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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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操作说明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操作说明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操作说明来源站点:区地税局索引号:JJ048-C0312-2011-0006发布日期:2011-08-25《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1】77号)和《椒江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椒政办发【2011】112号)自2011年9月1日(所属8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业务操作,现将部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登记: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一次性分别向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五费的缴费登记和参保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单独开户参保,不得分户参保或与其他单位合并参保。

二、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一)企业所得税结算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原则上单位缴费基数全部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月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月工资总额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暂由社保部门计算提供。

(二)非结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月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工资含量所有单位应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应缴费额的计算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12%;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8%。

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2%;职工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1%。

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8%;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比例缴纳。

单位应缴的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四、申报缴纳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申报表中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三门峡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三门峡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三门峡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种经济社会保障制度。

三门峡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待遇。

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的比例分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在办理养老保险时,职工需要准备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证件。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就医时的医疗费用。

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的比例分别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在办理医疗保险时,职工需要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等相关证件。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在职工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工资的比例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在办理失业保险时,职工需要准备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证件。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相关费用和待遇。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在办理工伤保险时,职工需要准备身份证、劳动合同、事故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额外的住房资金支持。

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准备身份证、劳动合同、公积金账户等相关证件。

三、办事指南在办理五险一金时,职工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了解政策在办理五险一金前,职工需要仔细了解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准备材料根据具体的办理要求,职工需要准备相关的个人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保卡、医保卡等。

3. 前往办理地点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职工需前往当地社保局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4. 填写申请表职工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5. 缴纳费用根据政策规定,职工需要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6. 办理手续在完成申请表格和缴纳费用后,职工需等待相关机构的审核和办理手续。

7. 验收结果职工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办理结果,并核对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善政办发〔2007〕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2007-8-31

善政办发〔2007〕1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2007-8-31

善政办发〔2007〕116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二、缴费单位按照单位本月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和工资分类标准确定缴费工资,以一定的参保比例为计算折率,核定单位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总额。

由缴费单位自行申报,按月征收。

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月预缴,年终结算。

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征数由税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缴费工资按以下标准确定:1、单位职工每人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2、单位职工每人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或等于300%的,以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工资;3、单位职工每人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工资;4、税收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缴费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和单位缴费工资。

三、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个人缴费额,缴费单位自行申报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征收额审核一致后确认,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基数、缴费额的核定和个人缴费账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四、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折率,2007年度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的参保率35%计算,每年根据征收情况和支付规模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保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而社会保险费是社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健康、顺畅,我们制定了以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能够及时、准确地征缴,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据此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

二、征缴范围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针对不同的保险项目,采取不同的征缴方式,确保每一个参保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保障。

三、主要征缴流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 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单位:要求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并要求准确申报劳动人员的基本信息。

对于其中出现的逾期缴费情况,需要及时补缴并缴纳高额罚款。

2. 对于个人参保者:要求个人参保者及时足额地缴纳个人社保费用,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如果个人参保者未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用,需要及时补缴并按罚款标准缴纳相关罚款,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各级社保征缴部门:要求各级社保征缴部门加强管理,加强经费保管和使用,确保社保费用的正常征缴,并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目标与任务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社会保险费能够及时、准确地征缴,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任务如下:1. 加大对各单位缴费情况的巡查力度;2. 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计划缴纳社保费用;3. 对于拖欠一个月以上的缴费单位,要及时向其发出通知,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扣缴。

五、预算与资金保障为了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需要充足、稳定的预算和资金保障。

本方案的预算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1. 国家财政预算;2. 社会保险缴费;3. 其他组织或个人赞助。

转发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住院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桐政发〔2004〕76号文件规定执行。大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及比例从2006年1月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申报和管理
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合征”,分险种申报,统帐分离,总额征收,分帐记载的征缴管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自行缴费的,由其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经核准参加社会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含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之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二)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费额,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和职工参保名册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报职工参保名册,核定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地税部门征收,并从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桐乡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变动表》。

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二篇)

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二篇)

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体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____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____》(政办发〔____〕____号)、《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____》(政发〔____〕____号)、《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____》(政发〔____〕____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现就推进我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征缴。

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负担均衡。

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之间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坚持分工协作。

地税、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到年年底,在全县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交接已成为必然趋势。

某县作为改革试点,面临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交接任务。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完成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交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2.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税收环境。

3.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三、工作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划转交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坚持稳妥有序,确保划转交接工作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3.坚持优化流程,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四、工作内容1.划转职责: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由原部门划转至新成立的税务机关。

2.人员划转: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原部门人员至税务机关,确保工作衔接。

3.业务培训:对划转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征管能力。

4.资料交接:将原部门的相关资料、数据、档案等移交给税务机关,确保工作连续性。

5.系统对接:实现原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工作步骤1.启动阶段:成立划转交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2.宣传培训阶段: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划转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业务水平。

