行的现实国情密切相关。
然而,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立法范式缺乏应有的关注,这种“排外”的态度与我国的现实国策不相符合。
本文旨在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范式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在将来的立法中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演进从严格的立法范式意义上说,我国的国际私法是舶来品,是在晚清法律改革之际从西方引进的,具有深深的殖民地烙印。
[1]P82但如果从立法的技术和内容上分析,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历史却比较久远。
(一)立法技术一般认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范式的雏形在唐朝已经出现,并且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唐朝的《永徽律・名例》明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
”《唐律疏议》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
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议定刑名。
”[2]若用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解读唐朝立法,至少在下述四个方面体现了其成就:其一,它提出了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或原则,并且规定在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名例篇》中,潜在地架构了一个国际私法法典的范式(相当于总则———分则模式),这是唐朝立法技术的一个重要特色;其二,它灵活地融合了国际私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即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相互侵犯的案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发生相互侵犯的案件,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既体现了国家主权思想,又体现了高超的国家关系协调精神;其三,从立法的载体讲,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规定,在同一时期的世界其他各国法律中至今尚未发现有关类似的成文法规定;其四,唐朝立法中能够出现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规范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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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以前,我国的冲突规范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中,面对这种情况,一部国际私法法典的出现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必要性、合理性。
我们迫切需要国际私法法典的出现。
《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之一,可惜,问题也随之而来。
它对大部分的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都作了规定,内容上却没有直接选取各部法律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条文进行收录,而是对这些条文做出了补充性进一步的解释,将其改造为新的条文呈现在《法律适用法》当中。
为此,将针对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标签:《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效力位阶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4.063
在《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内容载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法律中的某个专门的编或者是章的规定;单行法中的专章规定;单行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出台后,原先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并未被废止。
因此在我国,我们有如下解决机制来应对和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法》;还有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单行法(如《合同法》、《继承法》)中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专章规定。
但《适用法》与其他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其他法律的关系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适用准据法的规定和表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将增加司法机构的工作量,影响案件判决的确定性。
现今我国国内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宪法的规定,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性质的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
立法机构不一,加之在区分一般法和特殊法的时候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单凭“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各法律规定不同时到底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
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而《法律适用法》第41条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其履行义务时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在2010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法律适用法》得到了通过和颁布。
全国人常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事务,如果将两者视为同一立法机关,是不是意味着若《民法通则》和《法律适用法》对于某项具体规定有了冲突时,
应由人大或在人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定哪部法律得以适用?或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如果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常并不能视为同一立法机关,那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否会比全国人常通过的《法律适用法》更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呢?
我们抛开两部法律的效力位阶不谈,再将目光放在它们的具體内容上。
《民法通则》第145条提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适用法》则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没有规定除外情况。
其次,对比《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法律适用法》所规定的“其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可以发现,在表达上,两者并非完全一致。
即使“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可能比“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更为容易理解和确认,但包含有“最密切联系”的条文并未被废止,就是说若能满足一定条件,“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有机会得到适用。
另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特征履行方法律”也要结合案情才能确定,这个判断过程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伸缩性。
《法律适用法》并没有促成有关规则的统一化。
甚至可以说,因为两套机制同时存在,容易使我们在实际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产生困惑。
原先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分散在各部法律当中,各自规定与自身调整范围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并无不妥。
但《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使这样的情况无法维持下去,因为两者的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并非全部一致。
要改变这种现状,唯有对《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的解释,在两套解决机制中作出取舍,明确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谁将优先被适用,或作出一致的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我们无法在一开始就制定出国际私法法典,但若我们在《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范条
条文一一处理妥当,或修改变更,或废止。
最后若《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针对同一法律关系规定可以保持一致,消灭各类条文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的情况,那么,《法律适用法》虽然不是一部国际私法法典,却在效果上发挥出国际私法法典的作用。
针对《法律适用法》在颁布和实施时所遇到的问题,最高法院于2013年1月7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解释(一)》第三条提到,《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原先《法律适用法》对法律冲突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条和第51条),用于解决《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继承法》或是其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解释(一)》的第三条对此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法律适用法的优先性得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有利我们在日常司法工作中提高效率。
《解释(一)》解决了对于同一案件,《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时以谁为准的问题,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其他法律的条文仍然有待处理。
也就是说,《解释(一)》只能算是走完第一步。
对于这些法条,或修改使其与《适用法》保持一致,或直接废止。
尽管《解释(一)》规定了《法律适用法》在适用上的优先性。
虽说其他有关法律条文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毕竟《法律适用法》及其解释颁布在后,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比“其他法律”的规定更贴近现实需要,循序渐进地对内容相对滞后未能跟上时代要求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是很有必要的。
除了《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这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如何处理像《民法通则》第8章,《合同法》第126条,《继承法》第36条这些法律条文我就是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问题了。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国际私法法典之路虽然曲折,前途总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丁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J].政法论坛,2011,(5).
[2]高晓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读[J].人民司法,2013,(3).
[3]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