3.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职责划转、人员划转、业务培训、资料交接、系统对接等工作。

4.督导检查阶段:对划转交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划转交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落实责任追究:对划转交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划转交接工作。

4.提高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划转交接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2篇)

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2篇)

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摘要:本文就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展开论述,从制定背景、目标设定和具体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计划的分析,可以看出该计划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对算法的学习和应用有所帮助。

一、引言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是指针对县级社保五费进行整合合征的一项计划。

社保五费是指企业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目前,县级社保五费的合征工作相对分散,存在费用补缴不及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社保五费,提高服务质量,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应运而生。

二、背景分析社保五费合征是社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维护员工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县级社保五费的合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1. 费用补缴不及时。

由于信息不畅通,企业和单位对于社保五费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掌握不准确,导致补缴费用的及时性不高,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行。

2. 信息不对称。

县级社保五费的合征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的配合,但信息共享和交流不畅,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影响了合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服务质量不高。

由于各地社保五费的合征工作方式不同,导致服务质量不一致,员工的权益保障程度有差异,需要进行整合和优化。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以上问题,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应运而生,其目标是实现社保五费合征的规范化、统一化和高效化。

三、目标设定2024年县社保五费合征计划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合征程序。

制定并实施合征手续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各县对于社保五费的合征操作一致和规范。

2. 提高合征效率。

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合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强服务质量。

通过实施培训计划和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合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提高员工的权益保障程度。

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

诸地税费…2011‟4号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诸政办发…2010‟104号、浙人社发…2007‟233号、浙人社函…2010‟116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经研究,现就做好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年终结算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终结算的范围(一)诸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等按原办法征收的单位和双定户除外)均纳入年终结算范围。

(二)“五费”并入上级单位征收的单位,其年终结算由上级单位统一进行,上级单位应将汇总的年终结算表和分户年终结算表一并报主管税务分局,非“五费”并入的,其在诸暨市缴纳的费种也应纳入年终结算范围。

二、年终结算的时间要求“五费”年终结算工作分四个阶段,一是布置、结算阶段,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结束。

各税务分局对缴费单位进行布置和政策辅导;各缴费单位完成有关事项报批,并上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1)》、《社会保险费基数计算表(附表2)》;税务分局完成对各单位“五费”的补退。

二是总结上报阶段,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

税务分局对“五费”年终结算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汇总表及工作总结。

三是辅导评估阶段,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结束。

各税务分局(办税点)要利用TF2006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与参保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选择若干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进行辅导评估。

四是市局督查阶段。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5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5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统一和规范台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五费”)的征缴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保体系建设,推进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台州市区范围内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缴机关社保五费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三、征缴方式社保五费实行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相分离,按月分费种征缴。

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计算当月的单位应缴费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四、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社保五费应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政策实行保底封顶,由缴费单位在人员新增、续保及年度缴费基数变更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云政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集方式,也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实行统一集中征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机构。

第三条省直各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牵头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决算进行复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收、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2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

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来源:发布单位:文号:索引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二○○○年十二月六日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

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从2004年起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央所属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中央属行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解说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解说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解说一、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政策主要精神1、五费合征的政策在2007年6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费合征”,在2008年6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费合征”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不适用此政策。

2、从2007年7月1日起,除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统筹企业外,不论用人单位有否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都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的标准自行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在网上申报申报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3、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

若只提不发或不提不发,则必须申报社保提供的保底数;若连续几个月工资一起发放,必须从实计算申报,不得按月平摊。

(见例题三)4、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中,按工资总额的45%计算的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且其主营项目为纺织、印染、服装,其中的纺织仅指织布、针织(大小圆机)、无纺布。

5已参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在2008年5月(费款所属期)前,其应缴数仍由社保部门提供,企业在网上自行不用申报。

6、2006年省社平工资22070元,即1839元/月(适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县社平工资25565元,即2130元/月(适用工伤保险费)。

7、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县社保部门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参保人员如需增减变动的应在当月2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逾期办理的,当月多缴部分将被统筹。

8、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进行代扣代缴,每月10日前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在网上申报。

若不清楚本单位职工实际参保数的,在网上申报时可以先输入一个任意数,然后系统会提示社保提供的应缴数,企业只要输入提示的数据就可以了。

9、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年终清算。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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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
细则
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五费合征”工作,促进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统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1、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
当前,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除工伤保险费外,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能够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我县“最低申报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农业企业不低于20%;其它行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5%。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各行业工资含量暂核定如下:
商品流通企业:3%
纺织、服装、橡胶、农业、工艺品生产企业:5%
其它企业:7%
3、建筑施工企业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台政办发[ ]97)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暂核定为2%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单位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或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7月份起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费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按每人每月 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
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对比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3%(其中0.3%为重大疾病医
疗救助金),职工个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不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属二类、三类行业的缴费比例实行浮动;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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